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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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015年7月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网络文化等经营单位设立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及设立章程、合同、企业管理制度等材料,国家对外商投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介绍;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