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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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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網路著作權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

  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裡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第二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網路著作權的特性

  (一) 法定性

  法律對於相關著作權的確定晚於相關的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落後於時代的變化,從網路出現一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變化,一個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網後,成為網路上的共有產品,任何人只要一根電話線就可以得到該作品,而關於網路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卻沒有及時出現。在法律確認網路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路經濟傳統經濟的商業方法有很多共同點,傳統的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傳統手段對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就使的網路著作權的法律落後於現實。

  (二) 地域性

  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3]著作權多為自動產生,並非國家授權產生,所以有人認為著作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的著作權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別獲得許可,傳統的著作權法也沒有域外效力。但是網路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規律。由於國際網路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當在哪個領域內有效,因此網路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不復存在了。網路上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電子商務的拓展也使人們可以打破地域進行圖書訂購,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平行進口”等做法受到挑戰,著作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電腦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衝突。”

  (三)專有性

  著作權的專有性是指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該項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不排斥他人創作類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對於專利商標而言,著作權的專有性相對弱,但是這不等於著作權沒有專有性。作品上網即意味著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權的占有權能就幾乎為零。作品上網以後,作品在具有了無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時,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在網路環境下,網路使用者關心的是如何獲得物美價廉的作品,他們獲取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對誰是版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並不是很清楚,他們也不是很關心。真正的版權人卻難以瞭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不用說控製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數字化的拷貝不僅和原件一樣完美,甚至經過特殊處理,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間,更使版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從這一方面講,網路著作權沒有了專有性。

  (四) 表現性

  傳統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如書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報紙,但是隨著“網路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一樣被集中到一起,難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含概若幹的作品類型,拿傳統作品的分類來套用已經力不從心,如MTV 、FLASH作品等。有學者建議增設立一種新的作品類型。不管結果如何,總的說網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顛覆了傳統的區分著作權類型的意義。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分類

  (一)網路服務者侵權

  網路服務者分為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和網路內容提供者(ICP)為宜。網路服務提供者,又稱網路聯線服務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與網際網路聯線的從業者。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領有網路信息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路服務經營者,主要從事網路信息的提供服務,這類服務內容範圍廣泛,包括國內外政治、經濟、交通、旅游文化教育、生活、娛樂及氣候變化等。這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的主要形式,因為其掌握了資源發佈的平臺和強大的信息技術優勢,形成了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因此網路服務者的侵權是最為廣泛的形式。

  (二)網路管理者侵權

  網站管理者一般負責某個網站信息的撰寫、編輯和發佈,並對這個網站的內容、秩序進行管理。網站管理者對其管理的網頁或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當其出於私利或是網站利益,對其編輯或整理的作品進行強行署名、盜用剽竊或是違規使用,都構成了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他主要是發生在bbs以及一些專題性質的網站中。

  (三)網路使用者侵權

  網路使用者就是互聯網的終端用戶,網路使用者侵權目前從技術上來說只能是自然人使用並侵權,但從法律角度看,在承擔侵權責任時被告還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單位或組織等。互聯網的使用者是一個龐大的數目,根據世界金融服務商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全球互聯網用戶2005年已經達到10億。有人預計全球互聯網的用戶數量將在2010年達到22億,也就是說每時每刻都有大量的網路用戶在網上衝浪。網路用戶的一些個人行為勢必會侵犯網路著作權。如故意規避或破壞著作權人在其作品上採取的技術防範措施;出於盈利目的將MP3或網上電影下載並製作成盜版光碟等等。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

  (一)法律保護

  在《審理電腦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以及2006年出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經比較詳盡的對這一問題作了系統的法律解釋,但針對近年來網路環境的變化,應當提出更多的適應性強的規定:

  1、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所制定的基本原則、制度是應對網路挑戰的主要根據,對目前與網路有關的著作權糾紛提出的問題應該也可以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中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案。

  2、對於網路服務商將文字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的行為,應當認定其屬於複製。筆者認為這同簡單的複印不同,如超星等許多公司都將其數字化圖書搭載在其開發的軟體或閱覽器上,並以此贏利,應當屬於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3、應當明確網路著作權侵權的管轄權,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電腦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二)技術保護

  所謂技術措施是指作者出於防止他人濫用其作品的目的而採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擾頻和口令等。它顯然屬於一種自我保護,而且,不同於知識產權的事後保護,它是一種事前保護。對於網路著作權的技術保護屬於交叉學科的前沿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原創的採用網頁文字防拷貝技術,即以文字蒙版製作圖片版式的文字材料,結合簡單的屏蔽右鍵的代碼和控制項,可以有效地防止文字作品的規模化複製。現在幾大原創文學網站如起點中文、榕樹下等都採用了這一方法。

  2、限制P2P中的上傳流量和共用中段,這樣無疑是同時降低了下載速度,但是同樣將P2P的共用限制在了可控制範圍內,有利於網路監管和著作權的保護。

  3、加密技術的大範圍應用。例如超星公司在數字化圖書的同時進行了文字代碼的加密處理,最新的加密演算法是67H版本,非常難以破解,針對這一點,筆者認為對於共用成風的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維權難問題,不失為一劑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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