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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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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技术合同争议

  技术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技术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的争议。

技术合同争议的原因[1]

  有些技术合同争议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行情的变化;国家计划任务的修改,重要材料、实验条件等的欠缺,以及相关合作部门工作失误等;

  有些争议是由于认识差异引起的,比如对技术成果、技术条件、特定专业技术问题等的不同评价,造成对合同有否履行、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如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准低下,利已主义严重,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能力,无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技术合同没有得到全面的履行或者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的要求,最终发生了技术合同争议。

技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技术经纪人可以帮助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办法解决。

一、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

  (一)和解的特征

  (1)方式简便易行。自行解决合同争议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的法定程序,可由当事人决定随时随地、以任何方式进行,能迅速解决争议。

  (2)解决气氛良好。由于当事人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商气氛一般比较友好。

  (二)和解的原则

  (1)当事人通过磋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当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3)在和解过程中,严禁任何一方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和实施其他不正当手段。

二、调解

  调解指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

  (一)调解的特征

  (1)第三者处在公正的位置,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容易判明是非,摆事实并晓之以理,有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协议。

  (2)调解方式灵活,不受时问限制,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

  (二)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当发生合同争议时,是否需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能适用此方式,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不得强迫。

  (3)第三者应当公正。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对第三者的信任才被找来进行调解的。因此在调解中,第三者处于中间位置,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当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被称为仲裁条款;二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

  (一)仲裁的特征

  (1)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可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

  (二)仲裁程序

  1.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合议和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各方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间内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与裁决

  技术合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合同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程序作出判决,使合同争议得到解决。

  (一)诉讼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法院内部受理案件的分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利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级法院管辖。技术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技术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技术合同争议涉及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侵权,那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里需注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起诉

  技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判决与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技术合同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原则,凡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当事人技术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必须履行。

  (四)执行程序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五、仲裁与诉讼关系

  明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斥诉讼的效力。能否提起诉讼,首先要看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后又没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当事人达成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又不能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献

  1. 李正华.企业技术创新与合同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编著.技术经纪人培训教材.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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