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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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貨物(Out-Of-Gaug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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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貨物是指貨物外形尺寸和重量超過常規(指超長、超寬、超重、超高)車輛、船舶裝載規定的大型貨物。
公路貨物運輸中的超限貨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1)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2)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件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鐵路超限貨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1)貨物裝車後,在平直線路上停留時,貨物的高度和寬度有任何部位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界者(以下簡稱超限),均為超限貨物。
(2)在平直線路上停留雖不超限,但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線路時,貨物的內側或外側的計算寬度(已經減去曲線水平加寬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為超限貨物。
超限貨物的特點[1]
一般來說,超限貨物有如下特點:
①裝載後車與貨的總重量超過所經路線橋涵、地下通道的限載標準。
②貨物寬度超過車輛界限。
③載貨車輛最小轉彎半徑大於所經路線設計彎道半徑。
④裝載總高度超過5米;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口時,裝載總高度超過4.2米;通過無軌電車線路時,裝載總高度超過4米;通過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時,裝載總高度超過橋下凈空限制高度。
超限貨物的類型[1]
超限貨物同樣是一個總稱,包括不同種類,有的是超高貨物,有的是超長貨物,有的則是超重、超寬貨物,這些貨物對運輸工具、運輸組織的要求各異。為了保證運輸安全和管理的需要,一些運輸方式有必要根據超限貨物的主要特性進行分類。如我國公路運輸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公路超限貨物(即大型物件,簡稱大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分成四級,具體見表。
表 大型物件分組
大型物件級別 | 重量(噸) | 長度(米) | 寬度(米) | 高度(米) |
---|---|---|---|---|
一 | 40~(100) | 14~(20) | 3.5~(4) | 3~(3.5) |
二 | 100~(180) | 20~(25) | 4~(4.5) | 3.5~(4) |
三 | 180~(300) | 25~(40) | 4.5~(5.5) | 4~(5) |
四 | 300以上 | 40以上 | 5.5以上 | 5以上 |
貨物的重量和外廓尺寸中,有一項達到表中所列參數,即為該級別的超限貨物;貨物同時在外廓尺寸和重量達到兩種以上等級時,按高限級別確定超限等級。
超限貨物重量指貨物的毛重,即貨物的凈重加上包裝和支撐材料後的總重,它是配備運輸車輛的重要依據,一般以生產廠家提供的貨物技術資料所標明的重量為參考數據。
根據鐵道部1979年12月29日發佈實施的《鐵路超限貨物運輸》中第2條規定:鐵路超限貨物由線路中心線起分為左側、右側和兩側超限並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劃分為下列等級:
(1)上部超限
由軌面起高度(以下簡稱高度)超過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二級和超級。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二級和超級。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二級和超級。
(4)其他超限
對裝載通過或到達特定裝載限界區段(簡稱特定區段,下同)內各站的貨物,雖沒有超出機車車輛限界,但超出特定區段的裝載限界時,亦應視為超限貨物。超限等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對超出特定區段裝載限界,還沒有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級超限辦理。
②對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應根據超出限界程度確定超限等級。
錯了吧,應該是20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