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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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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授信(comprehensive credit line)

目錄

什麼是綜合授信

  綜合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客戶財務狀況信用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能夠和願意承擔的風險總量,即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綜合授信的對象一般只能是法人,綜合授信的形式是一攬子授信,即貸款打包放款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信用證保函、承兌匯票等不同形式的授信都要置於該客戶的授信額度上限以內,以便集中統一管理和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實行綜合授信,對客戶來說,既獲得了銀行的信用支持,解決了資金困難,又減少了資金占壓。對銀行來說,則爭取和穩定了優質客戶,推動了各種信用業務的發展,增強了自身的競爭力,並有效地控制了信用風險。同時,實行綜合授信,簡化了授信的手續。只要在綜合授信額度內,客戶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向銀行提出授信申請,銀行可以立即放款,簡化了內部審批的程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了一次授信,多次簽約。因此,綜合授信已得到銀行的普遍採用。

銀行綜合授信的程式管理

  實行銀行綜合授信,首先應確定授信的主體,如果銀行的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都可以對同一法人客戶給予綜合授信額度,則不但導致不必要的內部競爭,同時勢必造成多頭授信和授信的失控,無法達到集中統一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的目的。因此實行綜合授信,應首先明確統一的授信主體。授信主體的確定,應考慮客戶的經營規模、資金實力、經營情況、盈利和償債能力等多種因素,同時應根據授信額度的大小、銀行的管理水平、管理人員的素質等情況,結合銀行的授權管理制度確定。一般來說,總行和經營管理能力強的分行可以審核批准對客戶的綜合授信,是授信的主體,而具體業務a部門只能在確定的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具體授信業務,下級分支機構也只能根據上級行的授權行使具體授信職能,其對客戶的授信應及時上報,納入上級行確定的綜合授信額度的上限以內。當然,對一些經營規模比較小,資金需求較少,綜合授信額度不大的客戶,根據上級行的授權也可以由基層支行給予綜合授信,但上級行應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幫助,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或提醒下級支行註意。同時,銀行內部應建立完善的綜合授信的審批制度,下級行擬對客戶給予綜合授信,應將客戶情況報上級行,經過上級行的審查批准方可實施。上級行在審批中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不予批准,認為授信額度過大的應予降低,上級行如認為下級行的經營管理能力不足以辦理對此客戶的綜合授信業務的,應通知下級行由其直接出面辦理,但可以授權下級行在其確定的綜合授信額度內行使具體的授信職能。

  實行綜合授信,雖能夠避免同一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對同一客戶的多頭授信問題,但並不能限制同一客戶在不同的銀行分別獲得授信,而這一問題的存在,同樣可能導致授信的失控,加大了銀行業整體的信用風險。對這一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銀行在向客戶授信時要求客戶提供必要的擔保,另一方面需要加強銀行間的信息交換。作為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可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對某一銀行與某一客戶的綜合授信資料通過該系統及時予以公佈,便於其他銀行查閱,從而真正實現銀行授信的集中統一管理,防患和化解信用風險

  實行綜合授信,其次應統一授信的對象。能夠綜合授信的對象一般只能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能授信。在企業分支機構得到其所屬企業法人的許可,並取得合法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銀行可對其授信,但應將其納入對企業法人的綜合授信管理之內,合計總額不能超過對企業法人的綜合授信額度。

  實行綜合授信,同時應統一授信的形式。就目前銀行內部的管理體制和授信業務的操作來看,銀行授信涉及多個業務部門,如貿易項下的信用證和保函開立的授信通常由國際業務部操作,固定資產貸款授信通常由項目信貸部操作,流動資金貸款授信由工商信貸部具體操作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各業務部門對同一客戶分頭授信,對本外幣分割授信,對貸款信用證擔保貼現承兌等項目分散授信的情況,極易造成銀行不能全面瞭解客戶的信用狀況,對同一客戶提供了多少信用沒有確切的統計和管理,對可能已經面臨的風險不得而知、無法控制的結果,導致風險過度集中,對銀行資產產生蒙受損失的威脅。因此要真正實現綜合授信,統一控制信用風險,就必須實行一攬子的授信額度管理,將各種形式的授信全部納入綜合授信的額度之內。而要做到這一點,銀行必須建立專門的綜合授信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各授信業務部門的授信,從而控制銀行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對同一客戶的各種授信,有效地協調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的授信業務操作,提高各級行、各部門的配合程度,實現高效率的運作,既方便客戶,又有效控制風險。同時為更好地實現銀行綜合授信中的統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銀行可開發應用相應的電腦應用軟體,實現綜合授信管理部門對各授信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授信業務的自動管理和控制,對任何一業務部門或分支機構已給予客戶的信用,在綜合授信額度中立即自動予以扣除,新的信用的給予則只能在餘額之內,超過餘額的則不予發放,或應經過特別的程式和手續,在餘額之內的授信則簡化審批手續,無須再按原規程重覆審查,既方便客戶,又提高工作效率。

銀行綜合授信的額度管理

  目前銀行在確定對客戶的綜合授信的額度時,較普遍的做法是參照企業信用評級情況確定,把信用等級作為確定綜合授信額度的惟一依據,級別高多授,級別低少授。只根據企業信用等級來衡量貸與不貸、貸多貸少,綜合授信與信用等級相互套用,操作過於簡單。信用等級的評估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財務因素和非財務因素基礎上,一般講企業財務因素是比較客觀的,但非財務因素的分值是由信貸人員進行評估的,就可能主觀化,進而影響授信額度的確定。也有的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抵押物價值來確定綜合授信額度,只註重抵押物價值,而未充分考慮授信企業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還有的銀行採用根據企業財務資料結合實地考察的做法,但由於實際工作中信貸管理人員的主觀印象往往占據主導地位,同時加上企業財務資料中虛假信息過多,同樣可能造成較大的信用風險。

  在對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的確定中,銀行應綜合考慮客戶的信用狀況、經營情況、資金需求、盈利和償債能力、發展前景、抵押物價值或擔保人資信狀況等因素,全面衡量之後予以確定,同時應將綜合授信之前已有的授信餘額計入綜合授信的額度之內。對客戶提供的財務資料,應嚴格考核其真實性,應加強對客戶的現場調查。在制定授信操作規程時,可增加客戶的財務狀況每年至少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次的規定,客戶向銀行報送的財務資料應附有審計報告。同時,銀行應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絡,必要時銀行可向稅務部門要求核對、複製客戶報送給稅務部門的財務資料。因為一般來講,客戶報送給稅務部門的財務資料較具客觀性和真實性。通過這種種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客戶財務資料中的虛假成分,以正確把握客戶的資信狀況。

  在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時,應將客戶的現金流量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指標,客戶向銀行報送的財務資料,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還應包括現金流量表。現實中,帳面上盈利的企業,償債無力的並不在少數,雖然賬面上盈利,但如果應收賬款過多,同樣會嚴重影響企業的償還能力。現金是企業還款的最直接和現實的來源,特別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流量才是企業經營狀況最真實的反映,通過分析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資籌資活動中的現金流量,就能基本上掌握企業實際償還能力,特別是在對短期負債清償能力分析中,其科學性尤為突出。同時以企業現金流量為一項重要指標來確定授信額度也能較好地解決授信額與企業實際資金需求量不符及授信期限與企業資金實際周轉期限差異等問題。在確定企業的綜合授信額度時,將企業的凈現金流量和凈資產額共同作為計算的基礎,視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權重比例,應是比較科學的做法。

  對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確定後,銀行應實行動態的管理,對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做出動態的風險度評價,並根據客戶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的變化,對客戶的授信額度和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綜合授信額度確定後,銀行對客戶應由專人進行定期管理,包括定期聯繫、定期走訪,對客戶的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定期分析,根據分析的結果定期對客戶的風險度進行相應調整,以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當客戶的風險度加大時,應適當控制和壓縮授信的規模,調整授信的結構,對一些風險相對較大的授信形式如貸款應予以控制,只辦理一些風險相對較小的授信形式,如票據貼現。而當客戶對已有的貸款拖延支付本息或存在其他違約情形時,應停止一切新的授信,並對客戶進行催款,必要時應採取法律行動,同時應嚴密看管抵押資產,防止客戶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通過對客戶風險度的動態監測和管理,可及時發現客戶的經營問題,並及早採取措施保全銀行權益。對於客戶超過綜合授信額度而要求辦理的特別授信業務,銀行要從嚴掌握,同樣應進行動態的風險度評價,只有通過風險度評價認為不超過一定的限度,才可以辦理,同時一般應要求客戶提供特別的擔保。並且這種綜合授信額度外的特別授信,一般也只限於一些風險度較小、期限較短的授信項目,如票據貼現等,主要用於客戶的臨時性資金周轉。

銀行綜合授信的擔保管理

  為保障銀行的合法權益,防患信用風險,銀行在對客戶授信時,應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綜合授信也自不例外。實踐中較普遍採用的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保證也稱人的擔保或人保,是指由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即保證人代為履行,其實質是將債務的清償主體和責任財產的範圍擴及到第三人,增加債權人受償的機會,但受到第三人清償能力的限制,並不是一種理想的擔保方式。質押的標的是動產或財產權利,同時要轉移質物或財產權利憑證的占有給質權人,一般來說,質物或財產權利的價值比較有限,適用範圍因而受到限制,只適用於小額的授信,同時質押標的尤其是質物的轉移占有,有時對質權人不免是一種負擔,因此也並非是理想的擔保方式。而抵押的標的通常是不動產價值較大,即使用動產抵押時,若單個動產價值較小,也可以幾個動產的整體共同設定抵押,同時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人免於保管抵押物之累,而進行抵押登記後又能取得對抗第三人、就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效力,不啻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擔保方式,實踐中也最多採用。綜合授信的擔保宜採用抵押的方式。

  在銀行與客戶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時,可同時簽訂抵押合同,由客戶以一定的財產在綜合授信額度內,擔保今後一定期間內因銀行授信而對銀行連續發生的債務。這種以一定的財產在最高限額內擔保因一定基礎關係而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同種類債務的抵押方式,即理論上所稱的最高額抵押。具體到銀行綜合授信業務中,此最高限額即為綜合授信額度,此基礎關係即為銀行與客戶間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而抵押擔保的則是一定期間內銀行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客戶授信而連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最高額抵押的功能即在於以一次設定抵押擔保今後連續發生的多個債權債務關係,這與綜合授信以一次簽約實現多次授信,具有異曲同工之處。通過綜合授信協議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簽訂,對於客戶在綜合授信額度內的授信申請,銀行可以立即辦理,立即授信,而無須再重覆審查、重覆審批,也無須再要求客戶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合同,從而簡化了授信的手續,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方便了客戶。

  同時,銀行還可以與客戶約定,將客戶的存款賬戶和貸款賬戶合併管理,在客戶的存款餘額達到一定金額後,銀行可自動代扣償還貸款的本息或其他債務,在客戶需要資金時,再根據綜合授信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向銀行申請授信,銀行據以放款。這樣,就將貸款、存款和抵押擔保三者緊密地結合起來,加快了資金的融通,防止了客戶資金一時閑置的浪費,以提高雙方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屠世超.商業銀行綜合授信業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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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4.10.* 在 2016年12月4日 11:1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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