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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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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残疾人福利企业)

社會福利企業(Social Welfare Enterprise)

目錄

什麼是福利企業

  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安置殘疾人職工占職工總人數25%以上,殘疾人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企業。

福利企業的申請條件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覆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福利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九)殘疾人職工崗位說明書;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物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證明。

福利企業的利稅分配使用原則

  1.利潤分配使用原則

  福利企業的主辦單位和企業實行利潤分成,其原則是多留少提。主辦單位提取福利企業利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企業扣除所得稅及各種基金之後純利潤的30%。提取的利潤應主要用於福利企業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新產品試製等。福利企業本身留存的純利潤,則主要用於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2.減免稅金的管理使用原則

  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減免金必須由企業單獨列帳,專項管理,民政、稅務、財政部門共同監督。其使用範圍是:本企業的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的集體福利,具體比例由各地自定。

  縣(區)以上民政部門可以從轄區內福利企業的減免稅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以扶持本轄區內福利生產的發展。民政部門提取的減免稅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專用基金,應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僅限於:

  (1)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

  (2)微利、虧損福利企業的扶持資金和虧損彌補

  (3)福利企業流動資金的補充;

  (4)福利企業舉借銀行貸款的貼息;

  (5)福利企業的其它發展生產支出;

  (6)國家稅務局允許的其它項目開支。

福利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1]

  (一)現有的企業規模和效益難以在殘疾人保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設備簡陋、技術陳舊、資金缺乏、產品落後、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素質偏低,相當數量的福利企業因無法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形勢,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企業經營狀況惡化,大量福利企業停產、倒閉,大批殘疾職工下崗、失業。以北京為例,北京市社會福利企業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達到發展高峰,1997年,福利企業總數2322家,殘疾職工28278人。此後,福利企業總數與就業殘疾人數持續下滑,到2006年,北京市社會福利企業減至1439家,僅有殘疾職工15720人。悶我們認為,由於殘疾人自身生理結構的獨特性,殘疾人就業應當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題中應有之意。而集中就業,尤其是福利企業對殘疾人就業具有特殊的意義,因而福利企業的減少也不利於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福利企業大部分都是小型工廠,很難經歷大風浪,容易被市場淘汰。根據筆者的統計,在民政部網站“全國福利企業名錄查詢系統”中的 336個福利企業中,職工總數在49人以下(包括49人)的企業有173個,占一半以上;職工總數為50至99人的企業有92個,占27%。也就是說,在這336個企業中,有265個企業的職工總數不到100人,占78%。職工總數為300多和400多的分5U只有3個和2個,500人以上的企業一個也沒有。

  同時,這些福利企業基本上都屬於製造業,職工從事的都是簡單的生產、加工工作,工作層次低,工資也不高。雖然這些福利企業吸收了不少殘疾職工,但是由於企業規模小、競爭能力差,一旦企業破產或者經營出現困境,殘疾職工就面臨失業的危險。即使殘疾職工能夠一直在這些工廠工作,小企業能夠給他們的發展空間也非常小。

  (二)單純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達到殘疾人保障的目的

  對福利企業進行稅收優惠,是政府鼓勵福利企業發展最為重要的經濟政策。1980年2月28日,財政部、民政部發佈《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交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第一條,福利生產單位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免交所得稅;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35%的,減半交納所得稅。第二條,民政部門新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可以從投產的月份起,免交所得稅一年,免稅期滿後按第一條的規定辦理。”此後,《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經縣(區)以上(含縣級,下同)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其社會福利性質,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後,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可享受減免稅收、技改貸款、物資分配、產品創優、企業升級等優惠待遇。對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比例超過10%而未達到35%的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實安置殘疾人員比例後,發給有關證明,稅務部門審查核實符合減稅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減稅待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併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上述稅收優惠在很大程度上為福利企業發展提供了經濟保障,然而,也帶來一些問題。一是騙取稅收優惠難以杜絕。由於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認定難度較大,稅務機關難以審核,受利益驅動,騙取稅收優惠甚至逃稅的現象經常發生。有的企業買斷殘疾證,讓一些殘疾人掛名在企業里,但並沒有給他們提供工作機會,只是每個月為其提供少數經濟補助,以增加企業殘疾職工的比例。還有的利用企業間關聯交易,將應納增值稅轉移至福利企業,以此獲取稅收返還。還有二些“福利企業”弄虛作假,虛報殘疾職工人數,如某企業現有職工近300人,殘疾人員不足2%,為達到政策規定比例,企業便“克隆”了殘疾人名單。

  二是稅收優惠政策成本過高,殘疾人得到的實惠較少。目前,很多福利企業中個體私營的成分不斷遞增,各種明義的外商合資、獨資企業的紛紛登場,加上關聯企業、掛靠企業的無孔不入,使福利企業的大部分減免稅金都被經營者占有,而稅收優惠的經營收入很少惠及殘疾職工。2004年某市568家社會福利企業共用受增值稅、所得稅優惠115623.88萬元,其中,殘疾職工工資收入為 18561.96萬元,用於殘疾職工支出數僅占所退稅款的16.05%,其餘的退稅額則被私營企業主所占有。

  三是政府在福利企業退稅後的管理上存在突出問題。按規定,福利企業全額得到國家退稅金後,必須保障殘疾職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只給殘疾人很少的生活補助,更談不上保險和福利。在此過程中,“福利企業”每年從國家獲得大量退稅金,其中一部分上繳民政部門,一部分上繳地方政府,有時候稅務部門也拿走一筆手續費,最後返還給企業的退稅只剩下一半左右。這種政企利益均攤的做法使企業、民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等多方受益,而損失最大的則是殘疾人。同時,有些貌似福利企業的企業由於退稅降低了成本,與同行企業展開不公平競爭,不僅損傷了福利企業的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三)殘疾人在福利企業中的就業層次和收入較低

  由於殘疾勞動者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職業培訓、國家就業保障政策不夠完善以及社會對殘疾人的就業歧視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殘疾勞動者處於次級勞動力市場,就業的殘疾人口主要分佈在一些操作簡單、收入低微的行業。國家有關部門於1987年、1990年及1993年三次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規模的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表明,在城鎮已就業的殘疾人中36%從事簡單、笨重的體力勞動

  據1987年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資料顯示,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殘疾人占到在業殘疾人的81.06%,相比之下全國在業者只有70.22%。殘疾在業者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公交運輸郵電及商業服務業等所占比率都比全國的比率要低。大部分殘疾就業者從事的都是體力勞動,從事腦力勞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只有3.35%(見表2)。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在業殘疾人中,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所占的比例為56.19%,從事生產、運輸及有關工作的比重為19.78%,商業、服務業的比重為12.52%,專業技術人員為5.47%,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為4.36%,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為1.58%,其他行業為0.10%。

  由於福利企業大多數都屬於製造行業,殘疾職工從事的也都是一些簡單的生產、加工的工作,因此,在福利企業中殘疾人工作層次低這一現象更為突出,而工作層次低則決定了殘疾職工的工資低。有人測算,除少數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較高外,多數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工資在300至400元左右。根據1993年原勞動部和中國殘聯對上海、無錫兩市的抽樣調查,殘疾職工的年均收入只是全市職工收入的81.8%和55.4%。濟南市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為4500元左右,相當於健全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半左右,只能達到濟南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上述資料表明,大部分殘疾就業者無法僅靠工資維持生活,通常需要親友資助或政府補助

福利企業的殘疾人保障功能[1]

  要發揮福利企業在殘疾人保障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強福利企業的管理,避免“以假亂真”的現象產生,另一方面,還要強化政府的主體責任,為福利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或者技術咨詢服務,幫助其順利發展。

  (一)強化福利企業建設的政府主體責任

  雖然《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福利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定位福利企業仍然是關係到殘疾人的就業保障和其他福利需求能否得到滿足的重要問題。近年來,對於福利企業的走向,有主張福利企業社會化和福利企業市場化為主的論調。我們認為,福利企業不能作為社會化或市場化的行為主體。換句話說,政府不能把福利企業拋給社會和市場。要明確福利企業國家化的基本定位,明確建設發展福利企業是一項社會政策而非經濟政策,把福利企業建設與老年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社會福利設施建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考慮。政府在福利企業的廠房和設備購置、投資、稅收優惠、利潤虧損和破產補貼、購買殘疾員工的社會保險就業培訓等方面應承擔主體責任。

  (二)為福利企業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我國福利企業大多數規模小、資金少、競爭力差,有的甚至瀕臨破產,有的即使沒有破產,也只是依靠稅收優惠得以支撐下去。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各種生產材料和產品都實行統一分配,國家為了照顧福利企業,優先定購福利企業的產品,在這種優惠政策下,福利企業得以蓬勃發展。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優惠政策不復存在,企業就很難發展壯大起來。因此,光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解決企業的生存問題,要幫助福利企業發展,為企業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提供資金支持可以通過財政補貼政府投資、稅收優惠或提供低息和免息貸款等方式進行;提供技術支持可以通過為企業管理者提供企業管理方面的培訓、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等方式進行。

  (三)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是提升人力資本的重要途徑,也是改善殘疾人就業狀況重要前提。

  我國福利企業中殘疾人就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就業層次低、工資少,而且福利企業中所吸納的殘疾職工與殘疾職工總數仍有差距,而這些問題是不能光靠發展福利企業來解決的,還要鼓勵福利企業多吸納殘疾職工,並多使用殘疾管理人員。要提高殘疾人就業層次,最首要的任務就是提高殘疾人自身素質。很多殘疾人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職業技能缺乏,這是殘疾人就業層次低的一個重要原因。但社會上缺乏專門為殘疾人提供的職業培訓機會,這要求政府考慮不同殘疾人的需求,為他們提供相應的職業培訓,可以適當收取少量費用。

  (四)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

  我國職業教育領域長期以來不受重視,而根據殘疾人的身體素質因材施教的職業教育更是少得可憐。職業教育對提升人力資本、培養專門的技術人才非常奏效,因此要大力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針對不同類型殘疾人要制定不同的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同時,鼓勵企業內的職業培訓,企業職業培訓所花的費用,政府應當給予一定補償。

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據統計,到2002年,全國共有福利企業3.6萬家,安置殘疾職工達68.3萬人,實現利潤148.3億元。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稅收徵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規範執法的力度不斷加大,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也日漸顯現。

  一、存在問題

  (一)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

  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的條件之一,就是必須由民政、街道、鄉鎮來投資主辦。但實際情況是,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已成為現有福利企業的主體。儘管有些福利企業為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錶面上仍掛著民政、鄉鎮、街道辦的集體法人營業執照,但卻名不副實。對非集體企業性質的民政福利企業能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已成為全國各級國稅機關面臨的一項政策難題。

  (二)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以“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或50%的規定,福利企業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有這樣的情況存在,甲企業生產工人400人,其中安置“四殘”人員195人;乙企業生產工人50人,其中安置“四殘”人員26人。甲企業由於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工人比例達不到50%且年底又不虧損,因而無法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乙企業雖然安置較少的殘疾職工,但比例超過生產人員的50%,從而享受到了稅收退稅優惠。這顯然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

  (三)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作用逐漸削弱據寧波市有關數據統計,2002年度,浙江省寧波市福利企業先徵後退增值稅、所得稅7.7億元。這麼龐大的數字,如果按每位殘疾人每月500元計算,就能解決150萬名殘疾人一年的工資收入。而且,國家這麼多的財力是否都用於殘疾人事業了呢?事實上,隨著體制改革後福利企業個體成分的不斷遞增,WTO加入後外商合資、獨資企業的紛紛登場,關聯企業、掛靠企業的無孔不入,使福利企業的大部分減免稅金被經營者占有。顯然,國家用現行的福利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解決殘疾人困難,代價實在太大了。

  (四)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便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操作

  政策規定,“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徵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而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或虧損;“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35%以上50%以下的,要在年底統算,退稅以彌補虧損為限,而且企業是否虧損由稅務部門確定,如果不虧損則無法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極大的稅收優惠差別,使一些企業為了達到全部退稅的目的,將一些不參加本企業勞動的殘疾人掛在本企業名下,以提高“四殘”比例。同時,對非集體性質的福利企業是否享受退稅照顧問題,也讓稅務機關感到困惑:若執行現行政策規定,擔心影響與地方政府部門的關係和社會穩定;若不執行現行政策規定,又擔心因執法過錯被追究責任。由此可見,現行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退稅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不利於稅務部門加強監督。

  二、幾點建議

  (一)實行福利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只要安置了殘疾人就業,不論是生產企業,還是商業企業;不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國家應一視同仁地給予稅收優惠。

  (二)把按比例退稅改為財政補貼制度。即將福利企業與一般企業同等對待,企業應納的稅款全部按時足額上繳,而對那些已安置殘疾人的企業,由國家在財政上給予一定額度的補貼,補貼額度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人均收入或其他指標掌握。這種形式既有利於促進企業多安置多優惠,也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的優惠照顧,避免了企業弄虛作假。

  (三)規範“四殘”人員管理。由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聯合街道、鄉鎮對所轄區域“四殘”人員進行集中普查,並登記造冊,使各級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員的數量、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杜絕同一個殘疾人在多個福利企業掛名的現象。

  (四)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在就近的銀行儲蓄網點為殘疾職工建立工資儲蓄賬戶,以此作為財政補貼的計算依據,防止工資表造得多、殘疾職工實際得到少的情況發生。

參考文獻

  1. 1.0 1.1 韓克慶,黃淑敏.福利企業的殘疾人保障功能.山東經濟200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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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Dan,Yixi,泡芙小姐,东风,KAER,HEHE林,Gaoshan2013.

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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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3.218.* 在 2012年11月30日 14:59 發表

福利企業確實存在很多假象,如果把那塊應繳的稅收"福利退稅"收回國庫,再部分回撥給殘疾人當扶助金,將綽綽有餘.

回複評論
123.232.204.* 在 2013年4月27日 17:19 發表

120.33.218.* 在 2012年11月30日 14:59 發表

福利企業確實存在很多假象,如果把那塊應繳的稅收"福利退稅"收回國庫,再部分回撥給殘疾人當扶助金,將綽綽有餘.

fangpi

回複評論
121.62.61.* 在 2013年10月18日 18:12 發表

123.232.204.* 在 2013年4月27日 17:19 發表

fangpi

He did not understand,ai yo ~no knowledge,so terr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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