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貨運進口業務流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國際航空貨運進口業務流程是指從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承運人把貨物卸下飛機直到交給收件人的物流、信息流的實現和控制管理的全過程。
國際航空貨運進口業務流程的結構[1]
航空貨運進口業務流程從流程的環節主要包含兩大部分:航空公司進港貨物的操作流程和航空貨物進口運輸代理業務流程。
航空公司進港貨物的操作流程指的是從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承運人把貨物卸下飛機直到交給代理人的整個流程。
航空公司進港貨物的操作程式包括進港航班預報、辦理貨物海關監管、分單業務、核對運單和艙單、電腦輸入、交接等。
(一)進港航班預報
填寫航班預報記錄本,以當日航班進港預報為依據,在航班預報冊中逐項填寫航班號、機號、預計到達時間。預先瞭解貨物情況,在每個航班到達之前,從查詢部門拿取航班FFM、CPM、LDM、SPC等電報,瞭解到達航班的貨物裝機情況及特殊貨物的處理情況。
(二)辦理貨物海關監管
業務袋收到後,首先檢查業務袋的文件是否完備,業務袋中通常包括貨運單、貨郵艙單、郵件路單等運輸文件。檢查完後,將貨運單送到海關辦公室,由海關人員在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章。
(三)分單業務
在每份貨運單的正本上加蓋或書寫到達航班的航班號和日期。認真審核貨運單,註意運單上所列目的港、代理公司、品名和運輸保管註意事項。聯程貨運單交中轉部門。
(四)核對運單和艙單
若艙單上有分批貨,則應把分批貨的總件數標在運單號之後,並註明分批標誌;把艙單上列出的特種貨物、聯程貨物圈出。根據運單份數與艙單份數是否一致,做好多單、少單記錄,將多單運單號碼加在艙單上,多單運單交查詢部門。
(五)電腦輸入
根據標好的一套艙單,將航班號、日期、運單號、數量、重量、特種貨物、代理商、分批貨、不正常現象等信息輸入電腦,列印出國際進口貨物航班交接單。
(六)交接
中轉貨物和中轉運單、艙單交出港操作部門;郵件和郵件路單交郵局。
航空貨物進口運輸代理業務流程,是指代理公司對於貨物從入境到提取或轉運整個流程的各個環節所需辦理的手續及準備相關單證的全過程。航空貨物進口運輸代理業務流程包括代理預報、交接單貨、理貨與倉儲、理單與到貨通知、制單與報關、發貨與收費、送貨與轉運等。
(一)代理預報
在國外發貨前,由國外代理公司將運單、航班、件數、重量、品名、實際收貨人及其他地址、聯繫電話等內容發給目的地代理公司,這一過程被稱為預報。到貨預報的目的是使代理公司做好接貨前的所有準備工作。其註意事項有:
1.註意中轉航班。中轉點航班的延誤會使實際到達時間和預報時間出現差異。
2.註意分批貨物。從國外一次性運來的貨物在國內中轉時,由於國內載量的限制,往往採用分批的方式運輸。
(二)交接單貨
航空貨物入境時,與貨物相關的單據也隨機到達,運輸工具及貨物處於海關監管之下。貨物卸下後,將貨物存入航空公司或機場的監管倉庫,進行進口貨物艙單錄入,將艙單上總運單號、收貨人、始發站、目的站、件數、重量、貨物品名、航班號等信息通過電腦傳輸給海關留存,供報關用。同時根據運單上的收貨人及地址寄發取單、提貨通知。若運單上收貨人或通知人為某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則把運輸單據及與之相關的貨物交給該航空貨運代理公司。
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人向貨運代理公司交接的有:國際貨物交接清單、總運單、隨機文件、貨物。交接時做到單、單核對,即交接清單與總運單核對;單、貨核對,即交接清單與貨物核對。
核對後,出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如表所示:
總運單 | 清單 | 貨物 | 處理方式 |
有 | 無 | 有 | 清單上加總運單號 |
有 | 無 | 無 | 總運單退回 |
無 | 有 | 有 | 總運單後補 |
無 | 有 | 無 | 清單上畫去 |
有 | 有 | 無 | 總運單退回 |
無 | 無 | 有 | 貨物退回 |
另外還須註意分批貨物,註意空運進口分批貨物登記表。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與航空公司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根據運單及交接清單核對實際貨物,若存在有單無貨或有貨無單的情況,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以便航空公司組織查詢並通知入境地海關。
發現貨物短缺、破損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向民航索要商務事故記錄,作為實際收貨人交涉索賠事宜的依據。部分貨損不屬運輸責任,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部分貨損是指整批貨物或整件貨物中極少或極小一部分受損,是航空運輸較易發生的損失,故航空公司不一定願意開具證明,即使開具了“有條件、有理由”證明,貨主也難以向航空公司索賠,但可據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對貨損責任難以確定的貨物,可暫將貨物留在機場,商請貨主單位一併到場處理。
(三)理貨與倉儲
代理公司自航空公司接貨後,即短途駁運進自己的監管倉庫,組織理貨及倉儲。理貨時應註意:
1.逐一核對每票件數,再次檢查貨物破損情況,確有接貨時未發現的問題,可向民航提出交涉。按《華沙公約》第26條:“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如果收貨人在收受貨物時沒有異議,就被認為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並和運輸憑證相符”;又《華沙公約》修正本——《海牙議定書》第15條:“關於損壞事件,收貨人應於發現損壞後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最遲應在收到貨物14天內提出。
2.按大貨、小貨、重貨、輕貨、單票貨、混載貨、危險品、貴重品、冷凍品、冷藏品分別堆存、進倉。堆存時要註意貨物箭頭朝向,總運單、分運單標誌朝向,註意重不壓輕,大不壓小。
3.登記每票貨儲存區號,並輸入電腦。
(四)理單與到貨通知
1.理單
(1)集中托運,總運單項下拆單
①將集中托運進口的每票總運單項下的分運單分理出來,審核與到貨情況是否一致,並製成清單輸入電腦;
②將集中托運進口總運單項下的分運單輸入海關電腦,以便實施按分運單分別報關、報檢、提貨。
(2)分類理單、編號
運單分類,一般有以下分類法:
①分航班號理單,便於區分進口方向:
②分進口代理理單,便於掌握、反饋信息,做好對代理的對口服務;
③分貨主理單,指對重要的經常有大批貨物的貨主,將其運單分類出來,便於聯繫客戶,制單報關和送貨、轉運;
④分口岸、內地或區域理單,便於聯繫內地貨運代理,便於集中轉運;
⑤分運費到付、預付理單,便於安全收費:
⑥分寄發運單、自取運單客戶理單。分類理單的同時,須將各票總運單、分運單編上航空貨運代理公司自己設定的編號,以便內部操作及客戶查詢。
(3)編配各類單證
貨運代理人將總運單、分運單與隨機單證、國外代理人先期寄達的單證(發票、裝箱單、合同副本、裝卸、運送指示等)、國內貨主或經營到貨單位預先交達的各類單證等進行編配。
代理公司理單人員須將其逐單審核、編配。其後,凡單證齊全、符合報關條件的即轉入制單、報關程式。否則,即與貨主聯繫,催齊單證,使之符合報關條件。
2.到貨通知
貨物到目的港後,貨運代理人應從航空運輸的時效出發,為減少貨主倉儲費,避免海關滯報金,儘早、儘快、盡妥地通知貨主到貨情況,提請貨主配齊有關單證,儘快報關。
3.正本運單處理
電腦打制海關監管進口貨物入倉清單一式五份,分別提交檢驗檢疫和海關,提交給海關的兩份中,一份海關留存,另~份海關簽字後收回存檔。運單上一般需蓋妥多個章:監管章(總運單)、代理公司分運單確認章(分運單)、檢驗檢疫章、海關放行章等。
(五)制單與報關
1.制單、報關、運輸的形式
除部分進口貨存放民航監管倉庫外,大部分進口貨物存放於各貨代公司自有的監管倉庫。由於貨主的需求不一,貨物進口後的制單、報關、運輸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貨代公司代辦制單、報關、運輸:
(2)貨主自行辦理制單、報關、運輸:
(3)貨代公司代辦制單、報關,貨主自辦運輸:
(4)貨主自行辦理制單、報關後,委托貨代公司運輸;
(5)貨主自辦制單,委托貨代公司報關和辦理運輸。
2.進口制單
制單指按海關要求,依據運單、發票、裝箱單及證明貨物合法進口的有關批准文件,製作“進口貨物報關單”。部分貨主要求異地清關時,在符合海關規定的情況上,製作《轉關運輸申報單》辦理轉關手續。
3.進口報關
報關大致分為初審、審單、徵稅、驗放四個主要環節。
(1)初審
①初審是海關在總體上對報關單證作形式上的審查;
②審核報關單所填報的內容與原始單證是否相符,商品的歸類編號是否正確,報關單的預錄是否有誤等。
(2)審單
①審單是報關的中心環節,從形式上和內容上對報關單證進行全面的詳細審核;
②審核內容包括:報關單證是否齊全、;隹確;所報內容是否屬實;有關的進口批文和證明是否有效;報關單所填報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用途及金額與批准文件所批的是否一致;確定關稅的征收與減免等。
③允許通關時,留存一套報關單據(報關單、運單、發票)作為海關備案。
(3)徵稅
①根據報關單證所填報的貨物名稱、用途、規格、型號及構成材料等確定商品的歸類編號及相應的稅號和稅率:
②若商品的歸類或稅率難以確定,海關可先查看實物或實物圖片及有關資料後再行確定徵稅;
③若申報的價格過低或未註明價格,海關可以估價徵稅。
(4)驗放
①貨物放行的前提是:單證提供齊全,稅款和有關費用已經全部結清,報關未超過規定期限,實際貨物與報關單證所列一致;
②放行的標誌:正本運單上或貨運代理經海關認可的分運單上加蓋放行章;
③放行貨物的同時,將報關單據(報關單、運單、發票各份)及核銷完的批文和證明全部留存海關。如果報關時已超過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必須向海關繳納滯報金:
④驗放關員可要求貨主開箱,查驗貨物。此時查貨與徵稅時查貨,其目的有所不同,徵稅關員查看實物主要是為了確定稅率,驗放關員查驗實物是為了確定貨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以及貨物的數量、規格、內容是否與報關單證所列完全一致,有無偽報、瞞報、走私等問題:
⑤除海關總署特准免驗的貨物外,所有貨物都在海關查驗範圍之內。
4.報關期限與滯報金
(1)按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的14日內,超過這一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2)滯報金每天的征收標準為貨物到岸價格的萬分之五。
5.貨代公司對開驗工作的實施
客戶自行報關的貨物,一般由貨主到貨代監管倉庫借出貨物,由代理公司派人陪同貨主一併協助海關開驗。客戶委托代理公司報關的,代理公司通知貨主,由其派人前來或書面委托代辦開驗。開驗後,代理公司須將已開驗的貨物封存,運回監管倉庫儲存。
海關對大件貨物,開箱後影響運輸的貨物實施開驗時,貨運代理公司及貨主應如實將情況向海關說明,可申請海關派員到監管倉庫開驗,或直接到貨主單位實施開驗。
(六)發貨與收費
1.發貨
辦完報關、報檢等手續後,貨主須憑蓋有海關放行章、檢驗檢疫章的進口提貨單到所屬監管倉庫付費提貨。倉庫發貨時,須檢驗提貨單據上各類報關、報驗章是否齊全,並登記提貨人的單位、姓名、身份證號以確保發貨安全。保管員發貨時,須再次檢查貨物外包裝情況,遇有破損、短缺,應向貨主做出交代。
2.收費
貨代公司倉庫在發放貨物前,一般先將費用收妥。收費內容有:到付運費及墊付佣金;單證、報關費;倉儲費;裝卸、鏟車費;航空公司到港倉儲費;海關預錄入、動植檢,衛檢報驗等代收代付費;關稅及墊付佣金。
除了每次結清提貨的貨主外,經常性的貨主可與貨運代理公司簽訂財務付費協議,實施先提貨、後付款、按月結賬的付費方法。
(七)送貨與轉運
出於多種因素(或考慮便利,或考慮節省費用,或考慮運力所限),許多貨主或國外發貨人要求將進口到達貨由貨運代理人報關、墊稅,提貨後運輸到直接收貨人手中。貨運代理公司在代理客戶制單、報關、墊稅、提貨、運輸的一攬子服務中,由於工作熟練,銜接緊密,服務到位,因而受到貨主的歡迎。
1.送貨上門業務
主要指進口清關後貨物直接運送至貨主單位,運輸工具一般為汽車。
2.轉運業務
主要指將進口清關後貨物轉運至內地的貨運代理公司,運輸方式為飛機、汽車、火車、水運、郵政等。
辦理轉運業務,需由內地的貨運代理公司協助收回相關費用,同時口岸貨代公司亦應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給內地代理公司。
3.進口貨物轉關及監管運輸
進口貨物轉關是指貨物入境後不在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而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前,貨物一直處於海關監管之下,轉關運輸亦稱監管運輸,意謂此運輸過程置於海關監管之中。
(1)轉關條件
進境貨物經申請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者,經海關核准方可辦理轉關運輸。
①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的,或雖未設海關機構,但分管海關同意辦理轉關運輸,即收貨人所在地必須設有海關機構,或鄰近地區設有分管該地區的海關機構:
②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備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超高、超長及無法封入運輸裝置的除外)。海關規定,轉關貨物採用汽車運輸時,必須使用封閉式的貨櫃車,由進境地海關加封,指運地海關啟封;
③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是經海關核;隹的運輸企業。一般運輸企業,尤其是個體運輸者,即使擁有貨櫃車,也不能辦理轉關運輸。
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的,經海關核准,也可以辦理轉關運輸。
辦理轉關運輸還應遵守海關的其他有關規定,如:轉關貨物必須存放在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並按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轉關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加封的運輸工具和貨物,應當保持海關封志完整,不能擅自開啟,必須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完整、及時地交指運地海關,併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口手續。
(2)轉關手續
轉關貨物無論採用飛機運輸、汽車運輸、火車運輸,轉關申請人(或貨運代理)均須首先向指運地海關申請“同意接收××運單項下進口貨物轉關運輸至指運地”的關封。
辦理進口貨物轉關運輸手續時,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
①指運地海關同意轉關運輸的關封;
②《轉關運輸申報單》;
③國際段空運單、發票。
進境地海關審核貨運單證同意轉關運輸後:
①將貨物運單號和指運地的地區代號輸入電腦進行核銷,並將部分單證留存:
②將運單、發票、轉關貨物;隹單各一份裝入關封內,填妥關封號加蓋驗訖章;
③在運單正本上加蓋放行章;
④在海關配發給各代理公司的轉關登記簿上登記,以待以後收回回執核銷;
⑤採用汽車轉關運輸時,需在海關頒發的貨運代理監管運輸車輛的“載運海關監督貨物車輛登記簿”上登記、核銷。
- ↑ 景平.國際貨運代理.中國物資出版社,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