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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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戰結束後,政治鬥爭讓位於經濟鬥爭,導致國際經濟競爭空前激烈。政府為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紛紛加強經濟干預,因而急需本國企業的協作與配合;企業為增強自身的風險抵抗力,除積極組建企業集團外,更急切盼望政府的適度干預和恰當保護。在這種相互依存的基礎上,“政企聯合”應運而生,併成為玲戰後時代各國“經濟利益至上”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這種政企聯合不僅僅是政府對企業的巨集觀調控,更不是以政代企、政企不分。其前提是,政企功能歸位,市場機制健全;其實現手段,既有政府對企業巨集觀上的間接調控與引導,也有微觀上的直接干預和控制;其目的是,通過政企優勢互補,實現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提高。[1]
政企聯合的背景與依據[1]
(一)現實背景。
(1)從國際經貿的現實看,政企聯合已日趨凸現。國際經貿領域的政企聯合以蘇聯解體冷戰結束為標誌經歷了兩個階段。在冷戰結束前,政企聯合是被動的,政府為了保護本國部分產業免受外國衝擊,紛紛加關設卡。這種消極、被動、局部的政企聯合只是起到了暫時的保護作用,並沒有從根本上提高本國的國際競爭能力;冷戰結束後,經濟競爭取代了政治競爭,政企聯合也由被動聯合變成自覺聯合,局部聯合變成全面聯合。無論是戰略產業的選擇,“經濟外交” 的出現,還是政府投入的加大,無不標志著這一聯合日臻默契與完善。
(2)從我國對外經貿的現實看,政企聯合不力,政府功能弱化,是我國對外經貿領域諸多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彌補市場不足,政府必須強化巨集觀預見功能,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指明方向;強化系統整合功能,保證企業目標同政府目標的一致;強化監督控制功能,對偏離航向的企業進行必要的約束和控制。而在我國由於政府沒有充分發揮巨集觀預見功能,導致進出口商品結構優化緩慢, 貿易與投資的目標市場單一:由於投有充分發揮系統整合功能,外經貿領域經營分散、秩序混亂;而地方封鎖和部門分割的存在,則嚴重阻礙了政府監督控制功能的充分發揮。為此,強化政府功能,促進政企聯合已成為我國外經貿改革的必然選擇。
(二)理論依據。
如果說現實背景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認真研究政企聯合的思考空間,理論上的突破則為這一思考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1.競爭不等於自由放任,政企聯合能夠促進競爭。傳統理論認為,競爭就是放任自由,無需政府干涉;自由競爭可使經濟和諧發展,而有了政府的干預,競爭便成為“不幹凈的競爭”。因而,把政府干預長期排斥在經濟競爭之外。這種理論現在雖不能說完全失去了其現實性,但政府干預有益競爭的思想卻成丁主流。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哈羅蔣·德姆塞茨認為真正的競爭應該是多維的,至少應包括“在分散化起作用時的法律和政治背景”。也就是說.政府活動也應是競爭的有益組成部分。“經濟外交”的出現便是這種理論的印證。
2 政府也是一種資源,是一種強大的生產力 政府,由於長期被 正統”經濟學家排除在研究之外,關於其職能的認識也僅僅局限在政治領域。但隨著對外經貿領域政府干預成功率的不斷上升,政府的經濟職能再次成為爭論的焦點。現在,不少學者認為,若不考慮政府自身的特殊性,政府也可被看作是一目的資源之一,並可形成不可估量的生產力。這種看法現在看來還缺乏嚴密的論證。但資源充裕的國家由於政府能力低下而導致經濟落後,而資源匱乏的國家由於擁有強有力的政府而導致經濟發達,這一事實卻是無法否認的。
3.國際經濟競爭已走向壟斷條件下的集團競爭,甚至是“國與國 的對抗。隨著國際競爭的逐漸加劇,“集團競爭” 已成為當代國際競爭的一個顯著特征。在這種現實環境中,處於競爭弱勢狀態的國家,甚至根本無須考慮政府干預的經濟合理性問題。因為在此情況下,企業若不同政府攜起手來,共同作戰,將面臨被“集團競爭”摧垮的危險;而此時的政府干預,雖不能必定帶來最好的結果,但卻可以避免出現上述最壞的結局。隨著劣勢國政府的參與,國際競爭將升級為“國與國的對抗”,優勢國政府若不加干預,本國企業則難保平安。
4.“市場缺陷”造成企業目標與政府目標相背離,也將導致政府干預。理論和實踐都已證明.市場經濟並非完美無缺,而是存在著“固有的缺陷”。這種缺陷表現在許多方面,但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市場的自發調節造成了企業目標與政府目標的背離:企業的目標是自身利益的極大化;而政府目標則是國民經濟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對外經貿領域,由於涉及到財富在不同國家的分配問題,這一背離更加明顯。
5.政企聯合是落後國家實現“跳躍式發展”的巋然選擇。在市場有“缺陷”的地方需要政府干預,在市場成功的地方同樣需要政府干預。這一認識對競爭力較弱的不發達國家,尤其具有借鑒意義。從現實而言,不發達國家的產業結構仍停留在勞動密集型階段,其競爭力同發達國家相去甚遠。若隨市場自發調節,必然是按“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常規順序發展,這將使不發達國家的競爭力永遠落在發達國家之後;而如果政府能夠制訂出符合本國實際的戰略性產業規劃,通過強有力的政府干預,引導企業實施,便可在產業升級的基礎上,實現超常規的“跳躍式發展”,從而迅速縮短同發達國家的差距。戰後日本經濟的迅速崛起便是最好的例證。
政企聯台的方式與內容[1]
為便於分析.我們從政企關係的角度將政企聯合歸納為引導型、服務型、強制型三種方式。
(一)引導型政企聯合。引導型政企聯合主要用於市場成功,但其成本(主要指時間成本)大於政府干預的領域。這一聯合多以政府制訂相關政策,引導企業沿既定政策發展的形式出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發揮產業預見功能,制訂戰略性產業政策,引導企業發展。一國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優化,而這種升級和優化,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可以通過對外經貿活動,藉助他國的力量,在較短時間內得以實現。這時,政府應根據本國的實際,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戰略性產業政策,以使外經貿企業在經營中有章可循,同政府協調互助,形成合力。現在,我國已從國情出發,確定了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製造和建築業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這些產業的發展將對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產生重大影響。目前要做的,是在制訂上述產業政策之後,如何充分發揮政府強有力的作用,以促進政策的實施。
2.政府引導企業進行目標市場的多元化選擇。在對外經貿領域,無論是進出口還是引資與投資都存在目標市場多元化的問題。簡單地說,出口和投資市場單一,必將造成自我競爭;進口和引資市場單一,必將造成受制於人。要消除這些弊端,實現目標市場的多元化,單靠企業的自發性是不行的,必須強化政府的引導作用。在目標市場的選擇上,依照目標市場的不同特點,我國應量力而行,以亞太中心區為主,以歐美保護區為輔,同時兼顧非洲拉美特殊區位因素區。如何做到這一點,政府要迅速制訂政策。
3.政府引導企業實現“三化”。外貿企業“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是我國實行“大經貿戰略”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增強外貿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關健。在我國市場機制尚不健全,部門分割、地方封鎖十分嚴重的情況下,沒有政府的干預和引導同樣是不行的。若要外貿企業順利實現“三化”,關鍵問題是打破部門分割和地方封鎖,由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強制的辦法為企業實施“三化”掃除障礙。在此基礎上,政府再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和“多功能”的原則去組建出口商品基地和企業集團,以促進外貿企業向國際化邁進。
(二)服務型政企聯合。服務型聯合主要是指政府。幫助”企業分擔部分職能,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主要形式是政府出面解決企業自身無法解決或解決不好的問題。
1.通過政府行為,為企業優化國際環境。國際環境的優化包含許多內容,首先是通過政府外交和其他各種政府活動,促進同他國的睦鄰友好關係,為經貿往來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是通過政府間的協調以解決同他國間的貿易摩擦和貿易障礙;再次是參加多邊貿易體系和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為外經貿的發展謀求更大的市場空間。總之,通過政府的“經濟外交”優化本國的經貿環境,已成為當前政企聯合的典型方式之一。
2.政府加強對外經貿企業技術、人才、信息的供給。在科技信息技術飛速發展、激烈競爭的今天,外經貿企業面對全球的“集團競爭”能否立穩腳跟,技術、人才和信息成為決定性因素。但是單純依靠單一企業提高技術、培養人才、建立信息網路系統,顯然是不夠的。因而,政府充分發揮自身作用,積極分擔企業的這部分職能更為重要。我國應加快實用技術的改造、開發和應用;加強對外經貿人才的培養;建立完善的資源共用的信息庫,以滿足外經貿企業在這些方面的強大需求。
3.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一直是主權國家促進本國對外經貿發展的有力武器之一。儘管隨著國際規範的逐步確立,這種扶持已逐漸減少,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放棄了這種扶持,只是採取的方式更為隱蔽,看起來更加“合法” 而已。裁國在對外經貿企業採取扶持措施時,同樣要註意這一趨勢,儘量採用世界貿易組織沒有加以限制的措施,多用財政、金融等經濟杠桿實施政策傾斜。
(三)強制型政企聯合。政企聯合多以引導和服務的形式出現,但絕不排除在市場失敗的情況下,政府對企業的微觀經營進行直接干預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同國家整體利益相一致。在蕕國,這種強制型聯合主要表現在對外經貿領域經營秩序的整治上。外經貿經營秩序混亂,是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機制和協調機製造成的。表現在出口上,就是多頭競價;表現在引資上,就是競相抬高價碼,隨意添加優惠政策。對這種混亂局面,若不果斷進行控制,必將嚴重削弱我國的國際競爭力。這種混亂不僅我國有,其他任何市場經濟國家也未能避免。其根源在於市場自發調節的缺陷,因而必須由政府出面強制解決。解決的方式,能立法的儘快立法,不能立法的應採取行政手段。總之,糾正“市場缺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之一。
談到外經貿經營秩序混亂,這裡還想說明另外一個問題:對外經貿和國內經貿在本質上是不同的,這是國家利益決定的。外經貿經營秩序的混亂,如出口競價,若放在內貿上來考慮,就不能稱之為“混亂”,因為這正是在買方市場情況下出現的企業正常行為。政府也沒有必要干預,因為這並不會導致一國總財富的變動;而放在外貿上就不行了,它導致“肥水流了外人田”,表現為一國總財富的減少,因而我們稱之為“混亂”,並決心加以整治。只要主權國家存在,這種內外貿的本質區別就不會消失。由於存在這一區別,外貿改革同內貿改革就不應完全一致。日本“對內自由競爭,對外適度壟斷”的政策很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政企聯合的原則[1]
1.政企聯合必須以政企功能歸位為前提。政企聯合不是以政代企,相反,它是在功能歸位後,政企“相互依存”的一種自覺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需要企業的配合,以彌樸市場的缺陷;企業也需要政府的傾斜與保護,以增強自身競爭力,二者擲調互動才能促進整個國家的發展。而這種自覺、默契的政企聯合必須以政企分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為前提。因為,只有市場的充分調節,才能使政企雙方同時認識到,影響對方行為並與其緊密配合的重要性,最終使聯合得以實現。總之,提倡政企聯合併非要退回到從前“政企統一”的狀態.這是我們必須加以註意的。
2.政企聯合必須以國際競爭力的充分提高為目標。在外經貿領域推行政企聯合, 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充分提高國際競爭力。只要有利於迅速實現這個目標,不管實現手段是否是國際通行的習慣做法,都可以採用;只要不利於迅速實現這一目標,不管採取的手段在國際上如何通行,一律都應放棄。總之,應根據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而不應機誠地向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看齊。由於文化背景不同.經濟發達程度各異,採取不同的手段治理本國經濟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政企聯合的實現[1]
1.強化政府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唯利至上”成為市場的準則。在此情況下,政府便成為唯一的、絕對的調節權威。因此,政府應果斷地承擔起自身的責任,以統一的,絕對的政府領導去縛住市場經濟這匹無韁之馬。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外經貿領域的各種問題無不與政府職能弱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因而也只有從強化政府職能人手,這些問題才能迎刃而解。事實告訴我們,市場取向的改革非但沒有削弱政府的職能,相反,政府能力的大小已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能否順利發展的必要前提。
2.加強對企業集團的控制,充分發揮其主渠道作用。政企聯合的實現,必須藉助一定的媒介,這個媒介就是大型外經貿企業集團。這種企業集團應在政府指導下以“多功能”為原則跨行業加以組建。在對這些企業集團的控制上,不能再採取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強強制的辦法,但必須使政府擁有一套“卡脖子”的手段.否則控制便成為空談。這些手段可以向國外市場經擠國家學習,例如:德國銀行通過向企業參股, 股東和貸款人的雙重身份對企業進行監控。再如日本通產省與銀行界的密切配合,以及銀團與企業集團相互參股的做法等等。這些都值得研究。
3.加快市場經擠體制建設,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國際競爭力能否迅速得以提高.政企聯合是催化劑,但市場經擠的充分運作則是其基礎和保證。政企聯合不是政府保護,而是政府與企業攜手併進,共同抵禦市場的衝擊。因而加強企業對市場的適應性,在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鍛煉企業,才是增強其國際競爭力的根本途徑。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深化當前市場取向的改革,外經貿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也只能在這場改革中求得解決。
總之,面對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政企聯合的方式方法,並藉此推動我國國際競爭力的全面提高,將是今後我國對外經貿工作中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