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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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人清偿,与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不同。第三人清偿,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清偿,而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则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为清偿。因而第三人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则不属于债的清偿,债权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所得利益。
以下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约定。二是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在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以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标的的债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的人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债,原则上须由债务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债消灭。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
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
所谓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合同并没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第三人自愿清偿他人的债务,虽然有时以对债务人实行赠与的目的进行,但赠与需要达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常常无此合意,所以只要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委任关系,就应当被视为无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单方允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债务的转让,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其允诺。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诺后,又实际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销允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