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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制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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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歷史制度主義

  作為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的一個重要流派,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的定義偏向於一種組織所制定的規則,研究主要側重於正式制度。歷史制度主義強調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力關係影響制度形態的差異,而社會集團之間權力關係的變化則受特定製度的形成和運行模式的影響。此外,歷史制度主義在解釋制度形成和制度變遷的過程時,強調歷史的偶然性和路徑依賴[1]

  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的研究時間域設定為長期,在解釋制度形成與制度變遷的過程時,強調製度生成時的偶然性和制度發展的路徑依賴。[2]

歷史制度主義的起源

  歷史制度主義堅持個體是“政治人”的假設。對歷史制度主義而言,制度性背景會約束和影響政治行動者的策略選擇,對於行動者利益的選擇與偏好的形成都受制於制度性背景的限定,同時也塑造著行動者的目標。因此,在歷史制度主義流派中,研究者認為偏好是內生性的、自利的行為假設過於空泛且不適用。[2]

  歷史制度主義的制度形成理論基本上是融合了兩大分析框架。

  第一個框架是謝茨施耐德在六十年代提出的衝突分析框架,即“一切政治組織形式都傾向於發展某些衝突傾向而抑制另一些衝突,因為組織本身就是對某種傾向性的動員。某些議題被組織化進入政治過程,而另一些議題則被排除在外。”"在這種分析框架之下,只有組織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著權力的不平等分配,就必然為產生出為權力而衝突的潛在可能性﹐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衝突都能進入政治過程,因為組織本身就傾向於將某些人和某些議題置於有利地位而將另外一些人和議題置於不利地位,制度常常庇護某一集團而將另一集團置於不利地位。歷史制度主義這一假設的意味是,任何制度都存在著引起潛在衝突的成分,因而任何制度都存在著變遷的可能。

  第二個框架就是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框架,即歷史制度主義在強調行動主體權力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承認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將個體視擴大自身利益的行動者的觀點,視政治主體為競取利益和權力而鬥爭的行動者。他們要分析的,正是這種不平等的制度格局是如何導致新制度產生的,舊的制度是如何影響到新制度產生的。與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分析制度起源時使用演繹法所不同的是,歷史制度主義在更大程度上是通過歸納法來搜尋歷史過程中的 在理論上將歷史制度主義的制度起源觀概括為:制度起源於既存的制度偏見所引發的衝突;或者舊制度在新環境下所面臨的危機,從而引發出原有制度之下的政治主體產生改變現存權力的企圖。[3]

歷史制度主義的特征[4]

  第一,傾向於使用“算計”和“文化”兩種途徑來界定製度與個人行為之間相互關係。個人是有限理性的個體,在策略性算計的基礎上同時受到個人世界觀所限制,而制度為個人的行動提供了道德或認知模板,同時也為行動者提供其他行動者現在或將來行為的確定性程度。

  第二,在進行制度分析時強調權力和權力游戲中的非對稱性關係,認為制度給予了有些集團或個人接近決策過程的更多的機會。

  第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中突出路徑依賴和意外後果,認為從過去繼承過來的既定環境因素將會調節某一運作性力量所發揮出的影響,其中制度因素的作用最為顯著。強調了現存制度所產生的非意圖性後果和無效率現象而並非將制度設想成具有某種目的性和效率性。

  第四,認為制度並非產生政治結果的惟一因素,在進行研究時尤其關註將制度分析和能夠產生某種政治後果的其他因素如觀念信仰、社會經濟發展等整合起來。

歷史制度主義的結構分析範式[5]

  歷史制度主義的結構分析範式體現在:

  (1)國家巨集大制度背景與具體制度安排之間的結構關係。這種結構觀源於歷史制度主義對日制度主義強調政治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重要作用的傳統觀點的繼承。

  (2)政治變數序列的結構關係,即制約政治制度安排的各種政治變數(如經濟水平、利益關係意識形態等)與制度之間的排列方式。制度與利益、觀念之間的結構性關係一直是歷史制度主義關註的核心。

  (3)政府職能劃分與政策安排之間的結構關係,即政府各個政策制定機構之間的聯結方式以及由此帶來的具體制度或政策安排。它事實上是第二種結構關係的具體分支,是制度與制度之間的結構關係。

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分析範式[5]

  歷史制度主義分析範式主要體現在:

  (1)制度變遷的歷史影響觀,強調過去對現在的重要影響。即前一階段的政策選擇往往會決定和影響著後一個階段的政策方案。

  (2)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性,即具有正反饋機制的隨機非線性動態系統存在的某種不可逆轉的自我強化趨勢,它使制度趨於沿著固定軌道—直演化下去,即使有更好的選擇,演化路徑亦很難使之改變。路徑依賴是架構過去、現在和未來之間的橋梁.

  (3)制度變遷存在著“歷史否決點”。即—套制度的脆弱之處。在歷史否決點上,反對力量的動員可以阻撓政策的革新。

  (4)制度變遷中的制度激勵制度創新

歷史制度主義的理論局限

  儘管歷史制度主義很有可能彌補理性選擇等制度理論在分析中國制度變遷中存在的缺陷,但也需要註意其自身的一些理論缺陷。首先,由於既有的歷史制度主義研究多數以發達國家為研究對象,而中國與這些國家在政權性質、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可能會使得中國的漸進性制度變遷有著與發達國家不同的具體形態。[6]

  其次,沒有具備能夠解釋個體行為的微觀基礎(micro foundations)。由於沒有具備能夠解釋個人意圖性(intentionality)和有目的的行為的理論資源,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因素的強調很容易變成制度決定論。傳統的歷史制度主義將外部衝擊視為導致制度變遷的主要因素,並強調激進的制度變遷之後出現的長時間的制度穩定性和持續性。傳統歷史制度主義無法對制度內部的矛盾和衝突,以及行為者們的選擇如何導致制度變化的問題給出適當的解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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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河連燮. 制度分析:理論與爭議[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4.
  2. 2.0 2.1 劉偉翁俊芳. 作為政治學方法論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內在張力與發展限度[J]. 學習與實踐, 2021.
  3. 何俊志.論歷史制度主義的制度生成理論[C].中國制度經濟學年會. 0.
  4. 劉海蘭,姚榮,周光禮.建國以來高校大規模擴招的歷史制度主義分析[J].現代大學教育,2014:66-73.
  5. 5.0 5.1 呂普生. 中國行政審批制度的結構與歷史變遷——基於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範式[J]. 公共管理學報, 2007, 4(1):8.
  6. 馬得勇. 歷史制度主義的漸進性制度變遷理論——兼論其在中國的適用性[J]. 經濟社會體制比較, 201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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