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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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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文明執法

  廣義上講文明執法就是執法文明,是執法依據、過程、結果三者文明的統一。執法依據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依據的法律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意志。執法過程的文明主要是指執法過程的程式性和規範性,就是用體現全社會普遍遵守的準則和理念的行為和手段依法行政。執法結果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執法結果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並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

  狹義上講,文明執法就是指執法過程的文明,並特指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說,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式,運用法律規範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目的是讓不懂法者懂法,讓懂法者自覺守法。它要求行政執法人員真誠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真正體現行政執法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文明執法的必要性

   (一)開展文明執法是“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城管執法必須遵照“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運用手中權力,堅持把最廣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城管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開展文明執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裡程碑,其立法之初就將服務、便民作為基本原則之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不斷改進執法方式,提高文明執法水平,是城管執法機關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開展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工作的現實需求

   城管執法機關提出了“ 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新理念,這與城管執法的宗旨是一致的。“維護城市環境,保護市民利益 ”,就必須做到執法為民,文明執法,這是城管執法的行動指南。

   (四)開展文明執法是執法創新的必由之路。

  城管執法機關本質上既是行政機關又是服務機關,是通過執法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的政府機關。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執法創新已日益為各級城管執法機關所關註,新的執法方式不斷產生,“陽光執法 ”逐漸被社會接受和認可。新的行為模式猶如和風細雨,融入城管執法的方方面面,文明執法已成為執法創新的有效載體。

  (五)開展文明執法是市民的強烈願望。事實上,市民強烈抵觸的是城管執法中諸如態度惡劣、方法粗暴、濫用職權等行為,而並不是反對的正常、文明執法活動。市民迫切希望城管執法機關能改變這種執法,正確運用好人民賦予的權力。

文明執法的意識

  服務意識。首先要求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要以是否有利於群眾利益為衡量標準。為改革開放服務,為城市建設服務,為社會穩定服務,是我們城管執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同樣也是文明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程式意識。城管執法工作,不僅要嚴格遵守執法紀律,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式規定,追求程式規範。執法人員有了良好的程式意識,城管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才能規範,執法行為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到位,任何違反城市管理方面規定的行為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效率意識。效率被當作城管執法機關的價值目標。城管執法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也是政府為社會服務的載體,強調效率當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城管執法人員必須自覺強化“效率”意識,在熱情、周到、及時、高效地履行服務職能的同時,還應積極探索提高執法效率的途徑,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質量,實現執法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創新意識。面對新形勢下的新任務,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員必須進一步增強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 執法人員要結合工作實際,圍繞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高人民滿意度上狠下功夫,不斷的挖掘潛力,謀劃新思路,探索新舉措。

  形象意識。人民群眾對城管執法人員的信任是從外表開始的。如果執法人員衣著不整,滿嘴髒話、粗話,舉止輕浮,蠻橫無理,人民群眾就會失去對城管執法的信任,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實施“ 形象工程 ”,給人民群眾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們文明執法的良好開端。

制約文明執法的因素

  一、客觀環境不佳。首先,政府干涉執法。一些政府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對城管執法橫加阻撓,使執法受到了個人意志的干擾。其次,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第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力度不夠。

  二、社會說情風氣盛行。人情高於法,以情代法,說情風盛行等不良社會習氣影響城管執法機關正常執法。

  三、執法人員素質低下。一些執法人員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對一些最常用的基本法律條文也不能正確運用;一些執法人員缺少對法律的忠誠和敬業精神,缺少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和對民眾的熱忱。

  四、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現有的監督往往為事後監督,都是等發生了問題,各個監察部門才實行職責,沒有倡導性的監督,不能從執法開始前、執法過程中、執法結束後三個環節上下功夫,不能保證監督貫穿於執法的全過程。而且,內部監督過於寬容,媒體監督過於講究"賣點"。再就是各監督部門缺乏協調,職責不明、分工不細,關係糾纏等。

實現文明執法的有效途徑

  一、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環境。

  (一)加大宣傳力度。首先是做好自身宣傳。城管執法機關要把城管執法人員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特別能戰鬥的精神向社會傳播,以獲得各級領導、社會各界對城管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城管執法機關的公信力和城管執法人員的親和力。其次是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各級城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利用新聞媒體,採取張貼標語、設立網站、專家講座、電視講話、知識競賽、法規咨詢等形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 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氛圍,從而使廣大市民能夠自覺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合作。新聞媒體是城管執法宣傳和輿論監督的主要載體。城管執法機關要進一步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優勢,最大限度地用好傳媒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負面效應。要建立城管執法機關和新聞媒體的合作機制,在相關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主動邀請媒體報道城管執法機關的正面先進典型,主動接受他們的輿論監督。

  二、提高隊伍素質。

  通過教育培訓來掌握新知識,總結新經驗,增長新本領,是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的重要途徑。隨著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不斷深入,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域更加廣闊、工作內容更加豐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樣。所有這些都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知識結構、工作方法、應變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執法人員不僅要具備堅定的政治信仰,還要熟練掌握城管執法業務知識。因此,城管執法人員必須樹立重視學習、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用新的知識充實自己的頭腦,優化自己的知識結構,切實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強作風建設。

  堅持文明執法,必須從城管執法隊伍思想作風建設抓起,在端正執法思想、轉變執法觀念、改進執法作風上下功夫。針對當前城管執法機關執法工作的實際,要重點抓好“三個強化三個清除”。一是強化黨的宗旨思想,清除特權意識。二是強化執法為民新理念,清除侵害市民權利的習氣。三是強化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清除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四、加強機制建設。

  堅持文明執法,必須從城管執法隊伍管理長效機制建設抓起,在推行以執法為重點的業務規範化建設上下功夫。一是準,以執法為重點的業務規範化建設核心就是城管職責規範化;二是明,規範城管職責的目的一定要明確。規範城管職責的根本目的在於便函民、利民、為民;三是清,要明確責任主體,規範責任內容,強化責任監督,過錯追究;四是新,從執法、執紀和內務管理等方面入手,確定符合城管執法機關實際的工作規範、內務規範、待業規範、監督規範和考評規範,體現科學、規範、高效、廉潔、便民的城管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運行的新機制。

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的關係

  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並不矛盾。嚴格的"格"就是法律,不可能存在法律規定之上所謂"嚴"的要求,否則就是"過",就是不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本身就包含著文明執法,因為完全按照法律要求去執法,很難理解文明執法可以不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否則就脫離了"執法"範疇。強調嚴格執法並非不要文明執法,可以不擇手段打擊違法行為,強調文明執法也不是不要嚴格執法,可以置法律於不顧。在依法的前提下,兩者是完全可以統一的,根本目的都是依法行政。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係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從這個意義上說,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力和程式規範辦案就是文明執法。嚴格執法不是粗暴執法,那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公、不按規定著裝、儀錶不端莊、語言粗魯、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區域"保護、"以邪治邪",既背離了嚴格執法的精神,又違背了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既不是嚴格執法,更不是文明執法。

  要正確理解和把握文明執法和嚴格執法的辯證關係,必須剋服兩種錯誤思想:一是文明執法就是在遇到違法行為人時敬敬禮、教育教育、警告警告,不實行其他處罰,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二是文明執法就是不能與違法當事人產生衝突和對抗,以致於不敢採取暫扣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以免被人認為"不文明"。其實文明執法固然要求執法者對當事人加強教育,減少處罰,但絕不是不辯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程度,只教育、警告,而不進一步採取其他的懲戒或強制性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本來就是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職能而採取強力方法的行政行為。不採取強力來對抗當事人的不文明、不配合,行政強制措施就根本無法實施,行政執法就根本無法進行。只要程式合法,行為得當,這種行為上的衝突並不違背文明執法的本意。

  由此可見,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目的是一致的,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嚴格是一切執法活動的前提,是執法活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證;文明是嚴格執法的表現形式,通過文明執法更能表現出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兩者是辯證的統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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