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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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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股東知情權的定義

  股東知情權為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報告資料、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瞭解公司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股東知情權並非是股東所享有的單一權利而而是一個權利體系。由查閱公司章程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權、查閱公司會計報告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權等一系列權利構成。現代公司實行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不直接營運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和重大經營決策上,以維護股東的終極利益。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所以可以說股東知情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從各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範圍看,股東知情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一切事務有瞭解知悉的權利,包括查閱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契約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文件的權利(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的規定)。狹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如我國《公司法》規定)。

股東知情權的內容

  一、股東的絕對知情權。股東對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三會”決議以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享有絕對的知情權,公司應無條件地根據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股東作為投資人的基本權利。公司的控股股東也不得利用其控股優勢作出對股東上述知情權的任何限制,否則是違法而無效的。

  二、股東的相對知情權。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東的查賬權系相對知情權,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權利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說明查賬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東查賬的目的不正當為由而拒絕;第三是公司可能對股東查賬後的信息獲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許查閱而不許摘抄和複製等等。

  那麼,如何界別股東查賬目的的正當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論認為,之所以設定此項限制是為了防止公司商業秘密的泄漏。我們認為,公司商業秘密被本公司股東知曉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設置主要是考慮到股東知曉後是否會進一步作出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不是“知曉”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絕查賬的決定時的合理理由包括:1、是否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出賣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可能,2、是否存在股東自營或與他人合營與公司有著利益競爭關係的業務等等。但出於對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絕股東查賬的,如對有關商業賄賂偷稅漏稅等信息的記載顯然不能構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絕理由。

  三、司法判斷是知情許可權制條件是否合理的終局機制。股東認為拒絕查賬理由不當的,可以訴請法院審查公司的拒絕決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舉證不能,則應當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閱。且股東的此項訴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股東的知情權在公司整個存續期間均享有,不能因為時效的經過而滅失股東的此項權利。

  值得註意的是,公司法雖未規定股東可以複製或摘抄公司賬簿,但對行使查賬權的股東而言,對賬務信息的合理複製和摘抄是其行使權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決對此應當予以必要的考慮。

股東知情權範圍的界定

  公司股東在什麼範圍內享有知情權是各國公司立法所關註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知情權則被規定在第一百一十條。根據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行使知情權的範圍主要表現為“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限於“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可見,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被限定在一個非常狹小的範圍內。

修訂後的公司法分別在第三十四條和第九十八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修訂前後的公司法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的變化主要是:

1、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與修訂前的公司法相比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範圍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則擴張到“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修改後的公司法能夠使股東更廣泛地瞭解公司經營信息,更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效地加強對公司事務的監督。

2、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查閱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時,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這樣有利於剋服僅僅允許股東查閱公司相關文件所帶來的諸如不能更全面、精確地瞭解、掌握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的弊端,從而為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式和條件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知情權產生的理論基礎

  首先,股東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賦予股東享有公司知情權,並決定公司知情權在股東權利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的作用。公司作為一個享有獨立人格、獨立存在的經濟法人實體,其合法產生和存在的基礎是是由各個股東投入的資本。作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為自己的利益而設置公司的運行機制,而維護股東的相關合法利益的實現,法律或者通過股東之間的約定要賦予股東享有實現其利益的相關權利。這些通過法律設定和股東約定的相關權利構成一個權利體系,即股東權。股東只有知道公司的股本構成的成分、比例後才能正確行使表決權;只有瞭解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公司有無重大擔保後等情況後,才能判斷投入資本的安全性;只有瞭解公司的成本利潤率股票市盈率等相關財務指標後,股東才能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情況進行決定,股東並以此決定為依據主張利潤分配請求權,並通過對公司獲利能力的分析,決定是否增加對公司的投資;股東只有瞭解公司的相關市場行情後,才能正確的選擇管理者、決定公司的經營思路,才能正確行使提案權;股東只有瞭解公司的治理結構狀況後,才能主張股東代表訴訟權、建議監督的權利。由此可見,股東權中的資產受益權的實現需要其他股東權的保障,而其他股東的行使和實現均要求股東必須對公司"知情",因此,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是客觀必需的,而且公司知情權在整個股東權利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是其他股東權實現的前提。

  其次,股東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賦予股東公司知情權。公司股東雖然在出資比例、對公司的實際影響控制上有較大的區別,但股東作為公司中的一員,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東的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法律和章程不得因為股東出資的多少而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厚此薄彼,即不得對在公司中只保護大股東的利益,而忽視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相反,也不能"劫富濟貧",過分苛責大股東,而不切實際的對小股東加以保護。法律和章程在保護股東利益上必需恪守公正,要嚴格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設定股東權利和股東義務,如我國公司法中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130條)、一股一表決權(第106條)、按股份分配剩餘財產(第195條)的規定等。

  再次,股東的利益的相對衝突性要求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股東通過出資或者購買股份(股票)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為公司整體機構中的一員,整個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場競爭空間中被視為一個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和經濟利益主體。在公司中,各個股東由於對公司的投資不同,其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是明顯不同的。這樣,控制公司的股東便常常在游戲規則之內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東的利益。當然,大股東的明搶明奪必然要激起中小股東的強烈反對,因此,大股東採用的最多的辦法是制定公司的虛假信息,隱瞞公司的真實經營信息來矇蔽中小股東。這種獲取公司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中小股東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因此,公司中這種股東利益的相對衝突性必然要求股東要享有對公司知情的權利。

  最後,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法律賦予股東的公司知情權。在現代社會中,對社會最有影響力的經濟主體就是公司,一個國家的公司制度的發展水平決定著這個國家經濟水平甚至政治力量。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問題越來越為廣大學者研究的重點。但我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的研究必須要解決公司的治理問題,"一個成熟的企業家,是國家的財富"的說法反映出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影響問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不僅要設計出高效科學的管理體制,而且要強化公司的內部監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強中小股東對公司的監督。中小股東在行使監督權的同時,必須要使股東首先瞭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經營信息。因此,公司的社會責任,要求公司必需誠實守信的公佈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賦予公司股東的公司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一) 通過《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賦予公司主動披露的義務

當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將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上的責任。從規制體系來看,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主要有四個層次:一是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證券基本法律;二是政府制定的有關證券市場的法規;三是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的各類規章;最後一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場規則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以上規定賦予了公司應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股東呈遞或公開公司的經營信息和相關的財務信息的義務。公司該義務的履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無須股東事先請求。同時公司在履行該積極作為義務時應遵循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全面的原則,不得有遺漏與隱瞞。

(二)通過《公司法》的規定直接賦予股東知情權。股東可依該法律規定向公司提出知情權請求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公司負有一定的協助義務。

(三)股東知情權的司法救濟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該條款規定了股東請求遭拒後的司法救濟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訴訟的期間,應當使用侵權案件的訴訟期間即為兩年。 而股東行使查詢賬簿不能時提起訴訟須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其已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其向公司說明瞭查閱正當目的;公司在股東提出請求後的15天給予拒絕或在提出請求後15內未予回覆。

股東知情權的限制

  (一)限制的依據—防止股東知情權濫用,保護公司正當權益

  從錶面看,股東查閱公司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往往記載著一定的商業秘密及與經營有關的敏感信息。為此,許多國家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未規定限制條件,亦未規定查閱權具體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今後應對此加以完善。這樣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惡意的股東濫用查閱權,也可使具有正當目的的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具有可操作性。

  (二)限制查閱權行使的具體形式

  1、主觀上限制

  有的國家從主觀方面對查閱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如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一個股東可以查閱、檢查和複製公司的會計記錄,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懷有正當的意圖,並且闡述自己的意圖和他想要檢查的記錄時應有合理的詳細及他要檢查的記錄和他的意圖有直接地聯繫。”從該規定可看出,行使股東查閱權的主觀要求為”必須具備正當的目的“。

  2、客觀上限制

  客觀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作為條件,符合條件才允許行使查閱權。如美國的《示範公司法》和紐約州商事公司法都規定,持有不低於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時間不低於6個月的股東方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帳冊。

  3、限制的特例

  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帳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即外資股東查閱帳薄的權利由中外財務專業人士代為行使。

  (三)股東知情權的不當限制

  1、公司章程中規定對股東知情權的限制應該無效。

  實踐中,在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對股東知情許可權制的條款。當股東主張知情權時公司往往用《章程》的規定進行抗辯。而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該權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

  2、對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知情權的限制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能否行使股東權利,包括知情權?許多公司及出資股東認為:對公司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股東出資是其具有股東權利的必要條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當然也就不能享有股東權利。另一種聲音認為,我國公司法對未出資股東能否行使知情權沒有禁止性規定。出資只是股東的主要義務而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違反出資義務只導致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而不直接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仍然享有股東知情權。

  3、股東對於其加入前的公司是否有知情權。

  有的觀點認為,股東願意投資某一公司,自然已經對公司的營運狀況、資產負債情況有相當的瞭解,任何人不可能對毫不知悉的公司加以投資。股東對其加入公司前的帳目也應有查閱權。這種觀點我認為失之偏頗。股東投資一公司是通過合同完成。其對投資公司的瞭解是基於契約,而非是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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