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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課稅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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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所得課稅體系

  所得課稅體系是指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所取得的所得課征的所得稅所構成的體系。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稅制來看,所得課稅體系由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收益稅組成。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所得課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

所得課稅體系的表現

  採用廣義“所得”概念,將所得課稅體系界定為流量所得、潛在所得、所得的存量課征的稅種的集合,可以構建統一的所得課稅框架。

  眾所周知,“流量”和“存量”是現代西方巨集觀經濟學常用的兩個概念。“流量是指一定時期內發生的變數變動的數值,存量是指一定時點上存在的變數的數值。兩者都是變數,它們的區別在於存量有時間維度,而流量沒有時間維度[1]。”

  比如,王某月工資收入3000元,擁有一幢價值20萬元的房產。這裡3000元收入為流量所得,價值20萬元的房產是多年所得的累積,為所得的存量,分別對其課稅,則稱為流量所得課稅和所得存量課稅。如果王某將20萬元的房產作價25萬元賣掉,對其增值部分扣除相關費用後徵稅,則將其歸為流量所得課稅範疇。當然,並不是對所有的所得存量都課稅,對哪些所得存量課稅,各國是有選擇的,比如,對存量的現金就不徵稅。“潛在所得課稅”特指未實現的推定所得課稅。

  例如:李某多年前在郊區購買價值5萬元的房產,現在現值估價20萬元,但李某沒有將房產轉讓,沒有取得現值20萬元,則李某有未實現的推定所得15萬元,對該15萬元徵稅,就稱其為“潛在所得課稅”。即:流量所得是指一定時期內發生的所得變動的數值,既包括營業、投資、勞務等的所得,也包括財產所產生的收益;潛在所得是指一定時期內未實現的推定所得,既包括資本利得中的未實現的所得,也包括在不涉及任何市場交易時,既是某些產品服務的提供者又是消費者時的推定所得;所得存量是指所得的沉澱物。所得課稅是指流量所得課稅、潛在所得課稅及所得存量課稅。

  廣義“所得”概念,可對不同所得課稅進行不同功能定位,以利於更好發揮所得課稅整體功效。所得存量課稅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對所得存量課稅有著悠久的歷史。所得存量課稅產生以後,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初級階段幾個不同的社會制度課稅對象發生了很大變化。除了不動產以外,還有動產,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課征的範圍不斷拓展,稅種也日漸增多。但由於一般財產稅、遺產與贈與稅存在著不能完全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存在著計稅基數確定困難、難以普及到無形資產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促進消費,對整個社會資本的增加可能產生消極影響等問題和不足,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所得存量課稅不再成為世界各國稅制中的主要稅種,地位和作用明顯下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或取消其在稅收體系中的輔助地位和公平財富的作用。

  在西方經濟學家看來,一般財產課稅與流量所得課稅的對象雖然不同,但它們都具有明顯的“對人課稅”的性質。流量所得總是一定人的所得,流量所得課稅總是以人為法定納稅人的。財產總是有其“主人”,對財產課稅雖不一定就是以其“主人”為納稅人,但總與這個所有者有著密切聯繫。正因為如此,這兩種課稅的負擔歸宿和影響,有相似之處。兩者的區別在於,作為流量所得課稅對象的所得額是一個時期勞動經營的凈成果。而作為財產課稅對象的財產額則是在某一時點上對財富的占有量。前者不容易掌握,而後者卻容易確定。這也正是一般財產課稅的實行早於流量所得課稅的原因所在。

所得課稅體系的意義

  流量所得課稅在現代社會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流量所得課稅值得特別註意,因為在多數發達國家中,流量所得稅稅收收入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從稅基的角度看,收入是特別適合於課稅的,因為它是個人的支付能力最好的衡量標準。從下麵的資料可以看出流量所得課稅在幾個主要發達國家中所處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美國現行的主要稅種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銷售稅、遺產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資本凈財富稅、累積盈餘稅、環境稅、奢侈消費稅等。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分類綜合統計,1993年美國稅收收入總額為1.73482萬億美元,占當年GDP的27.6%,而各類所得課稅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潤資本收益稅(44.8%)+社會保障稅(25.1%)+財產稅(12%)-公司所得稅(6.79%),其結果是個人所得課稅共占當年全國稅收收入總額的75.11%.英國現行的主要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國民保險稅、公司所得稅、石油收入稅、營業稅地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1993年全國稅收收入總額為2087.05億英鎊,占當年GDP的33.1%,各類稅收中所得課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53.8%.法國1994年稅收收入總額為3.1067萬億法郎,占當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課稅占當年稅收收入總額的62.4%.日本1989年全國稅收收入總額84.132萬億日元,占當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課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60.3%[2]

  潛在所得課稅是現代社會發展起來在稅收體系中又是一個不穩定的課稅部分。一般說來,對未實現的推定所得課稅,是近代社會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分配不公日益被關註才開始的。它並不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對該項所得課稅主要是為了公平的考慮,尤其是從縱向公平的角度考慮,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像對待普遍所得稅那樣對待未實現的推定的所得課稅。換言之,無論在基本原則上還是在實踐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為稅制中相對穩定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51
  2.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西方稅收理論[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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