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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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文化行政管理機制(即文化行政管理方式與方法)的總稱,即作為巨集觀的文化行政管理體制和作為微觀的文化行政運行機制的總和。文化行政是政府對文化的管理。文化行政模式受到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文化環境中諸多因素的制約。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經濟制度的國家有不同的文化行政。一般來說,文化在不同的體制下,在不同的時期,常常被賦予不同的存在狀態。一種是作為政治的文化,這種文化與意識形態緊緊地聯繫在一起,披完全賦予政治意義。第二種是作為經濟的文化.這種文化與經濟緊密地結合在—起,文化具有經濟的價值和功能,被賦予更多的經濟意義。第三種是作為文化的文化,這種情況下,文化更多的是作為精神形態存在,而不是被賦予更多的政治或經濟(商業)的意義。
文化行政模式的類型[1]
在制約文化行政模式的諸因素中,經濟體制以及經濟管理模式是最為重要的制約因素。當前世界上的文化行政模式主要有兩大類: 一類是弱調控型,以美國為代表;一類是強調控型,以法國為代表。而這兩類文化行政模式又分別與其經濟管理模式存在著明顯的對應關係。
美國的弱調控型文化行政模式有以下主要特征,在文化行政體制方面,美國不設文化管理機構,沒有文化部之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文化政策方面:
第一,政府不幹預文化發展方一向,各種文化形式和文化流派都能自由發展,一般沒有政策限制。
第二,政府不直接控制文化產業和文化單位,而是依靠各種民間文化機構開展文化活動,通過各種文化組織與文化界進行溝通。
第三,對營利性文化單位採取市場調節政策,政府一般不予資助,這些單位也不能享受經濟、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四,對非營利性文化單位,政府採取有限干預的政策。如通過半官方的國家藝術撥款委員會和國家人文撥款委員會向這些單位提供一定數額的資助;讓這些單位享受各種經濟優惠政策;通過減免稅收等法規,鼓勵社會和個人對這類文化單位投資或捐助;等等。
第五,在對外文化交流中,政府發揮了較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的對外文化宣傳和交流,主要由美國新聞總署負責。但這一活動也並非完全由國家壟斷,民間文化組織也積极參与,大學和各種文化基金一會也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相比之下,法國的強調控文化行政模式表現出了較大差別,其主要特點如下:
第一,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法國設文化部,主管全國文化管理方面的事務,象一些大型的文化項目如盧浮宮、印象派藝術博物館等工程的擴建和新建就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資。同時,法國政府又推行“分散文化權力”的政策.把一些文化權力交給地方。
第二,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法國政府一般對營利性文化單位也採取市場調節政策,不加干預。但出現了特殊情況,政府還是會出面干預。例如,當法國電影業面臨美國電影和本國的電視、錄像業的巨大衝擊而危機重重時,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行政和經濟措施,扶持電影業。
第三,國家壟斷與自由放任相結合。例如,在新聞業中,法律明丈規定: “法國公共廣播部門為國家壟斷”;而對報刊業則採取自由放任政策,不設官方管理機構,報刊內容不受檢查。
- ↑ 林國良.《文化行政模式略論》.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5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