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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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簡費(又稱更新改造資金):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是維持木材建材簡單再生產和發展林區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集體林區的場圃按木材銷售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國有林區的場圃按規定標準控制,按實際支出列入木材成本。其主要用於運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關的工程設施、小型設備購置等支出。用其構建完成的固定資產轉增實收資本。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規定。
“維簡費”一詞來自《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裡面的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一條“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維簡費,維持簡單再生產所發生的費用,在煤炭生產企業用得比較多,該部分資金相當於折舊。
煤炭企業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一)維簡費的使用範圍
維簡費主要用於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包括:
(1)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2)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3)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4)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5)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6)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採動範圍的搬遷賠償;
(7)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8)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二)煤炭企業維簡費的核算
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等,煤炭企業維簡費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維簡費總賬科目下設“提取數”、“上交及下撥數”、“使用數”、“待轉銷數”、“結餘資金”5個明細科目。在“使用數”科目下設8個三級科目,8個三級科目按《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財建[2004]119號)規定的使用範圍設置。
“使用數”科目反映報告期維簡費實際支用數。實際支用維簡費列支在建工程或費用支出的同時,其支出數在“使用數”中反映。“待轉銷數”科目反映維簡費已實際支用,工程或費用支出已發生,尚未最終形成資產或尚未轉銷費用時,待轉銷的維簡費。
1.提取維簡費時:
貸:維簡費——提取數
借:維簡費——提取數
2.上交集團公司時:
借:維簡費——上交及下撥數
貸:結算中心存款
3.維簡費按計劃使用時:
借:在建工程
同時:
借:維簡費——使用數
貸:維簡費——待轉銷數
屬費用性支出的:
借:維簡費——使用數
貸:結算中心存款
應付賬款
4.經工程建設最終形成資產的: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
借:維簡費——待轉銷數
5.下撥維簡費資金、集中招標採購、集團公司代付工程款時,根據資金結算中心轉賬通知等:
借:結算中心存款
固定資產
貸:維簡費——上交下撥數
6.建設周期較長的工程,工程尚未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年終不得將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也不得核銷維簡費。
7.“維簡費——使用數”必須同當年實際支用數相一致。
8.年終時,“提取數”、“使用數”、“上交及下撥數”科目餘額結轉至“結餘資金”科目。年末保留“待轉銷數”科目餘額,不得結轉至“結餘資金”科目。
8.集團公司下屬各子公司比照上述會計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