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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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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技術合同爭議

  技術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技術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履行情況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的爭議。

技術合同爭議的原因[1]

  有些技術合同爭議是由於客觀原因引起的,如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行情的變化;國家計劃任務的修改,重要材料、實驗條件等的欠缺,以及相關合作部門工作失誤等;

  有些爭議是由於認識差異引起的,比如對技術成果、技術條件、特定專業技術問題等的不同評價,造成對合同有否履行、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則是由於主觀原因引起的,如法制觀念不強,道德水準低下,利已主義嚴重,缺乏履行合同的誠意和實際能力,無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技術合同沒有得到全面的履行或者履行沒有達到約定的要求,最終發生了技術合同爭議。

技術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2]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技術經紀人可以幫助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這四種辦法解決。

一、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

  (一)和解的特征

  (1)方式簡便易行。自行解決合同爭議不必經過訴訟或仲裁的法定程式,可由當事人決定隨時隨地、以任何方式進行,能迅速解決爭議。

  (2)解決氣氛良好。由於當事人自願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協商氣氛一般比較友好。

  (二)和解的原則

  (1)當事人通過磋商達成的和解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當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諾,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3)在和解過程中,嚴禁任何一方工作人員行賄、受賄和實施其他不正當手段。

二、調解

  調解指合同當事人自願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一個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進行協商的方式。

  (一)調解的特征

  (1)第三者處在公正的位置,能夠比較客觀地看待雙方當事人的分歧,容易判明是非,擺事實並曉之以理,有助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協議。

  (2)調解方式靈活,不受時問限制,不需要經過複雜的法律程式。

  (二)調解的原則

  (1)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的解決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必須遵循自願的原則。當發生合同爭議時,是否需要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取決於合同雙方當事人意願。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的,就不能適用此方式,對方當事人或其他人不得強迫。

  (3)第三者應當公正。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基於對第三者的信任才被找來進行調解的。因此在調解中,第三者處於中間位置,應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三、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並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類型:一是各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表示願意將將來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包括在合同當中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被稱為仲裁條款;二是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願意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協議。

  (一)仲裁的特征

  (1)仲裁採取自願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的,包括自願決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願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技術合同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裁終局。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式。

  (4)可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

  (二)仲裁程式

  1.申請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技術合同仲裁實行協議仲裁、合議和一次裁決的原則。當事人自願申請仲裁的,應當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根據《仲裁法》第30條的規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決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由各方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決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時,應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間內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與裁決

  技術合同仲裁應當開庭進行。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開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協議公開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技術合同仲裁可以公開進行。

  4.執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負有自動履行仲裁決定的義務。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程式作出判決,使合同爭議得到解決。

  (一)訴訟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法院內部受理案件的分工。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專利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級法院管轄。技術合同糾紛屬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來劃分訴訟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技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技術合同爭議涉及對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侵權,那麼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是指當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裡需註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起訴

  技術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判決與執行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技術合同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種。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其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任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的原則,凡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技術合同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審理;涉及當事人技術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程式,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後,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法庭辯論終結,將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於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也必須履行。

  (四)執行程式

  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五、仲裁與訴訟關係

  明確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因為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斥訴訟的效力。能否提起訴訟,首先要看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在爭議發生後又沒能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當事人達成仲裁條款,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也享有管轄權。如果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又不能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文獻

  1. 李正華.企業技術創新與合同法律保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 長三角區域創新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編著.技術經紀人培訓教材.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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