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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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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企联合

  冷战结束后,政治斗争让位于经济斗争,导致国际经济竞争空前激烈。政府为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纷纷加强经济干预,因而急需本国企业的协作与配合;企业为增强自身的风险抵抗力,除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外,更急切盼望政府的适度干预和恰当保护。在这种相互依存的基础上,“政企联合”应运而生,并成为玲战后时代各国“经济利益至上”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这种政企联合不仅仅是政府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更不是以政代企、政企不分。其前提是,政企功能归位,市场机制健全;其实现手段,既有政府对企业宏观上的间接调控与引导,也有微观上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政企优势互补,实现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提高。[1]

政企联合的背景与依据[1]

  (一)现实背景

  (1)从国际经贸的现实看,政企联合已日趋凸现。国际经贸领域的政企联合以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为标志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冷战结束前,政企联合是被动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国部分产业免受外国冲击,纷纷加关设卡。这种消极、被动、局部的政企联合只是起到了暂时的保护作用,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冷战结束后,经济竞争取代了政治竞争,政企联合也由被动联合变成自觉联合,局部联合变成全面联合。无论是战略产业的选择,“经济外交” 的出现,还是政府投入的加大,无不标志着这一联合日臻默契与完善。

  (2)从我国对外经贸的现实看,政企联合不力,政府功能弱化,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弥补市场不足,政府必须强化宏观预见功能,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强化系统整合功能,保证企业目标同政府目标的一致;强化监督控制功能,对偏离航向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而在我国由于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宏观预见功能,导致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缓慢, 贸易投资目标市场单一:由于投有充分发挥系统整合功能,外经贸领域经营分散、秩序混乱;而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的存在,则严重阻碍了政府监督控制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强化政府功能,促进政企联合已成为我国外经贸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理论依据

  如果说现实背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认真研究政企联合的思考空间,理论上的突破则为这一思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竞争不等于自由放任,政企联合能够促进竞争。传统理论认为,竞争就是放任自由,无需政府干涉;自由竞争可使经济和谐发展,而有了政府的干预,竞争便成为“不干净的竞争”。因而,把政府干预长期排斥在经济竞争之外。这种理论现在虽不能说完全失去了其现实性,但政府干预有益竞争的思想却成丁主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罗蒋·德姆塞茨认为真正的竞争应该是多维的,至少应包括“在分散化起作用时的法律和政治背景”。也就是说.政府活动也应是竞争的有益组成部分。“经济外交”的出现便是这种理论的印证。

  2 政府也是一种资源,是一种强大的生产力 政府,由于长期被 正统”经济学家排除在研究之外,关于其职能的认识也仅仅局限在政治领域。但随着对外经贸领域政府干预成功率的不断上升,政府的经济职能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现在,不少学者认为,若不考虑政府自身的特殊性,政府也可被看作是一目的资源之一,并可形成不可估量的生产力。这种看法现在看来还缺乏严密的论证。但资源充裕的国家由于政府能力低下而导致经济落后,而资源匮乏的国家由于拥有强有力的政府而导致经济发达,这一事实却是无法否认的。

  3.国际经济竞争已走向垄断条件下的集团竞争,甚至是“国与国 的对抗。随着国际竞争的逐渐加剧,“集团竞争” 已成为当代国际竞争的一个显著特征。在这种现实环境中,处于竞争弱势状态的国家,甚至根本无须考虑政府干预的经济合理性问题。因为在此情况下,企业若不同政府携起手来,共同作战,将面临被“集团竞争”摧垮的危险;而此时的政府干预,虽不能必定带来最好的结果,但却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最坏的结局。随着劣势国政府的参与,国际竞争将升级为“国与国的对抗”,优势国政府若不加干预,本国企业则难保平安。

  4.“市场缺陷”造成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相背离,也将导致政府干预。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市场经济并非完美无缺,而是存在着“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市场的自发调节造成了企业目标与政府目标的背离:企业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极大化;而政府目标则是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对外经贸领域,由于涉及到财富在不同国家的分配问题,这一背离更加明显。

  5.政企联合是落后国家实现“跳跃式发展”的岿然选择。在市场有“缺陷”的地方需要政府干预,在市场成功的地方同样需要政府干预。这一认识对竞争力较弱的不发达国家,尤其具有借鉴意义。从现实而言,不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仍停留在劳动密集型阶段,其竞争力同发达国家相去甚远。若随市场自发调节,必然是按“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常规顺序发展,这将使不发达国家的竞争力永远落在发达国家之后;而如果政府能够制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战略性产业规划,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引导企业实施,便可在产业升级的基础上,实现超常规的“跳跃式发展”,从而迅速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便是最好的例证。

政企联台的方式与内容[1]

  为便于分析.我们从政企关系的角度将政企联合归纳为引导型、服务型、强制型三种方式。

  (一)引导型政企联合。引导型政企联合主要用于市场成功,但其成本(主要指时间成本)大于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一联合多以政府制订相关政策,引导企业沿既定政策发展的形式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发挥产业预见功能,制订战略性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一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而这种升级和优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可以通过对外经贸活动,借助他国的力量,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实现。这时,政府应根据本国的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战略性产业政策,以使外经贸企业在经营中有章可循,同政府协调互助,形成合力。现在,我国已从国情出发,确定了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筑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将对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目前要做的,是在制订上述产业政策之后,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强有力的作用,以促进政策的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进行目标市场的多元化选择。在对外经贸领域,无论是进出口还是引资与投资都存在目标市场多元化的问题。简单地说,出口和投资市场单一,必将造成自我竞争;进口和引资市场单一,必将造成受制于人。要消除这些弊端,实现目标市场的多元化,单靠企业的自发性是不行的,必须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在目标市场的选择上,依照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我国应量力而行,以亚太中心区为主,以欧美保护区为辅,同时兼顾非洲拉美特殊区位因素区。如何做到这一点,政府要迅速制订政策。

  3.政府引导企业实现“三化”。外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是我国实行“大经贸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健。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部门分割、地方封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干预和引导同样是不行的。若要外贸企业顺利实现“三化”,关键问题是打破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由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强制的办法为企业实施“三化”扫除障碍。在此基础上,政府再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多功能”的原则去组建出口商品基地和企业集团,以促进外贸企业向国际化迈进。

  (二)服务型政企联合。服务型联合主要是指政府。帮助”企业分担部分职能,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主要形式是政府出面解决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

  1.通过政府行为,为企业优化国际环境。国际环境的优化包含许多内容,首先是通过政府外交和其他各种政府活动,促进同他国的睦邻友好关系,为经贸往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是通过政府间的协调以解决同他国间的贸易摩擦贸易障碍;再次是参加多边贸易体系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为外经贸的发展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总之,通过政府的“经济外交”优化本国的经贸环境,已成为当前政企联合的典型方式之一。

  2.政府加强对外经贸企业技术、人才信息的供给。在科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激烈竞争的今天,外经贸企业面对全球的“集团竞争”能否立稳脚跟,技术、人才和信息成为决定性因素。但是单纯依靠单一企业提高技术、培养人才、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显然是不够的。因而,政府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分担企业的这部分职能更为重要。我国应加快实用技术的改造、开发和应用;加强对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的信息库,以满足外经贸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强大需求。

  3.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一直是主权国家促进本国对外经贸发展的有力武器之一。尽管随着国际规范的逐步确立,这种扶持已逐渐减少,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放弃了这种扶持,只是采取的方式更为隐蔽,看起来更加“合法” 而已。裁国在对外经贸企业采取扶持措施时,同样要注意这一趋势,尽量采用世界贸易组织没有加以限制的措施,多用财政金融经济杠杆实施政策倾斜。

  (三)强制型政企联合。政企联合多以引导和服务的形式出现,但绝不排除在市场失败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经营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同国家整体利益相一致。在莸国,这种强制型联合主要表现在对外经贸领域经营秩序的整治上。外经贸经营秩序混乱,是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协调机制造成的。表现在出口上,就是多头竞价;表现在引资上,就是竞相抬高价码,随意添加优惠政策。对这种混乱局面,若不果断进行控制,必将严重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这种混乱不仅我国有,其他任何市场经济国家也未能避免。其根源在于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因而必须由政府出面强制解决。解决的方式,能立法的尽快立法,不能立法的应采取行政手段。总之,纠正“市场缺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之一。

  谈到外经贸经营秩序混乱,这里还想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对外经贸和国内经贸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是国家利益决定的。外经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如出口竞价,若放在内贸上来考虑,就不能称之为“混乱”,因为这正是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出现的企业正常行为。政府也没有必要干预,因为这并不会导致一国总财富的变动;而放在外贸上就不行了,它导致“肥水流了外人田”,表现为一国总财富的减少,因而我们称之为“混乱”,并决心加以整治。只要主权国家存在,这种内外贸的本质区别就不会消失。由于存在这一区别,外贸改革同内贸改革就不应完全一致。日本“对内自由竞争,对外适度垄断”的政策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政企联合的原则[1]

  1.政企联合必须以政企功能归位为前提。政企联合不是以政代企,相反,它是在功能归位后,政企“相互依存”的一种自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企业的配合,以弥朴市场的缺陷;企业也需要政府的倾斜与保护,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二者掷调互动才能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而这种自觉、默契的政企联合必须以政企分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前提。因为,只有市场的充分调节,才能使政企双方同时认识到,影响对方行为并与其紧密配合的重要性,最终使联合得以实现。总之,提倡政企联合并非要退回到从前“政企统一”的状态.这是我们必须加以注意的。

  2.政企联合必须以国际竞争力的充分提高为目标。在外经贸领域推行政企联合, 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充分提高国际竞争力。只要有利于迅速实现这个目标,不管实现手段是否是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都可以采用;只要不利于迅速实现这一目标,不管采取的手段在国际上如何通行,一律都应放弃。总之,应根据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而不应机诚地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看齐。由于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发达程度各异,采取不同的手段治理本国经济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政企联合的实现[1]

  1.强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唯利至上”成为市场的准则。在此情况下,政府便成为唯一的、绝对的调节权威。因此,政府应果断地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以统一的,绝对的政府领导去缚住市场经济这匹无缰之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外经贸领域的各种问题无不与政府职能弱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也只有从强化政府职能人手,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事实告诉我们,市场取向的改革非但没有削弱政府的职能,相反,政府能力的大小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

  2.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控制,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政企联合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这个媒介就是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应在政府指导下以“多功能”为原则跨行业加以组建。在对这些企业集团的控制上,不能再采取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强强制的办法,但必须使政府拥有一套“卡脖子”的手段.否则控制便成为空谈。这些手段可以向国外市场经挤国家学习,例如:德国银行通过向企业参股, 股东贷款人的双重身份对企业进行监控。再如日本通产省与银行界的密切配合,以及银团与企业集团相互参股的做法等等。这些都值得研究。

  3.加快市场经挤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际竞争力能否迅速得以提高.政企联合是催化剂,但市场经挤的充分运作则是其基础和保证。政企联合不是政府保护,而是政府与企业携手并进,共同抵御市场的冲击。因而加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性,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锻炼企业,才是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当前市场取向的改革,外经贸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只能在这场改革中求得解决。

  总之,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政企联合的方式方法,并借此推动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全面提高,将是今后我国对外经贸工作中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陈乃道,程永.政企联合与国际竞争力(A).商业经济研究.1998,4: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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