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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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權益是指集體中的個體成員依靠集體的力量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集體權益則需要每個人體成員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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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發韌於1953年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初級社的農村集體經濟,歷經高級社、人民公社,乃至1982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和隨後市場經濟的大發展後,“集體經濟”已發生巨大變化,加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關係的變動,較集體經濟出現之初,其權益邊界已發生了較大偏離,折射到現實,更多的則是所謂的集體經濟,並不能保障所有集體成員的利益。如果要尋找到解決問題的“藥方”,先需要對集體經濟權益模糊追根溯源。將集體資產“確權到人”,它又包括對集體成員身份的界定,以及設計集體組織成員的股份份額計算標準,且集體組織權益分配爭議不屬於行政職權管理範圍內的事務,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