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範圍;
-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 有1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申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的應當具備1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2015年7月取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最低註冊資本100萬元、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最低註冊資本1000萬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娛樂場所、網路文化等經營單位設立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及設立章程、合同、企業管理制度等材料,國家對外商投資有明確規定的以外。)
- 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表;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 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如驗資報告、驗資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等);
- 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及章程(該法人股東的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簡歷;
- 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 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租賃辦公場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自有場所需提供房產證複印件);
- 與申請表中所申請經營範圍相一致的業務發展報告。業務發展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狀況及產品介紹,並按照擬申請的經營項目進行逐項分析,應包括以下內容:
(1)行業背景分析;
(2)圍繞此業務企業已開展和擬開展的工作介紹;
(3)盈利模式介紹;
(4)公司發展戰略及開展網路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體措施,從內容、技術、管理等三方面進行具體闡釋;
(5)申報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應包括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6)申報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應包括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