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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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調控是指對經濟運行的比例關係進行調控的調控方式。
結構調控問題和調控重點[1]
我國對經濟結構實施管理由來已久,在傳統體制下主要是通過經濟計劃保持國民經濟重要結構的平衡。但是,目前來看,我國的結構調控問題比較多,原因在於兩個方面:
其一,市場機制尤其價格機制不完善,通過市場信號引導資源配置,進而影響經濟結構變化的機制不順暢。雖然我國的絕大多數生產資料、消費晶和服務價格由市場決定,但是一方面市場體系不完整,市場信息不能完全在各個市場共用。另一方面,市場主體(包括政府、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和居民個人)對市場信息的搜集和反應不靈敏,造成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減弱,社會生產不能夠很好地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的變化,結構調整的效果不理想。
其二,政府結構調整的力度不夠。當市場機制不能有效地解決經濟結構調整問題時,政府就要發揮相應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我國要麼是不重視產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要麼是制定的產業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和實施力度。當然在改革的過程中,結構調整還遇到了國有企業虧損面過大、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問題,舉步甚艱。從實施結構政策效果比較顯著國家的經驗來看,產業政策必須有約束力。日本和南韓都曾藉助於法律的形式,實施經濟結構調整戰略,並取得有效成果。所以,經濟體制轉變時期,應加強經濟結構調整政策的力度,通過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確定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內容,必要時要由財政資金或信貸資金予以保證或傾斜,提高結構調整的有效性。
在經濟體制轉變時期,結構調控的重點是:把加強農業放在首位;繼續加強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建設;加大調整、改造加工工業的力度,提高加工工業的素質,這是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環節;為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努力發展第三產業,提高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同時,還要根據國家的總體經濟水平和發展進程,改善地區佈局,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在市場經濟體制比較成熟的時期,一般經濟結構的調整應主要藉助於市場的力量來實現。政府在結構調控中的任務,一是轉向重大結構和基礎結構的調整;二是研究、規劃經濟結構的調整方向,並引導和調控市場的運行。
總置調控與結構調控相結合的必要性[1]
西方國家的巨集觀調控主要是總量調控,即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在理論上,西方經濟學把巨集觀經濟嚴格限定在總量的範疇,如薩繆爾森就認為:“巨集觀經濟學是研究總體的經濟行為——整個價格、產量或就業的運動。”斯蒂格利茨的解釋是:“集中考察總量特征而得到的對經濟的自上而下的看法。”在實踐中,往往採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調控巨集觀經濟的運行。雖然西方國家也開始重視結構調控對經濟總量平衡的影響,但是全面的、有力度的結構政策尚不多見。換言之,除了日本的產業政策,西方國家採取結構調控政策只是為解決“滯脹”問題的嘗試,並非常用的、一以貫之的巨集觀調控手段。
中國的巨集觀調控是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相結合的調控模式。這是因為:
第一,總量平衡與結構平衡具有內在的統一性。結構平衡是總量平衡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建立在結構平衡基礎之上的總量平衡才是合理的總量平衡;結構不平衡,即使總量平衡了,這種平衡也不是有效的和持久的平衡,很快會形成並加劇總量的失衡。同時,總量平衡又是結構動態平衡的條件,在總量平衡的前提下,市場信號才能真實反映供求關係,才能準確地引導資源向短缺產業流動,新的結構平衡才容易實現;如果總量出現失衡,市場信號失真,不能準確地引導資源流向短缺產業,無疑會加大結構平衡的難度。所以總量調控必須與結構調控結合起來.才能夠在不斷優化結構的基礎上,保持經濟總量有效的和持久的平衡。西方國家長期存在的“滯脹”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沒有解決好結構平衡這個影響總量平衡的基礎性問題,這也是日本產業政策能夠成功,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不斷嘗試結構調控的原因所在。
第二,這是由中國基本的國情決定的。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程度差別很大。如果像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一樣任由各地區、各部門自發發展,必然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形成嚴重不平衡的發展格局,不利於綜合國力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為西方經濟學中“看不見的手”只能在微觀經濟領域發揮作用,對超出微觀範疇的經濟結構問題,要靠“看得見的手”進行調控。
第三,中國巨集觀調控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為實施結構調控帶來了可行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能夠對經濟運行產生強有力的影響,能夠集中資源支持對整個國民經濟持久和長遠發展有推動作用的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行業發展,這為實施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控相結合的政策創造了條件。當然,如果決策失誤,也會對國民經濟運行帶來負面影響,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運行的基本態勢是短缺經濟,所以一直比較重視對經濟總量保持基本平衡的調控。而且,在短缺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的矛盾主要是供給擴張不夠,所以在增加有效供給方面實行了一系列的經濟政策。但是由於長期比較重視數量的增加,對結構的升級和優化相對重視不夠,在產業結構、行業結構、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經濟結構等方面,積累下來了不少問題。從現在來看,一方面科技發展速度不斷加快,世界經濟結構重組加速,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是大勢所趨;另一方面,我國國民經濟進入適度快速和相對平穩發展時期,供求關係逐漸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人民消費結構已基本實現了由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迫切需要產業結構升級。這既增加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壓力,同時也為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了難得的機適和比較寬鬆的巨集觀經濟環境。我國要迅速實現工業化,需要密切關註國際形勢,跟上世界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大力扶持和發展戰略產業、新興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抓住國際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占據有利的發展位置,增強經濟發展的潛力。所以,既重視總量調控,又重視結構調整,把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控結合起來,不但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的需要,也是經濟體制轉變時期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需要。
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的區別[2]
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的不同特點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是兩種不同對象的調控方式,其各自特點是:
1.總量調控是以經濟運行的數量規模為調控對象,如經濟規模、產值數量、增長速度、供求總額等;結構調控則以經濟運行的比例關係為調控對象,如國民收入分配比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力佈局等。
2.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控密切聯繫、互相制約。總量調控是基礎,沒有總量調控,結構調整的目標就不能實現;結構調控是關鍵,沒有結構調控,總量調控的目標也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