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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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Network Culture Operation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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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是指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公司須取得許可合法經營權的許可性資質,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簡稱文網文,由省文化廳、直轄市文化局審核並頒發,這就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證書的總體概括。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互聯網活動業務範圍不包括游戲的註冊資金為100萬,包含游戲的則需要註冊資金1000萬。
根據國家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滿足一下條件才能申請: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有100萬元以上的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帶游戲的要求註冊資金1000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以上內容外,還要求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並對其報送的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 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 有一百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 符合文化部關於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佈局的規劃;
- 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幹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申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 公司概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 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 業務發展報告;
- 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 從事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後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經營保障,內置管理模式;
- 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 公司對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
-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網文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簡稱,從事如下業務的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只用辦理了這一證書,才能正常的在互聯網上經營網路文化產品,如不辦理的話,將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一)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而生產的網路音像(含VOD、DV等)、網路游戲、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畫(含FLASH等)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像製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漫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