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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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第三人的給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並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
第三人清償,與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不同。第三人清償,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清償,而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則是以債務人的名義為清償。因而第三人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則不屬於債的清償,債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所得利益。
以下債務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在債的關係成立時約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約定。二是依債的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有些債務,在性質上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如以債務人本身的技能為標的的債以及基於債權人與債務的人特別信任而成立的債,原則上須由債務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債消滅。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係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後,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係。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後,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係,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係而求償。
對於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係消滅。
所謂第三人自願履行,即合同並沒有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願履行的性質,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第三人自願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第三人自願清償他人的債務,雖然有時以對債務人實行贈與的目的進行,但贈與需要達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債務人之間常常無此合意,所以只要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沒有委任關係,就應當被視為無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單方允諾,願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發生債務的轉讓,應當允許第三人撤銷其允諾。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諾後,又實際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銷允諾,不能要求返還財產,恢複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