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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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讲文明执法就是执法文明,是执法依据、过程、结果三者文明的统一。执法依据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依据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执法过程的文明主要是指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就是用体现全社会普遍遵守的准则和理念的行为和手段依法行政。执法结果的文明主要是指行政执法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狭义上讲,文明执法就是指执法过程的文明,并特指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说,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目的是让不懂法者懂法,让懂法者自觉守法。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真诚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真正体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一)开展文明执法是“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城管执法必须遵照“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开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其立法之初就将服务、便民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是城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开展文明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求。
城管执法机关提出了“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新理念,这与城管执法的宗旨是一致的。“维护城市环境,保护市民利益 ”,就必须做到执法为民,文明执法,这是城管执法的行动指南。
(四)开展文明执法是执法创新的必由之路。
城管执法机关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机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执法创新已日益为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所关注,新的执法方式不断产生,“阳光执法 ”逐渐被社会接受和认可。新的行为模式犹如和风细雨,融入城管执法的方方面面,文明执法已成为执法创新的有效载体。
(五)开展文明执法是市民的强烈愿望。事实上,市民强烈抵触的是城管执法中诸如态度恶劣、方法粗暴、滥用职权等行为,而并不是反对的正常、文明执法活动。市民迫切希望城管执法机关能改变这种执法,正确运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服务意识。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要以是否有利于群众利益为衡量标准。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城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程序意识。城管执法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追求程序规范。执法人员有了良好的程序意识,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规范,执法行为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到位,任何违反城市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效率意识。效率被当作城管执法机关的价值目标。城管执法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是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载体,强调效率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自觉强化“效率”意识,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质量,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创新意识。面对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执法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高人民满意度上狠下功夫,不断的挖掘潜力,谋划新思路,探索新举措。
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实施“ 形象工程 ”,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一、客观环境不佳。首先,政府干涉执法。一些政府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对城管执法横加阻挠,使执法受到了个人意志的干扰。其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二、社会说情风气盛行。人情高于法,以情代法,说情风盛行等不良社会习气影响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
三、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对一些最常用的基本法律条文也不能正确运用;一些执法人员缺少对法律的忠诚和敬业精神,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对民众的热忱。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有的监督往往为事后监督,都是等发生了问题,各个监察部门才实行职责,没有倡导性的监督,不能从执法开始前、执法过程中、执法结束后三个环节上下功夫,不能保证监督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而且,内部监督过于宽容,媒体监督过于讲究"卖点"。再就是各监督部门缺乏协调,职责不明、分工不细,关系纠缠等。
一、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一)加大宣传力度。首先是做好自身宣传。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城管执法人员的亲和力。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各级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设立网站、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城管执法机关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要建立城管执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合作机制,在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主动邀请媒体报道城管执法机关的正面先进典型,主动接受他们的舆论监督。
二、提高队伍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来掌握新知识,总结新经验,增长新本领,是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所有这些都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树立重视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作风建设。
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起,在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上下功夫。针对当前城管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实际,要重点抓好“三个强化三个清除”。一是强化党的宗旨思想,清除特权意识。二是强化执法为民新理念,清除侵害市民权利的习气。三是强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清除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四、加强机制建设。
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准,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建设核心就是城管职责规范化;二是明,规范城管职责的目的一定要明确。规范城管职责的根本目的在于便函民、利民、为民;三是清,要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责任内容,强化责任监督,过错追究;四是新,从执法、执纪和内务管理等方面入手,确定符合城管执法机关实际的工作规范、内务规范、待业规范、监督规范和考评规范,体现科学、规范、高效、廉洁、便民的城管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运行的新机制。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不矛盾。严格的"格"就是法律,不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之上所谓"严"的要求,否则就是"过",就是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本身就包含着文明执法,因为完全按照法律要求去执法,很难理解文明执法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就脱离了"执法"范畴。强调严格执法并非不要文明执法,可以不择手段打击违法行为,强调文明执法也不是不要严格执法,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在依法的前提下,两者是完全可以统一的,根本目的都是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规范办案就是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是粗暴执法,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端庄、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区域"保护、"以邪治邪",既背离了严格执法的精神,又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既不是严格执法,更不是文明执法。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必须克服两种错误思想:一是文明执法就是在遇到违法行为人时敬敬礼、教育教育、警告警告,不实行其他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文明执法就是不能与违法当事人产生冲突和对抗,以致于不敢采取暂扣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免被人认为"不文明"。其实文明执法固然要求执法者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减少处罚,但绝不是不辩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只教育、警告,而不进一步采取其他的惩戒或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本来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不采取强力来对抗当事人的不文明、不配合,行政强制措施就根本无法实施,行政执法就根本无法进行。只要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这种行为上的冲突并不违背文明执法的本意。
由此可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目的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严格是一切执法活动的前提,是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文明是严格执法的表现形式,通过文明执法更能表现出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