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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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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历史制度主义

  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偏向于一种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研究主要侧重于正式制度。历史制度主义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影响制度形态的差异,而社会集团之间权力关系的变化则受特定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模式的影响。此外,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的过程时,强调历史的偶然性和路径依赖[1]

  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研究时间域设定为长期,在解释制度形成与制度变迁的过程时,强调制度生成时的偶然性和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2]

历史制度主义的起源

  历史制度主义坚持个体是“政治人”的假设。对历史制度主义而言,制度性背景会约束和影响政治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对于行动者利益的选择与偏好的形成都受制于制度性背景的限定,同时也塑造着行动者的目标。因此,在历史制度主义流派中,研究者认为偏好是内生性的、自利的行为假设过于空泛且不适用。[2]

  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形成理论基本上是融合了两大分析框架。

  第一个框架是谢茨施耐德在六十年代提出的冲突分析框架,即“一切政治组织形式都倾向于发展某些冲突倾向而抑制另一些冲突,因为组织本身就是对某种倾向性的动员。某些议题被组织化进入政治过程,而另一些议题则被排除在外。”"在这种分析框架之下,只有组织存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就必然为产生出为权力而冲突的潜在可能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能进入政治过程,因为组织本身就倾向于将某些人和某些议题置于有利地位而将另外一些人和议题置于不利地位,制度常常庇护某一集团而将另一集团置于不利地位。历史制度主义这一假设的意味是,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引起潜在冲突的成分,因而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变迁的可能。

  第二个框架就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框架,即历史制度主义在强调行动主体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承认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视扩大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观点,视政治主体为竞取利益和权力而斗争的行动者。他们要分析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格局是如何导致新制度产生的,旧的制度是如何影响到新制度产生的。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起源时使用演绎法所不同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在更大程度上是通过归纳法来搜寻历史过程中的 在理论上将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起源观概括为:制度起源于既存的制度偏见所引发的冲突;或者旧制度在新环境下所面临的危机,从而引发出原有制度之下的政治主体产生改变现存权力的企图。[3]

历史制度主义的特征[4]

  第一,倾向于使用“算计”和“文化”两种途径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相互关系。个人是有限理性的个体,在策略性算计的基础上同时受到个人世界观所限制,而制度为个人的行动提供了道德或认知模板,同时也为行动者提供其他行动者现在或将来行为的确定性程度。

  第二,在进行制度分析时强调权力和权力游戏中的非对称性关系,认为制度给予了有些集团或个人接近决策过程的更多的机会。

  第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突出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认为从过去继承过来的既定环境因素将会调节某一运作性力量所发挥出的影响,其中制度因素的作用最为显著。强调了现存制度所产生的非意图性后果和无效率现象而并非将制度设想成具有某种目的性和效率性。

  第四,认为制度并非产生政治结果的惟一因素,在进行研究时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如观念信仰、社会经济发展等整合起来。

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分析范式[5]

  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分析范式体现在:

  (1)国家宏大制度背景与具体制度安排之间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观源于历史制度主义对日制度主义强调政治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重要作用的传统观点的继承。

  (2)政治变量序列的结构关系,即制约政治制度安排的各种政治变量(如经济水平、利益关系意识形态等)与制度之间的排列方式。制度与利益、观念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一直是历史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

  (3)政府职能划分与政策安排之间的结构关系,即政府各个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联结方式以及由此带来的具体制度或政策安排。它事实上是第二种结构关系的具体分支,是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结构关系。

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分析范式[5]

  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范式主要体现在:

  (1)制度变迁的历史影响观,强调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即前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个阶段的政策方案。

  (2)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即具有正反馈机制的随机非线性动态系统存在的某种不可逆转的自我强化趋势,它使制度趋于沿着固定轨道—直演化下去,即使有更好的选择,演化路径亦很难使之改变。路径依赖是架构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的桥梁.

  (3)制度变迁存在着“历史否决点”。即—套制度的脆弱之处。在历史否决点上,反对力量的动员可以阻挠政策的革新。

  (4)制度变迁中的制度激励制度创新

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局限

  尽管历史制度主义很有可能弥补理性选择等制度理论在分析中国制度变迁中存在的缺陷,但也需要注意其自身的一些理论缺陷。首先,由于既有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多数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而中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权性质、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会使得中国的渐进性制度变迁有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具体形态。[6]

  其次,没有具备能够解释个体行为的微观基础(micro foundations)。由于没有具备能够解释个人意图性(intentionality)和有目的的行为的理论资源,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因素的强调很容易变成制度决定论。传统的历史制度主义将外部冲击视为导致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并强调激进的制度变迁之后出现的长时间的制度稳定性和持续性。传统历史制度主义无法对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以及行为者们的选择如何导致制度变化的问题给出适当的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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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河连燮. 制度分析:理论与争议[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2. 2.0 2.1 刘伟翁俊芳. 作为政治学方法论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内在张力与发展限度[J]. 学习与实践, 2021.
  3. 何俊志.论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生成理论[C].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 0.
  4. 刘海兰,姚荣,周光礼.建国以来高校大规模扩招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4:66-73.
  5. 5.0 5.1 吕普生. 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结构与历史变迁——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J]. 公共管理学报, 2007, 4(1):8.
  6. 马得勇. 历史制度主义的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兼论其在中国的适用性[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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