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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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機構是指收集和發佈用人信息,對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供求信息活動的機構。
職業介紹審批程式。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鄉、鎮和街道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當地縣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批。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持有關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其審查合格後,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凡開辦盈利性單位的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部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註冊登記。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更名、換址,應向原申請批准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停辦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註銷,並收回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遵守以下規定:①必須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②服務對象必須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或求職者;③定期向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其工作情況,按規定填報統計報表,並接受監督檢查;④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接受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資格。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財政撥款,或實行地方財政差額撥款補助。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職業介紹可收取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由用人單位和 求職者雙方交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物價部門確定。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盈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分為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其中,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 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從事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 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從事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 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 有開展業務活動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量的開辦資金;
- 有一定數量並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開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應當在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中體現其非營利宗旨。
①職業介紹機構應對勞動者的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進行登記。職業介紹機構應向求職者提供職業需求信息,為求職者推薦用人單位。
②職業介紹機構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為用人單位推薦求職者。
③職業介紹機構應對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指導和咨詢,開展對求職者素質的測試和評價工作,幫助其瞭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指導用人單位正確選擇招聘方法和執行國家規定的招聘標準。
④職業介紹機構應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⑤職業介紹機構應為特殊群體人員和長期失業者提供專門的服務。⑥職業介紹機構可組織勞務交流洽談活動,還可組織勞務承包、勞務協作等活動,為求職者提供直接的就業服務。
⑦職業介紹機構可根據需要開展推薦臨時用工、家庭服務人員等服務。
⑧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勞動力市場信息庫,開展勞動力供求預測、預報,進行勞動力信息咨詢服務,彙集、管理和定期發佈勞動力市場信息。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
- 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 提供虛假信息;
- 超標準收費;
- 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 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 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 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文件;
- 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