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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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貼費亦稱業務擴充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項目應交付的供電工程貼費、施工臨時用電貼費。按照國家計委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暫行規定執行。
供電貼費的主要內容是:
①在380/220V和10、35、63、110kV五種受電電壓的用戶申請用電時,每千伏·安(千瓦)應交貼費的標準額;
②臨時用電用戶要預付貼費,待用電終了視用電時間長短退還全部或部分貼費的比例;
③部分非營利的公用福利型用戶減少貼費的辦法:
④申請多路電源供電的用戶,每路電源分別交付貼費的標準;
⑤經濟特區以及電纜線路供電需要提高貼費標準的審批辦法等。
收取貼費的作用 [1]
(1)可以合理負擔工程費用。對於申請用電先後不同的用戶,採取按用電容量收取貼費的辦法以後,不論申請的先後和有無工程,一概都以用電容量的大小收費,這樣負擔就合理了。
(2)由於負擔合理了,就可以避免同一條線路上申請用電的用戶互相觀望,從而加快報裝工作的進度。
(3)可以聚集資金,預先架設配電線路和配電站,做到供電先行。利用貼費資金進行配電網路的新建、改造,不僅可以配合城市的發展,及時滿足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也增長的需要,而且還可以利用此項資金線上路未到達的地區發展供電工程,以便解決一般零星居民的生活照明用電問題。
(4)可以減少一大部分業擴工程的預決算工作量。綜上所述,實行收取供電貼費,由電力部門統籌建設以加快電網建設速度,適應工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供電工程收取貼費的辦法,是遵照中央財經領導小組1983年7月15日的決定執行的,即同意向用戶以征收貼費的方式,籌集110千伏以下(不含110千伏)輸變電工程的建設資金。
現行供電貼費的收取標準和辦法,自國家計委急計投資[19933116號文件下達之日,即從199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現行供電貼費收取的有關政策規定是:
(1)貼費按用戶的受電電壓分380/220伏和10、35、63、110千伏五種標準。
(2)收取的供電貼費一律存入各地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按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3)貼費的使用管理,按國家規定,凡屬基本建設的按基本建設管理,屬更新改造措施的按更新改造管理。土0千伏及以下的配電項目屬維修性質,可按維簡費的辦法管理,不汁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4)關於用貼費專項資金建設的工程的統計問題,由承擔輸變電工程的建設單位按工程進度統計,屬於基本建設的納入基建統計,屬於更新改造措施的納入措施統計。交納貼費的用戶,對這筆費用不應計入投資完成額。
(5)供電貼費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 ↑ 錢國安.農電經營管理.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1994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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