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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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升級(Enterprise Up-g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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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升級是指1986年7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要在全國工業企業,特別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中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抓管理、上等級、全面提高素質”的企業上等級工作。通過企業升級引導企業瞄準不同等級目標,一步一步地努力攀登,使企業管理水平上到一個新的臺階。
企業升級的主要指標[1]
產品質量、物質消耗、經濟效益和安全牛產共4項,是評定企業等級的主要依據。這4項指標都必須全部達到,缺一不可。積極推行和完善全面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認真搞好節能降耗工作;加強企業管理基礎工作,大力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加速產品更新換代和技術改造,加強財務管理,搞好經濟核算,改進和加強企業的經營工作,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維護國家財產,保障職工人身安全,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為重點,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體系;切實搞好職工培訓,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加強紀律,從嚴治廠;有領導、有步驟地完成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領導體制的改革;健全職工民主管理制度;改進和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共13項管理工作是企業升級的基本條件,經綜合評價達不到要求的也不能升級。
①國家特級企業:主要產品質量和物質消耗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進入世界先進行列。
②國家一級企業:主要產品質量達到國際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先進水平,主要物質消耗指標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③國家二級企業:有在國內同行業領先、適合市場需要的優質名牌產品,主要物質消耗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1985年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有在省內同行業領先、適合市場需要的優質名牌產品,主要物質消耗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1985年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國家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由勞動部制定,省級先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由省勞動部門制定。企業等級的具體標準和實施細則,國家級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1989年改為由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組織協調;省級先進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企業升級審定[1]
由各地區、各部門加強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產品質量、物質消耗、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產的考核由各地區、各部門加強企業管理辦公室組織公正的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確認。管理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管理工作的要求進行考查。企業升級一般先從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開始,少數管理水平較高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國家二級企業。升級的企業必須在一個等級上穩定一年以上,才可申報高一個等級。企業升級由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填報統一的《國家級企業申報表》,經企業主管廳局審查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由省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准;國家級企業,由省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國家一級、國家二級企業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備案;國家特級企業由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審批,報國務院備案。企業升級的審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國家級企業和省級先進企業,都不搞“終身制”。已進入國家級、省級先進企業的,如發現產品質量下降,物質消耗上升、經濟效益明顯下降,不能保持企業所處等級的要求,審批機關可發出通報,令其限期扭轉。措施不力,年度考核時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降等級或撤銷稱號、收回證書。凡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