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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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Network Culture Operation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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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公司须取得许可合法经营权的许可性资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由省文化厅、直辖市文化局审核并颁发,这就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的总体概括。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互联网活动业务范围不包括游戏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包含游戏的则需要注册资金1000万。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一下条件才能申请: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带游戏的要求注册资金1000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内容外,还要求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并对其报送的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业务发展报告;
-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网文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从事如下业务的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只用办理了这一证书,才能正常的在互联网上经营网络文化产品,如不办理的话,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