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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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学派之一。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研究时间域同样保持长期的研究取向。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较为宽松,在认知层面上将制度、文化与规则归属为同一范畴,对制度的定义不仅包括正式的规范、程序或者规则,还包括道德模板、符号系统与认知脚本等。[1]
社会学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代表性分支,产生于社会学,具有组织分析的研究传统,重视文化因素对组织形式和实践活动的影响,基于适宜逻辑而非后果逻辑来理解规范结构、意义体系、认知框架对人类行动起到的引导及限制作用。
从制度的概念上看,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更加广泛,认为制度不仅体现在物质和法令层面,更体现在认知层面,而制度产生的基本机制是社会文化认知的建构,包括“共同意义”和“普遍的符号体系”的建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建立和存在是由于制度能够适应某种文化环境,这种文化环境赋予了制度合法性。[2]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起源[3]
社会学制度主义源于对工具主义—功能主义理论的批判,这些理论将以官僚制为代表的正式组织视为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手段。在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看来,现代组织的制度形态和程序的引进并不是因为它们最适合于完成工作任务,而是由于它们在现有的文化背景下被评价为最合适的,可以有效提高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因此,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的更多是规范、文化、象征体系、意义(meaning)等非正式因素,尤其是理所当然的信念和认知结构(cognitive schema)。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变迁被视为趋同化(isomorphism)的过程,即不是从寻求效率找到制度变迁的根源,而是将制度变迁理解为模仿社会认可的结构、功能与过程。鉴于此,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特征是在解释制度变迁时强调适当性逻辑(logicof appropriateness)而不是结果性逻辑(logicof consequentiality)。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特征[4]
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将更为广泛的文化因素界定为一种制度,这就颠覆了仅仅将文化看成是与情感相关联的价值趋向或态度,这样将文化看成是为行动者提供认知模板。
其次,制度影响着个体的基本偏好和自我身份的认同。社会行动者的自我印象和身份认同是由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社会形式所赋予的。社会制度主义者坚持认为,当我们面对某种情况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这种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而制度所提供的行动模板就为完成这两个任务提供了手段。
最后,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形式,是因为该制度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社会学制度主义研究的主要问题[5]
(一)广泛的制度定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显得更为广泛。他们从几个方面理解和界定制度的涵义。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没有在制度与组织之间做出清晰的区分。道格拉斯·斯诺认为,制度为其相关人承担着行动的框架、信息、激励等功能:而组织虽然和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组织作为一个能动的、追求着自身目标的个体是作为行动者出现在制度之中的。其次,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从宏观角度界定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的适应性逻辑揭示了制度相关人的选择偏好受到制度的影响,而且制度作为相关人的认知模板为相关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的选择提供了认知标准。因此,社会学制度主义必须对制度作宏观上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其有解释能力。最后,在个体行动者的行动与制度的关系上,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制度的认知模板作用。认为制度不仅是影响个体行动者的策略性行为,而且还影响其基本偏好、认知模式以及身份认同。
综上,斯科特给出一个制度的定义,即“制度包括认知、规范和管理的结构和活动,这些提供了一种稳定并使社会行为充满意义。”③在他看来,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规范,而且还包括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④这意味着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的系统。即任何行为都离不开背景环境,任何行为都处于制度的框架之内,这为行为的制度解释提供了广泛的基础。
(二)制度的起源和变迁
社会学制度主义者用不同于其它学派的方法来解释制度的起源与变迁。他们并不试图解释制度最初的起源,而是认为新制度的创设是在已经充满了制度的世界中进行的,而某一组织之所以会采用某一制度,并不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的效率,而是因为它确保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那么,所谓的“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又是什么带来的呢?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社会学制度主义不同于其他学派的又一特点,他们是从“文化层面”去解释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因此,“合法性”或“社会适应性”,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权威的来源问题。他们为了更好的去解释和解决共同的制度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共同问题,而采取相互讨论与交流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影响的程度加大,使成员们建立了相同的认识地图,而这里面就包含了相互适应的制度实践模式,而能够相互适应的制度也就大大的扩展了。
(三)制度与行为
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与个体行动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互动。他们强调,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制度影响行为并不仅是规定什么是某人该做的,而且指明了,某人在既定的背景下能够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模板中的角色。这里包括两层涵义,即制度为行为提供了“认知模板”和“规范模板”。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当个体行动者遇到某种情势时,个体必须要找到一种方式来认识并采取行动应对这种情况,而制度所提供的模板恰巧可以帮助个体完成这一过程,而个体完成这一过程,也是长期身处这一制度环境之中的结果。具体来说,首先行动者要采取行动前,要确定自己的身份、行为的意义和目标的价值,这就是“认知模板”,而这个模板不是内生的,而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其次,“规范模板”为行动者提供了必要的道德范本,使个体的行为受到规范的约束,遵从社会规则的要求。
可见,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他们认为的制度不仅能够适应特定的文化背景,并在这种文化背景中体现出合法性。
(四)制度同形性
现代社会各种组织的正式机构或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越来越相似,制度同形性就是在解释这种现象时产生的。它是指在相同环境下,某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结构与实践上的相似性,制度同形性概念是理解渗透于现代组织生活中的政治的有用工具。制度同形性包括三种基本形式。第一,强制同形性。强制同形性来源于其所依靠的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化期望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强力、说服或邀请共谋。第二,模仿同形性。并非所有的制度同形性都源于强制性权威。不确定性是鼓励模仿的强大力量。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时,或者当环境产生象征性不确定性时,组织就有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塑造自己。第三,规范同形性。规范同形性主要源自于职业化,即大学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由于互动的个体建立了支撑集体行动的共同框架和共同认知,使得社会生活变成了可能,为解释国际间的制度模仿提供了依据。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内在逻辑[6]
第一,社会学制度主义往往不对制度和组织进行明确区分。“社会学关于组织及组织理论有着非常丰富的文献”,“然而社会学研究基本上没有对制度和组织进行成功的区分”。一些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组织是构成制度框架的重要部分,而在其他社会学制度主义者那里,制度和组织是具有相等内涵的范畴。对于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来说,位于组织社会学内部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尽管包括多样化的研究取向,但是从制度的视角来理解组织无疑是这一流派所共有的研究旨趣和学术特征。
第二,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将文化界定为制度。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坚持的“算计途径”,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回答“行动者如何行动,制度具有怎样的作用,以及制度如何随着时间的变更而维持”这样的问题时,更多地采取“文化途径”。文化途径认为制度为人们的阐释和行动提供了道德性或认知性模板,个体因而被视为一种深深嵌入制度中的实体。对于这个由文化要素所构成的制度世界而言,其功能并非只是向策略行动提供有用的信息,而是影响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想象和具体偏好。
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个体产生强烈的影响。社会学制度主义保留了不同程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色彩,突出行动者的身份角色对个体的塑造作用。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强调的“社会之中的角色”观念,使它在解释制度对个体的影响方面,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相比具有严重的分歧。另一方面,社会学制度主义还倾向于将偏好的形成理解为内生性过程,认为制度性要素为偏好的选择设定了标准。
第四,社会学制度主义突出制度化过程的影响与作用。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中,制度作为规则性和组织性的结构模式,从动态分析的角度来看,可以引申出“制度化”的概念。制度化的过程既包括人们根据规则行事,也包括共同体对不遵循规则的成员实施某种惩罚。对于社会学制度主义来说,由于这一流派强调文化、规范、认知﹑观念等因素的重要作用,因此在行动者同制度要素的互动关联之中 ,制度发生作用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制度化的连续且复杂的过程。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意义[6]
首先,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方法论基础和研究途径,对于政治科学中的其他两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学制度主义主张修订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不仅突出个体行动者的能动性,还强调这种能动性实际上是受到背景限制的理性同政治科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相比,社会学制度主义无疑更注重社会整体的重要性,而不是以个体作为出发点。
其次,社会学制度主义对文化分析与组织分析的重视,丰富了政治科学制度理论研究的内涵。从政治科学的立场看,社会学制度主义为新制度主义研究增添了文化性或观念性维度,从而在规范和认知的角度更好地理解制度。同样,无论是商业组织还是政治组织都是政治科学中的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所关注的重要对象,而社会学制度主义致力于深入考察组织理论与组织运作,这无疑为前者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助益。
最后,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制度理论的规范研究上具有某种比较优势。就新制度主义整体研究而言,三个流派都和经验研究有着密切关联,其中社会学制度主义尤其在实证研究中发挥了重要贡献。由于社会学制度主义较另两个流派更为注重规范性要素与认知性要素,加之当代社会学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学术资源,这些都有助于研究者从观念角度探究个体与制度的关联与互动,从而在规范意义上更好地搭建有关制度的合法性及正当性的理论架构。这也意味着,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规范层面上构建或回答“什么是好的制度”的问题上,比另两个流派具有更多比较优势。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不足[5]
第一,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关于制度及制度变迁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通过把文化、道德、行为、环境等因素纳入对制度的分析,增加社会学在制度主义对某些社会现象的解释力,但用这些概念来清晰地解释制度变迁等问题面临不少的困难。把这些任何理论都能运用的概念纳入制度变迁等问题的解释可能意味着“放弃它们在解释政治现象时所强调的制度首要性”,即可能损害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
第二,社会学制度主义由于其致力于文化层面上进行宏观解释,在对制度展开及其具体的运作过程研究时,常常会力不从心,所以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动力问题也没有完整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还是行动者的利益。尽管行动者的理性是有限的,但行动者大体还是能辨清自己根本利益所在,这还需要与制度、环境、文化等因素结合起来。
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要使其理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后面仍有大量的系统性综合研究要做,对自己研究领域及其使用范围做出界定是必要的,同时,还要尽可能避免引入过多的变量而导致社会学制度主义失去自身的研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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