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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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是新制度主義學派之一。自詹姆斯·馬奇和約翰·奧爾森於1984年在《美國政治科學評論》雜誌上發表“新制度主義:政治生活中的組織因素”一文,“新制度主義”一詞在政治科學中的出現頻率便越來越高。按照被接受最廣的霍爾和泰勒的觀點,新制度主義可劃分為三種不同的流派: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1]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中的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具有規則意義的集合,這些規則是組織中所有團體成員都願意遵循的規則,並且成為成員個體獲得交換利益的依據。[2]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背景[1]
理性選擇從方法論層面看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休謨。但是,作為現代理性選擇理論則產生於 20世紀50年代。理性選擇理論誕生之初,僅是政治科學學科中的一個很小的分支,沒有受到太大的關註。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和發展,現在的理性選擇理論較之過去更加成熟。當理性選擇理論運用嚴格的預設假定前提來研究美國國會的投票行為時,發現一個重大的矛盾,即如果傳統理性選擇的模型正確的話,美國國會的立法就很難保持穩定的多數。因為立法者們眾多的偏好順序和問題本身的多維特征都將會導致這樣一種現象,即新的多數往往會傾向於推翻任何已經通過的議案,從而使得從一個議案到另一個議案都會出現阿羅迴圈的現象。然而事實表明,美國國會投票結果保持了相當大的穩定性。正是在解答這一令傳統理性選擇理論者感到迷惑的問題的過程中,理性選擇開始對制度進行研究。國會的制度降低了事務處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議員之間能夠達成交易,從而使得法案的穩定通過成為可能。此時,理性選擇理論也被稱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理性選擇範式目前在美國政治學中占據著主導地位,現代政治學家們一般都把“理性選擇理論”視為公共選擇理論、社會選擇理論、博弈論、理性行動模式、實證政治經濟學等的同義詞。按照蓋伊·彼得斯的分析,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又可以分為若幹分支。第一個分支是印地安那學派,以美國學者奧斯特羅姆夫婦為代表,主要關註如何用制度來解決公共池塘的治理問題,即如何剋服公共池塘資源治理中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不一致問題。第二個分支是公共選擇學派,即把現代經濟學的邏輯和方法用於研究政治學的問題,以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和刻畫政治市場上的主體的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公共選擇“是將經濟學應用於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主題就是政治科學的主題,即國家理論、投票規則、投票者行為、政黨政治、官僚政治等”。主要以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威廉·H·里克爾、安東尼·唐斯和尼斯坎南為代表。第三個分支是博弈論,認為制度是博弈的規則,把委托人——代理人之間的關係理解為博弈關係。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特征[1]
第一,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採納了一系列行為主義的假設,他們認為相關行為人有著固定的偏好,行為者的行為絕大多數是工具性的,他們能對實現各種偏好的行為方式進行優次的排列,並選擇最優的策略實現自己目標效用的最大化。
第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將政治看作是一系列集體行為的困境,永遠面臨著行為者個體理性最大化卻導致集體產出次優的悖論,而制度正是為解決這種種悖論並滿足個體利益而創設出來的工具。
第三,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將制度僅僅理解為行為者博弈的規則,認為制度對相關行為人行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制度通過對行為者提供特定的激勵和約束,限制行為者可選擇策略的範圍;通過提供給行為者彼此互動的信息併在必要時提供強制,從而影響行為者對他人行為的預期,進而來引導行為者做出特定的行為。
第四,在解釋制度的形成因素上,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制度的產生是基於相關行為者的自願共識,制度為行為者帶來了合作的好處,一個制度越能有效地解決集體行為的困境就越有可能被持久地遵循下來。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理論假設[2]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則堅持個體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傾向於把政治過程視為一種集體的行動邏輯,並使用演繹分析的方法假定行動者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目標而創建制度,這種策略性行為能夠產生決定性的政治後果。一方面,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所假定的經濟人是一個目標清晰明確、行動果斷堅決並使其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能動者,在此基礎上,政治活動被視為個體通過協商議價而形成的集體行動,集體中的個體都具有自我偏好和欲求,以此來選擇他們合意的決策並實現預期的目標。另一方面,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個體的行為動機並不會伴隨著制度環境的變化而改變,即行動者個體的理性偏好外生於政治制度。通俗來講,就是不同的制度環境可能導致行為者做出不同的選擇策略,但是行為個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動機始終如一。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理論優勢[2]
(一)為巨集觀政治研究找到微觀基礎
理性選擇理論具有十分明確的邏輯前提,以理性人假設為理論起點,將不同環境中的個人視為具有成本-收益分析能力的理性人。在這種設定中,允許人的行為決策具有多重覆雜動機,但是認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激勵是影響人們做出決策的最穩定因素或者是最大動機,幫助研究者以統一的人性觀考察不同個體在不同環境中做出的決策。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本體論基礎是以行動者個體為中心,具有顯著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特點,又把制度作為解釋政治問題中的核心要素(解釋變數),從制度與行為互動的視角出發,試圖以動態又生動的方式解釋政治現象,賦予其一定程度上的整體主義色彩。儘管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方法論依舊屬於個人主義,但又在一定程度上趨向於個人-整體主義的方法論。因此,與其他新制度主義流派不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為巨集觀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微觀基礎。相較於中國政治學研究者長期關註政治現象的“巨集大敘事”來說,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用“個體-整體”的方法將政治現象的微觀基礎與巨集觀問題結合起來,為中國政治學方法提供了重要啟發與參考。
(二)為制度與行為的互動分析提供動態視角
舊制度主義將政治結果視為一種“沒有能動性的行動”,研究者在分析政治現象時側重於巨集觀且靜態的視角,造成了對人的能動性的忽略。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作為新制度主義的一大流派,確實剋服了舊制度主義靜態分析的缺點,並且重視制度與行為之間的互動關係,用動態的視角考察制度。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繼承理性選擇理論的理性分析方法基礎上,考察政治制度對個體行為和政治結果的影響。理性選擇理論使用個人主義方法論研究制度環境中的公民行為和集體活動,在理論分析中不僅強調人的能動性,還放大了個人在政治決策中的作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研究方法不僅有助於推廣實證研究,而且為比較政治研究方法提供思路;不僅有助於對不同國家相似制度的功能進行比較,而且有助於比較同一國家內部彼此相關制度條件下所產生的政治行為和結果。
(三)為政治現象分析引入經濟學方法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本質上是引用經濟學方法解釋政治現象,不僅借用經典的經濟學理性人假定,還從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微觀經濟學中借鑒產權理論、博弈論等理論概念與研究方法,由此完善自身理論的科學性。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運用經濟學概念、方法、邏輯規則、數學語言與模型來分析政治問題,研究國家對政治、經濟、社會等制度的設置,並且將制度因素作為分析政治與經濟現象的核心要素。這不僅幫助我們在政治學研究議題中加強政治與經濟之間的勾連,也為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經濟學研究新方法,為政治學研究的科學性、嚴密性和實證性作出貢獻。
(四)研究範式不成熟與適用性有限
對於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批評者而言,他們認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關於經濟人的假定過於簡單和狹隘,尤其缺少偏好是如何形成的解釋性理論,會削弱該方法對許多政治現象的解釋力。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本身固有的研究範式缺陷已被許多權威學者提及,在許多相關研究者看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自身問題以及理論的自我強化意識是難以剋服的致命缺陷。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從經濟學中吸收了大量專業術語、概念、研究工具和結構模型,試圖以制度因素作為有效中介,將經濟學研究方法“移植”到政治制度研究當中。但是,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之間存在極為複雜且顯著的差異,將經濟學分析方法放入高度密集且龐雜的政治制度之中進行使用,將會產生極大的不適性和挑戰性。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的區別[3]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都是新制度主義的一個流派。新制度主義是一個多取向的理論流派,不具有內在一致性,在新制度主義名稱下的三個新制度主義除了一致強調製度的重要性外幾乎沒有相同之處,並且獨立發展來的,因此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研究的層次和方法不同。
歷史制度主義關註巨集觀,在國家層面上研究制度,採用歸納方法,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個人層面上研究制度,採用的是演繹方法。
2、對時間的態度不同。
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它們認為政治發展必須被理解為一種隨時間而展開的進程,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不特別註重時間,制度既可以是歷史上的,也可以是剛剛形成的,只要是理性選擇的結果。
3、對制度與偏好關係的理解不同。
歷史制度主義認為制度塑了人們的偏好,制度是歷史演變的結果,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則主張偏好是起點,其來源是不重要的,偏好決定了制度,制度存續的基礎是使大多數人獲益。
4、對制度變遷的機制理解不同。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註重個人在外部環境變化或內部學習的影響下對制度的重新評價,而歷史制度主義更強調這些變化對政治、社會組織或集團權力平衡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