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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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制度是指这样一些行为规范,它们以某种明确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总是与国家权力或某个组织相联。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联[1]
非正式制度是指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为制度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既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可以相互转化。同时,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而正式制度则又不同,因此我们可以从对立、统一、转化三方面并结合两种制度的性质来分析它们的关系。
1、两种制度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制度冲突或不兼容
从制度的产生发展来看,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导致制度冲突或不兼容,在社会自上而下地大规模建构或从外部移植制度的时候这种情形往往发生得最为剧烈。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当部分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安排,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并且从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特点来看,非正式制度对应于自发秩序。相反,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经济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正式制度对应于建构秩序。哈耶克指出,建构秩序往往是具体的秩序,是刻意创造出来的,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目的。建构秩序需要一种预设,即存在一位全知全能的建构者或者计划者。然而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全知全能是不可能的,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因此,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也必然存在冲突。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冲突会增加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并因此降低经济绩效,印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即使在现代,印度已经成为民主国家并具备了很多“先进的”正式制度,但是种姓制度作为一种传统遗留下来的落后的非正式制度,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种姓制度不仅限制了低种姓的经济地位,而且限制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使得低种姓在经济活动中难以得到所期望的回报、经济资源被破坏的可能性比其他高种姓更大并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由于种姓制度使得低种姓投资的风险增大,从而降低了他们的投资水平和整个社会的投资水平,进而减小了经济增长率。种姓制度与现代法律的冲突是经济运行中落后的非正式制度与先进的正式制度冲突、降低经济绩效的一个典型。
2、两种制度的统-吮王要体现在互补性和替代性
首先,从互补性来看,一个富有效率的正式制度形成,应该考虑与道德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互补,才能保持整个社会制度系统的和谐,制度改革才能成功和富有成效。我们可以用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提出的“期望互补定律”来描述完善的制度形成,即只有当理想状态下的需求和深层意义上的文化意向保持一致,且本身能与社会系统规则保持均衡与和谐,从而使个体得到满足,冲突才不会发生,期望互补,完善的制度才能形成。
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的争斗,但是不足以完全解决,而必须诉诸于正式制度,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所谓的“霍布斯丛林”。或者说,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和保护。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不仅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构,而且它们往往是正式制度建立的基础。诺斯就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无独有偶,早在两千多年前,荀子就指出:“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也就是说正式制度必须以非正式制度为补充,才能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一个有形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相应的非正式制度与之匹配,也许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或者说,同样的正式制度,与不同的非正式制度相匹配,就会有不同的经济效果。
其次,从替代性来看,一方面,在正式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可能替代正式制度提供一系列安排,以获得有效的经济运行。另一方面,因为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先导,故不存在非正式制度的缺位从而也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正式制度对其功能的替代。
3、两种制度的相互转化性
在分析了制度的对立、统一之后,制度转化的分析就顺理成章了。非正式制度可以转化为正式制度,相反,正式制度也可以转化为非正式制度。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按照正式制度形成途径的不同,可以把正式制度分成两类:一类是适应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现,后经过制度制定者确认的正式制度,称之为“诱致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另一类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称之为“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先从诱致性变迁看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自发秩序对应于诱致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由于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以及自发秩序对应于诱致性制度创新,所以通过诱致性变迁转化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与余下的非正式制度有更好的兼容性。
再从强制性变迁看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一般来讲,在非正式制度与“强制性变迁型”的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两者有可能不能兼容,原因来自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矛盾—强制性的正式制度变迁对应于建构秩序,而非正式制度对应于自发秩序。
其次,就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转化而言,主要是历史上的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的转化。由于种种原因,历史上的正式制度崩溃了,但由于其长期施行的影响,已经深深地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中,难以磨灭,成为非正式制度的一部分继续影响人们的行为,如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虽然废除多年,但由其衍生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等观念仍对中国人的教育投资行为,甚至对国家的人力资本政策等都产生着并且还将继续产生深刻的影响。
- ↑ 崔万田;周晔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探析》[J].教学与研究.2006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