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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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
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器具、購入的無形資產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1.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設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和“待攤基建支出”四個明細科目。
(1)“建築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土建工程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各種房屋和建築物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消防等設備的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築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築工程,各種窯爐的砌築工程等。
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築場地佈置,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後建築場地的清理和綠化等。
礦井開鑿工程、鐵路、公路、橋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築等特殊工程。
(2)“安裝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進行設備安裝等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作業等費用。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實驗、醫療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置、裝配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安裝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
(3)“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領出的正在安裝的設備的實際成本。本明細科目應按單位工程設置明細帳,並按設備品種和規格進行明細核算。
(4)“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本建設期間發生的按照規定應分攤計入有關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管理費:包括基本建設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基建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工器具使用費、印花稅及與工程有關的其他管理性質的支出。
徵地費: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行性研究費:包括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等。
臨時設施費:包括按照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乾費,以及企業自行施工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
籌資費:包括應由基建項目負擔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債券發行費用、匯兌損失等。
負荷聯合試車費:指單項工程(車間)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投料試車所發生的試車費用減試車收入後的差額。
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指支付的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
稅金:包括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工程損失: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損失、工程物資的盤虧及毀損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應計入工程成本的費用支出,如供電貼費、商業網點費等。
2.企業發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將需要安裝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科目。
3.企業自營的基建工程,領用工程用材料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還應分配材料成本差異。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的產品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一××工程),貸記“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領用需要安裝設備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基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提供的水、電、設備安裝、修理、運輸等勞務,應按月根據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4.基建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徵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負擔的稅金,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應交稅金”、“銀行存款”科目。
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凈損失,報經批准後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
工程物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盤虧及毀損,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工程物資”科目。盤盈的工程物資,作相反會計分錄。
基建工程交付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取得的試車收入,作相反會計分錄。
發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應根據應計利息,分別情況處理,屬於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屬於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
用外幣借款進行的基建工程,因匯率變動發生的匯兌損失,屬於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如發生匯兌收益,作相反會計分錄。
5.基建工程完工後應進行清理,已領出的剩餘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借記“工程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企業應計算各項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編製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築物、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築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築工程成本或砌築鍋爐及各種特殊爐的建築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待攤基建支出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按實際分配率分配。適用於建設工期較短、整個項目的所有單項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設項目。
實際分配率=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餘額÷(建築工程明細科目餘額+安裝工程明細科目餘額+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餘額)×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適用於建設工期長、單項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攤基建交出項目的合計數-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需要安裝設備投資合計)×100%
(3)某項固定資產應分配的待攤基建支出=該項固定資產的建築工程成本、安裝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裝設備的成本合計×分配率
企業根據編製的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結轉基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6.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