單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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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訴訟(Individu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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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訴訟是指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只有一個人的一對一關係的訴訟。
單獨訴訟的弊端[1]
1.訴訟效率低下。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流通股東數量成千上萬,即便確定了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的投資者,其人數居多。
如果法院採用單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法院要開庭成千上萬次,作為被告的上市公司要出庭成千上萬次,律師要不斷重覆相同的勞動,效率極其低下。
2.訴訟成本相當之大。效率的低下必然加大成本的投入。如前所述,成千上萬人的受害投資者將會提起成千上萬次單獨訴訟,每一單獨訴訟都將支出一定的訴訟費用,這些訴訟費用相加,再加上法院、律師投入訴訟的人力物力都將成倍增加,訴訟成本之大無需多言。
3.單獨訴訟很可能會帶來司法的不公。
這是因為,基於同類訴由受損的投資者得到的判決可能會有很大的區別,甚至受到同一違法行為侵害的不同投資者可能會得到相反的判決結果;並且,目前我國許多被曝光的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很差,那麼可能造成先起訴的投資者能獲得賠償,而後起訴、判決的投資者則難以獲得賠償。
4. 單獨訴訟並不能很好對投資者進行保護和對違法市場行為的震懾作用。單獨訴訟的訴訟成本相當昂貴,容易使眾多投資者失去進行訴訟的勇氣;而受害者怠於提起訴訟,又放縱了侵權行為人。可見,單獨訴訟不利於對投資者的保護,並不能充分發揮法律對證券侵權行為的警戒、預防和震懾作用。
由於單獨訴訟的上述弊端,不管規定單獨訴訟是基於什麼樣的政策因素和利益衡量,可以說,單獨訴訟在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根本沒有生存空間。
- ↑ 魯智勇.我國證券訴訟模式的弊端及完善.商業時代2007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