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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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職務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稅收執法權或行政管理權,以犧牲國家或集體權益為手段,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其他社會團體、企(事)也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等從事公務的人員都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即嚴格意義上的稅務職務犯罪指只有稅務工作人員才有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
狹義的稅務職務犯罪,專指《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包括兩個罪名: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稅務職務犯罪,既有一般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其職業特點。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動搖、法紀觀念淡薄是產生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權思想在左右一些稅務人員的行為。特別的權力總是與特別的權益聯繫在一起,從“馬無夜草不肥、人無橫財不富”到“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使得某些掌權者在對權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權力而恐慌的心理狀態下,開始使權力職務異化,將用來為組織稅收和管理稅務隊伍的權力,異化成個人及小集團謀權益的工具,直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誘惑每個掌權者。改革開放在引進新鮮空氣的同時,也會飛進來蒼蠅。經濟與國際接軌,西方的奢侈生活時刻展現在人們面前,吃高檔、穿名牌、夜生活,讓人眼花繚亂,一些稅務人員羡慕不已,卻苦於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現走邪路、撈外快的現象。三是拜金主義充斥著個別人的頭腦,為了金錢和個人權益拋卻黨紀國法的約束,不惜以身試法,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四是鋌而走險的僥幸心理,不少腐敗分子明知貪污賄賂等行為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認為,即使發現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貪污能“天衣無縫”,受賄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賄人不舉報就不出事,這種心理給腐敗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淵中越陷越深。
(二)體制、制度根源。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已經基本完成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巨大轉變,但是管理體制中的一些制度還不完善,使社會抑制職務犯罪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從而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稅務幹部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一是權力配屬體制的不規範。其主要顯示在國家的權力政府化,政府的權力部門化,部門的權力個人化,而對個人權力的監督仍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存在著一定的真空,當個人的權力處於一種失控狀態中時,就極易發生積極尋求權力的出租,從而形成權力的市場化,使一些鑽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場化的權力大肆謀取私利,以身試法。二是制度落實不到位。應當說,各級稅務機關在規範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規章制度,但有的單位和個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實,對自己有利的就落實,對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實,該公開的內容不公開,該走的程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變通處理”,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有的甚至與不法分子相互勾結枉法弄權、徇私舞弊。同時,個別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也使腐敗分子有空子可鑽而引發職務犯罪。三是監督機制弱化。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中存在上級“鞭長莫及”無法監督、下級怕“穿小鞋”不敢監督、同級之間怕得罪人不願監督的問題,個別存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害關係,往往是“撥出蘿蔔帶出泥”,造成內部監督制約流於形式、走過場。在外部,由於稅務公開的透明度還不夠高,社會各界對監督的內容、形式等還不甚瞭解,無法實施有效監督,同時納稅人也常常因怕打擊報複而不敢監督,造成外部監督制約乏力、剛性不足。於是,沒有制約的權力就導致了腐敗,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財政體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之稅”。
(三)法制根源。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在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如《監督法》、《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反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規定的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可能。如“處稅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執法制約機制不夠健全。在稅務執法過程中,征收、管理、稽查、覆議等執法環節名義上應當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但由於保障機制不力,沒有人願意去負責任地實施制約或監督。
一是占有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家稅款或公款據為己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具體表現有:收稅不開票,開大頭小尾票、貪污稅款、異地轉移稅款、從中謀取非法利益予以私分,中飽私囊,將公款、公物占為己有。
二是瀆職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盡職、不負責,導致國家稅款嚴重流失。具體表現為:收人情稅、關係稅,超越許可權減免稅收,不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擅自認定,不該停業、廢業的辦理停業廢業;玩忽職守,致使國稅稅收少徵漏徵,誤退、多退;違反執法程式,超越職權,濫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該查封扣押的違法查扣,嚴重侵犯納稅人的權利,造成嚴重政治影響。
三是交易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作為交換資本,以權謀私,以稅謀私,具體表現為利用稅務檢查、違法違章處罰、人事管理等權利索賄受賄、收受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嚴重影響公務活動;利用職務之便向納稅人或下級機關私人開支的費用;以各種名義和藉口向所管轄的納稅人借錢借物,借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收受或索要納稅人禮品、禮金和證券。
四是徇私舞弊型職務犯罪。這類犯罪人員往往出於個人的不法或不正當目的,以這種徇私舞弊的行為,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具體表現為:工作責任心差,隨心所欲,徇私枉法,不能盡職盡責,該收不收,該查不查,少徵或不徵稅款。
一是加大教育力度,營造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濃厚氛圍。要始終不渝、堅持不懈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在每個稅務幹部的思想上築起反腐倡廉、恪盡職守的防火牆,讓大家在思想上不想犯法。要著重開展稅務紀律教育、稅務職業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讓全體稅務幹部牢記總局的十五不准,省局的六條禁令,教育廣大稅務工作者正確對待權力,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還要不斷開展業務培訓教育,提升幹部的執法能力和業務水平,不至於在工作中執錯法、收錯稅。
二是進一步健全完善各種工作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制度是一種保證,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性保證,沒有制度遵守,無章可循,職務犯罪將是不可避免的,必須要用制度來規範稅收執法權力和行政管理權力,在稅收征收、管理、稽查各個工作環節,明晰工作標準,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從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出售,稅款繳納,戶籍巡查,稅收檢查、審理、執行,以及稅款入庫等各個方面實行規範管理;在行政事務管理方面從車輛管理,基建招標及物品採購登記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制度的落實與完善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同時要在稅務工作各環節經常進行風險排查,對排查出來的有不良行為的人及時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對有不良苗頭的事給予關註和處理,增強稅務人員依法收稅、按章辦事、廉潔執法的崗位責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更好地行使職權。預防職務犯罪,就是在犯罪之前,及時分析排查,未雨綢繆,嚴密防範,遏制犯罪現象發生。
三是查處案件,徵治腐敗。查處也是一種預防,是對稅務職務犯罪的特殊預防。對稅務違法犯罪的查處,既懲治了腐敗問題,維護了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達到威懾效果,讓其他稅務幹部從中汲取教訓,認識到稅務職務犯罪的危害性,給犯罪分子自己、給家庭、給集體帶來的損失,認識到稅務職務犯罪的成本多高,付出的代價多大,使其不敢犯罪,達到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目的。反之,如果查處不力,打擊不夠,久而久之,職務犯罪就會形成一種不良風氣,而社會對腐敗的評價可能會出現"笑廉不笑貪"現象,因此,必須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打擊,才能更有效地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