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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許可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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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許可證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國際許可證合同

  許可證合同是指出讓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受讓方,而由受讓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國際許可證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證協議”,就是指位於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以讓渡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簽訂的合同。“許可證合同”一詞中的“許可證”不同於政府行政機關出於管理目的而頒發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證照。

  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國際許可合同內容

  國際許可合同與其他國際貿易合同一樣,其結構形式也分為首部條款、主體條款和尾部條款。

  (一)國際許可合同首部條款

  1.合同名稱條款。合同的名稱條款主要是要表明該合同的名稱、類型和特征。

  2.雙方當事人名稱和地址條款。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應寫清楚,其意義在於,不同的公司承擔的債務責任不同,如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就其註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無限責任公司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地址也非常重要,它不僅是寄交技術資料和文件的地址,而且是在發生合同爭議時仲裁或訴訟的地點的確定根據。

  3.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條款。明確簽訂合同日期和地點有重要意義。如果合同規定,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若幹時間內交付技術資料,那麼合同簽訂日期的明確,就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簽訂合同的地點在確定法律適用上也具有重要作用。

  4.鑒於條款。鑒於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開頭表明訂約意圖、目的和簽約原則的條款。因在寫法上通常用“鑒於”開頭,所以稱為鑒於條款。鑒於條款在如何解釋合同中具體條款精神有指導作用。雖然具體合同條款的解釋應根據法律和國際慣例,但合同規定的原則的指導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

  5.定義條款。定義條款是指對合同中反覆使用、容易混淆或關鍵性的名詞、術語的含義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的條款。由於在國際技術貿易中,雙方當事人分處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彼此間不僅存在語言上的障礙,也存在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各國對一些技術上和法律上的用語往往沒有統一的解釋。為了減少分歧,定義條款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在定義條款中需要定義的詞語有:①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如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②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容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如凈銷售價、滑動公式、提成率等;③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④合同中多次出現、需要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

  (二)國際許可合同主體條款

  1.合同項目條款。合同項目條款包括合同的對象、權利範圍、區域及其性質等。合同對象即國際許可合同的標的。如果該標的是某項專利技術,則應寫明該項專利技術取得的依據,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如果是某項專有技術許可,則應寫明該項專有技術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如果是某一商標許可,則應附有商標的縮樣。

  權利範圍是國際許可合同技術使用權的範圍。一項技術可能有多種使用範圍,包括技術使用權、製造權、銷售權三方面內容以及使用這些許可權的時間範圍和地域範圍。使用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為某一特定目的利用其所轉讓技術的權利,它是一項最基本的授權。製造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利用其技術製造某種技術產品的權利,它是受讓方所要求的最主要的一項權利。銷售權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在特定範圍內銷售其所生產的技術產品的權利。

  地域範圍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利用其技術的特定區域範圍。使用權的地域範圍一般較窄,通常只限於合同工廠。使用權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技術使用的範圍。一種技術有時可以有幾種不同用途或可以生產一系列產品。如果限制其技術使用的範圍,就會限制受讓方充分利用該技術的使用價值,所以一些發展中國家將這種對生產品種進行限制的條款視為限制性商業行為,不允許訂入合同條款。製造權的地域範圍通常也僅限於合同工廠。一般允許在受讓方所在國引進技術的工廠製造合同產品。銷售權的地域範圍較寬,涉及產品的內銷和外銷。一般受讓方有權在其所在國地域範圍內進行銷售。銷售權地域範圍關鍵的問題是合同產品的出口權和出口地區問題。同時,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利用該項技術製造和生產何種技術產品條款。

  時間範圍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多長時間內利用其技術或權利。一般專利和商標授權的時間範圍與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但不能超過其權利的有效期。

  授權的性質,即轉讓的性質,是指轉讓方授予受讓方的權利是獨占的還是排他的,是可轉讓的還是不可轉讓的。國際許可合同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2.合同價格和支付條款。價格與支付條款是國際許可合同的重要內容。該條款主要包括計價方法、合同金額、使用貨幣幣種以及支付方式等內容。

  國際許可合同的計價方法通常有三種:統包價格,提成價格,入門費與提成費相結合的計價方式。統包價格是一種固定的計價方式,是轉讓方與受讓方對技術轉讓的價格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一筆總的金額,然後由受讓方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這種總算支付方式主要適用於質量確有保證的國際技術許可合同。該支付方式對受讓方是不利的,因為他要向銀行借貨大筆款項,支付大筆利息。但是,如果技術確實先進,價格合理,能早日投入生產,利潤也是相當豐厚的。

  提成價格是指在項目建成投產後,按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價或利潤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費用,作為技術轉讓的酬金,按期連續支付給轉讓方。這是一種滑動的計價方式,是國際技術轉讓中使用較多的一種方式。

  按產量提成,是指按照合同項下技術製造出來的產品,以每一單位產量的成本價計算提成額,而不管該產品的成本和銷售情況。這種計算方法對受讓方顯然是不利的。

  按產品銷售價提成,通常有兩種計算標準:一是按毛銷售價計算提成費;二是按凈銷售價計算提成費。前者是按發票計算,後者是按毛銷售價減去與該項技術無關的因素所增加的價值計算提成費。

  按銷售利潤計算提成費,是按受讓方從合同項下技術產品的銷售中所獲利潤的一定百分比來計算提成費。如果受讓方從技術產品中未獲得高額利潤,那麼轉讓方就得不到提成費。這種計算方法對轉讓方來說,是沒有保證的。

  入門費與提成費相結合的計價方式,是指受讓方在訂約後或收到第一批技術資料後一定時間內向轉讓方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按規定支付提成費。先行支付的費用稱為入門費或初付費。入門費通常只是技術使用費的很小一部分,主要用來補償轉讓方為技術轉讓支出的直接費用

  關於上述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種:①技術資料交付後付款。該方式是將合同價格分為預付、技術資料交付後付款和合同產品質量保證期結束後付款三次進行;②按項目進度付款。它是將合同的履行分為若幹階段,根據各階段實際完成工作量付款;③分期付款。該付款方式又稱里程碑付款,它將合同總價分為若幹等份,從合同生效開始,每隔一段時間定期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比例相同。

  3.技術改進與技術服務條款。由於國際許可合同的履行期限較長,而科學技術又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在國際許可合同有效期間,不論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對技術都有可能改進或發展。對於新的改進和發展的技術必須在合同中予以規定。在國際許可合同中,對技術的改進和發展主要明確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所有權歸屬;另一方面應明確轉讓方和受讓方交流改進或發展技術的條件。根據國際慣例,關於改進或發展技術所有權歸屬,一般按照“誰改進,歸屬誰”原則,即改進或發展技術歸屬於改進或發展技術的一方。在交流和使用改進或發展技術的條件上,一般應遵循“對等互惠”原則,相互交換或有償交付使用。

  另外,在國際許可合同中,還可以規定各種技術服務的內容,如技術培訓、設計和工程服務、銷售和商業服務、管理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等。這些服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應視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4.保證與擔保條款。保證與擔保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技術的保證與擔保;二是對權利的保證與擔保。對技術的保證與擔保,包括對技術資料的保證與擔保和對技術效益的保證與擔保。轉讓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將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受讓方,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的、可靠的和正確的,並且是轉讓方正在使用的最新資料;擔保其所提供的技術經過正確使用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為了適應受讓方的生產條件,轉讓方有義務協助受讓方對技術資料進行必要的修訂和改進,並保證製造的技術產品具有與轉讓方提供的樣品相同的質量。

  對權利的保證與擔保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轉讓方應保證所提供的專利技術是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而不是過期的;他所提供的專有技術是沒有公開的、是一般公眾所不易掌握的。二是轉讓方應擔保對其所提供的技術有完整的所有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指控;如果第三人指控使用該技術為侵權行為,轉讓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5. 違約救濟條款。違約救濟條款一般包括轉讓方的違約救濟與受讓方的違約救濟兩方面。關於受讓方救濟方法。對於轉讓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規定的技術資料、技術服務或技術培訓的根本違約行為,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退還已付的技術轉讓費,並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損失。如果轉讓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技術資料,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遲交罰款。如果轉讓方違反技術保證義務,提供的技術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則根據所轉讓技術或合同產品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的賠償辦法。如果轉讓方違反權利擔保責任,使受讓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或受到第三方侵權行為的干擾,轉讓方有義務採取措施,排除干擾。如果侵權指控成立,轉讓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關於轉讓方救濟方法。受讓方不付款,轉讓方有權停止履行其義務或終止許可合同。受讓方遲延付款,轉讓方可主張一定比例的遲付罰金,並可要求推遲轉讓方履行義務的期限。受讓方違反授權條款,擴大技術的使用範圍,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停止侵害行為,並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直到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保密義務,致使轉讓方的技術秘密泄露,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並依合同賠償轉讓方的實際損失。

  (三)國際許可合同尾部條款

  1. 仲裁條款。國際許可合同一般要求,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時,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因此,在合同中應載有仲裁條款,將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的效力做出明確規定。並就法律適用問題亦在仲裁條款中做出規定。

  2. 不可抗力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全部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載有不可抗力條款。該條款應就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以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當事人應採取的重要措施,做出明確規定。

  3.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終止條款。合同的生效日期應做出明確規定。合同的期限也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些國家的法律對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但多數國家的法律沒有期限限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經合同雙方的申請,可以延長合同的期限。

  有關合同終止情況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即在合同中應對合同終止的原因、條件做出明確規定。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分類

  (一)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標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1、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國如果在華沒有取得專利權或未與我國當事人達成協議,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產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不能出口,下麵有一個實際案例:

  水膠炸葯這一專利是美國的。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閱資料時獲得了這一專利的公開材料。於是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產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葯。一位港商購買了該產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產品。在天津裝船後,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現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損失。故我方研製廠家應向美方專利權人訂許可證協議,方可研製生產。否則,就是違法的。

  2、商標許可證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標的。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議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準。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製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3、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採用。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並不能使採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範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可協議、交換許可證。

  1、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內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占有和使用權。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儘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2、排他許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3、普通許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該 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4、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5、交換許可合同(Cross License )

  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許可權,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範圍和權利範圍。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特征

  1、許可證合同的主體即出讓方和受讓方分處不同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見主體。

  2、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並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即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3、許可證合同具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地域性。許可證合同轉讓的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由於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得許可證合同也具有這兩種特性。

  4、許可證合同不僅時間性較強,而且內容複雜。很多屬於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他標的轉讓,或和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咨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5、許可證合同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於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國際許可證協議的範圍。

國際許可證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別

  1、客體的特殊性

  國際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它們是無形財產權。

  2、許可證買方是直接用戶

  許可證買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購證後實施該合同項下技術,因而,買方須具有一定的技術知識及工業實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購買的技術知識,實現出其經濟值。

  3、許可證合同的買賣雙方具有明顯的合作性質

  許可證合同期限長,賣方必須履行義務,擔保所提供的技術在買方工廠里實施後可以或必定達到合同所預定的經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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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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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7.109.* 在 2011年10月8日 16:4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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