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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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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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的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艺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从广义上看,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从狭义上看,它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1]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事业利用其本身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优势,代表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党派团体、厂矿企业等的活动,乃至于社会中的某些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概而言之,新闻事业通过对各种情况和意见的报道和沟通,激起社会舆论的力量,对政府和社会机构及个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调节,以促进社会机制正常、健康地运行。舆论监督的特点是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公开性、监督手段的评价性、监督效果的及时性。
舆论监督的特性[2]
利益的人民性。实施舆论监督要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所以说,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则是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责无旁贷地要体现广大人民群理论视野众的意愿,发挥好人民群众代言人的作用。舆论监督要依靠人民群众,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会越来越高。
对象的广泛性。舆论监督的对象涵盖了社会所有阶级、阶层、组织、利益集团及全体公民,所监督的内容大都是“热点” 和“焦点” 问题。因此,监督的对象及内容不仅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所以说,无论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还是客体,都具有非常强的广泛性。
目的的建设性。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将被监督者的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公诸社会,从而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其目的是使被监督者修正错误,弘扬社会正气,使我们的社会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前进,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不是挑起公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引发社会动荡,甚至破坏社会的民主法制秩序。
反应的及时性。某一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发生后,舆论监督可依靠新闻媒体迅速地、直接地把这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这也是新闻的特性对媒体的要求),形成舆论压力,及时产生社会效应。发达的新闻事业可以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对报纸来说,今日的事件明日可以见报,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来说,可以做到现场直播。而且舆论监督的工具比较特殊,新闻记者使用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可以对被监督者的言行举止、被监督事件的真情实景进行现场记录,并客观、形象地再现于大众面前,从而形成“铁证”。
舆论监督的原则[2]
搞好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的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大问题面前,新闻媒体如果失语就是失职。但舆论监督同时又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稍有疏忽,就会产生矛盾,或引发官司,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必须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具体实施中,要掌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搞好舆论监督要把好“政策法律关”。要正确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工作者首先必须是站在党的立场上,也就是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这是舆论监督的根本前提。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新闻工作者或新闻机构,新闻媒介只是这种监督的载体。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实施监督。这样,工作中才不会出现偏差。其次,舆论监督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认识到,新闻媒体在法治社会中同样是一介法人,在法律面前没有丝毫的特权。实施舆论监督,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近年来的许多新闻官司已说明了这一点。所以,舆论监督选题上的政治敏感和实施时的法律观念缺一不可。只有严格自觉处于党纪与法律的双重监督之下,舆论监督才能得以正确实施。
搞好舆论监督要把好“全局关”。现实生活中需要监督的问题很多,如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三乱”、行业不正之风等。新闻工作者要时刻牢记新闻宣传必须服从大局、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从全局出发“对症下药”,即把握好尺度和形式这两个关键。所谓尺度,就是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来决定下什么样的“药”。对触犯党纪国法,严重侵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和对一般性的问题,当然要下不同的“药”,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所谓形式,就是根据所监督问题的情况,可采取公开或内部的方式。该公开的就公开报道,不该公开的可写内参;属于内部监督的,便采取内部监督的各种方式妥善解决。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监督而监督,为曝光而监督,而是通过监督使问题得到解决,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搞好舆论监督还要把好自身“角色关”。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这一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来实施、完成的。因此,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记者能否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直接关系到监督效果的好坏。记者是记录和报道新闻事件的人,而不是法官,同时也是平平常常的自然人,和被监督对象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只有认识到这些,记者才能在实施监督时更多一些责任感,少一点“无冕之王”的傲气;多一些客观冷静,少一些偏激浮躁。所以,在采访中要多侧面、多角度地深入调查,客观记录,切勿浅尝辄止和道听途说,更不可主观臆断、掺杂个人偏见。要充分尊重被采访者、被监督者的发言权,不能凌驾于他们之上,更要避免与被采访者发生争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采访的真实性。写稿时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选择运用采访素材,多作客观叙述,不要妄下结论,更不能把话说绝说过头, 以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这样,才能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的边界[3]
民粹主义所引起的公民意识的过分觉醒,为网络谣言的肆虐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雷政富事件和李天一事件等所引起的网络谣言铺天盖地,这使得受众晕头转向,不知新闻是新闻还是谣言,一时间,媒体成为辟谣的工具。网络谣言的盛行预示着公民意识的过分膨胀,舆论监督实际上已成为民众宣泄压力、不满的手段和方式。舆论一旦偏离其原有的运行轨道,就容易冲破舆论监督的边界。当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官在审判时以民众的意愿作为审判的主要参考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媒介审判的情况。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药家鑫案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在药家鑫被判死刑之后,社会精英人士开始反思,虽然有很多人意识到了媒介审判在此案中的影响,但结局已是不可逆转。然而草根人群仍沉浸在舆论监督所带来的宣泄得以满足的情绪当中,形成一种不考虑事实全部,只注重某一方面事实的逻辑模式,这为网络谣言的肆虐提供了大量的群众基础。舆论监督的边界开始悄然发生变化,舆论监督似乎成了媒介审判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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