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借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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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借貸是國際間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和常用方式,它是指跨越國境的當事人之間的貨幣借貸行為。而國際借貸協議則是跨越國境的當事人之間為借貸一定數額的貨幣而將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確認下來的書面文件。根據該協議,貸款方有義務按協議約定條件向借款方提供約定數量的貨幣,而借款方則有義務按約定條件向貸款方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因此,國際借貸協議是成立國際借貸關係的證明,同時也是履行國際借貸行為以及解決國際借貸糾紛的法律依據。
國際借貸協議作為國際經濟合同的一種,除具有國際經濟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還具有如下自己的特征:
1.國際借貸協議的標的是國際貨幣,而不是實物。並不是所有國家的貨幣都可以作為國際借貸協議的標的物,有些國家的貨幣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不能與其他外國貨幣相兌換,不能自由流通,因此,不能作為國際借貸協議的標的。只有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能自由流通、交換,併為各國所樂意接受的國際貨幣才有資格充當國際借貸協議的標的物,這類國際貨幣主要有: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瑞士法郎、法國法郎、瑞典克郎、丹麥克郎、荷蘭盾、義大利裡拉、新加坡元、港元等20多種貨幣,此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特別提款權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制訂的歐洲貨幣單位雖屬於記賬單位,但也都有國標貨幣的某些職能,同樣可以作為國際借貸協議的標的。
2.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較多,內容較為複雜,其涉及的種類可以因主體、貸款期限、貸款組織方式、貸款用途、貸款利率、貸款擔保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國際貸款協議的內容相對其他國際經濟合同而言,所涉及的文件較多,涉及的條款也較多。
3.國際貸款協議的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問題更為複雜,有時甚至涉及到十幾個國家的法律和管轄權。例如,銀團貸款協議涉及多家提供貸款的銀行,因此適用何種法律以及管轄權往往成為協議的重點之一。
在國際借貸實踐中,從不同角度可將國際借貸協議分為如下不同種類:
1.按提供貸款的主體,可分為政府借貸協議、國際金融機構借貸協議、國際商業銀行借貸協議.
政府借貸協議是指一國政府利用其財政資金,向另一國政府及其機構或公私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協議。政府貸款具有如下特征:(1)以政府名義提供貸款,貸款機構通常是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所設專管部門。(2)貸款條件優惠,具有經濟援助性質。此種貸款的優惠表現在以下方面:貸款期限比較長,通常為中長期貸款;貸款利率比較低,通常為無息或低息。(3)以政府間外交關係良好為前提條件,兩國間通常事先達成經濟援助方面的協定。(4)政府貸款多屬於項目貸款或有條件貸款,即借款方只能將借款用於某一特定項目或只能在某些條件下使用。
國際金融組織借貸協議是指世界性或區域性的國際金融組織向一國政府或公私企業提供貸款所簽訂的協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具有如下特征:(1)各國際金融組織按其組織章程或有關貸款方面的專門規定或規則提供貸款。(2)各國際金融組織對貸款對象大部分要求必須是成員國或成員國政府或公私機構。(3)貸款審批程式較為嚴格,但條件比較優惠。(4)貸款的目的大多是為解決成員國特別是不發達成員國在國際收支上的困難或幫助成員國發展某一方面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國際商業銀行借貸協議是指商業銀行向政府機構、企業或團體及個人提供貸款所簽訂的協議。它具有如下特征:(1)提供貸款的銀行為商業性銀行,即以營利為目的的銀行。(2)貸款利率比較高,還款期比較短,往往還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3)借款人大多可以自由使用貸款,不受貸款銀行的限制。(4)貸款規模或數額比較大。(5)受國際金融市場影響較大,貸款條件較苛刻或嚴格,旨在降低風險的條款比較多。
2.按貸款方的數量,可分為獨家借貸協議和國際銀團借貸協議獨家借貸協議是指由一家貸款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所簽訂的協議。
國際銀團借貸協議則是指由數家國際性銀行組成一個銀行集團,按一定貸款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貸款所簽訂的協議。國際銀團貸款有以下特點:(1)提供貸款的銀行有兩家以上,而借款人是共同的。兩家以上國際商業性銀行共同提供的貸款稱國際辛迪加貸款。
國際商業性銀行與國際金融機構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稱為聯合貸款。(2)國際銀團貸款可以分散貸款風險,尤其適合於那些貸款的數額比較巨大,貸款期限比較長的貸款。當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時,各參與貸款銀行可以分擔損失。(3)利用國際銀團貸款方式可以避開有些國家法律規定的某些借貸方面的限制,如數量限制、期限限制、借款人或貸款人資格限制等等。(4)國際銀團貸款大多由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聯合其他多家銀行,按共同的貸款條件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牽頭銀行通常代表其他銀行與借款人談判,借款人不必與每一家貸款銀行談判,因此貸款程式並不十分複雜,借款成本也比較低。
3.按貸款期限,可分為短期國際借貸協議、中期國際借貸協議和長期國際借貸協議短期國際借貸協議規定的貸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中期國際借貸協議的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長期國際借貸協議的貸款期限則多在5年以上,有的長達50年之久。
4.按貸款利率是否浮動,可分為固定利率的國際借貸協議和浮動利率的國際借貸協議固定利率的國際借貸協議是指貸款利率在貸款協議有效期間內固定不變的借貸協議,多適用於短期借貸。浮動利率的國際貸款協議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協議有效期間是變化的,多適用於中長期貸款。
5.按是否提供擔保,可分為有擔保的國際借貸協議和無擔保的國際借貸協議有擔保的國際借貸協議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物權擔保或信用擔保,以保證到期還款,減少貸款風險。大部分國際借貸協議為有擔保的國際借款協議。無擔保的國際借款協議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擔保,多用於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6.按貸款用途,可分為國際項目借貸協議和國際非項目借貸協議國際項目借貸協議是指借款人為某一特定項目的建設而向貸款人貸款所簽訂的協議。它要求借款人必須將借款用於該特定項目,並以該特定項目的預期收益償還貸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國際非項目借貸協議則不要求借款人必須將借款用於某一項目,或用於某一特定目的。政府借貸及國際金融組織借貸多屬於項目借貸,而國際商業銀行借貸多屬於非項目借貸。
國際借貸協議作為明確借貸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重要法律文件,雖然其所包含的具體內容與條款因貸款的不同類型而有所區別,但仍有相當多的條款是共同具備的。和其他國際經濟合同一樣,國際借貸協議也由三部分組成,即約首、正文和約尾。約首部分一般載明借方與貸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原則和基本依據、簽約目的;簽約時間與地點(有時放在約尾)。約尾主要包括借方與貸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簽字人的簽字;附件的名稱等。正文是國際借貸協議的核心內容,基本條款如下:
1.定義條款
定義條款對協議中論及的關鍵性名詞或專業名詞等予以定義,避免借貸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現誤解或糾紛。由於國際借貸協議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特別是國際項目借貸協議還涉及到特定項目,因此,定義條款是國際借貸協議中的必不可少條款。
2.貸款貨幣
貸款貨幣是指借貸雙方選用哪種貨幣用作貸款使用的幣種。如前所述,貸款貨幣應為在國際市場上可自由流通的貨幣。但是,由於各國基本上實行浮動匯率制,因此在選擇貸款貨幣時應特別註意貨幣的匯率風險,儘量將貸款貨幣的匯率風險降到最低點。在協議中,不僅可以選擇一種貸款貨幣,為了減少匯率風險,還可以選擇多種貸款貨幣,即一筆貸款使用兩種以上貨幣作為貸款貨幣。有時也可以選擇綜合貸款貨幣單位,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歐洲貨幣單位(ECU)、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SDR)。歐洲貨幣單位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於 1979 年 1 月 1 日正式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的同時創立的,作為成員國貨幣的定值標準、共同體財政預算和成員國之間結算的工具以及國際儲備的手段。歐洲貨幣單位是歐洲經濟共同體九種貨幣按權數加權平均,即根據成員國國民生產總值和共同體內部貿易額大小確定權數,按加權平均法逐日計算幣值。九種貨幣所占權數每五年調整一次。歐洲貨幣單位在歐洲經濟共同體內部實行固定匯率,對歐洲經濟共同體以外國家實行浮動匯率。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1968年創立的一種記賬單位和貨幣定值標準。為了分散貨幣匯率風險,國際借貸協議也規定借款方在提款時可以在約定的幾種貨幣中選擇一種貨幣,或在貸款轉期時選擇另外一種貨幣作為貸款貨幣。
3.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也稱貸款額度,是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的總數額。
4.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是指從國際借貸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方還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期間。根據期限長短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通常,貸款額度越大,貸款期限越長。
5.貸款利息率、利息的計算
貸款利息率也稱貸款利率,是一定時期內銀行貸款的利息額與貸出或吸進的貨幣資金之間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表示。利息是貸款銀行依利率計算的法定孳息。如前所述,貸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之分。固定利率也並不是一成不變,有時貸款銀行會定期予以調整。浮動利率則多按貸款期限和貸款額度的累進位遞增。
6.貸款的使用
政府借貸協議對貸款使用的目的一般都做明確規定,特別是項目貸款必須寫明項目名稱、各項目的資金分配等。非經貸款方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的使用用途。國際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大多也對貸款的使用用途予以限制,借款人必須專款專用。而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較為自由,一般不對貸款的使用用途有任何約束。但是,無論何種機構提供的貸款,借款人只能將它用於合法目的,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貸款方對借款人非法使用貸款並不知情,貸款方的合法權利仍將受到保護。
7.貸款的提取
該條款主要列明借款人提取貸款的方式(一次提取或分期提取)、時間、數額、地點以及提款通知等事項。大多數借貸協議都要求借款人在借貸協議有效期間內提取借款時,應事先(通常提前5天或更長)向貸款方發出書面提款通知,註明提款日期、提款數額、該筆提款的利息期、借款方的銀行賬戶、提款地點等。按國際金融市場慣例,提款通知應是不可撤銷的,提款日期也應為銀行營業日,提款地點應為貨幣發行國內(即由貸款方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借款方在該國銀行而不是第三國的銀行賬戶上)。
8.貸款的償還
該條主要規定貸款償還的方式、提前還款等事項。貸款償還方式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2)自提取貸款之日起分期償還本息。選用此種方式時,應規定分期償還的次數(通常按年償還)、償還的時間、每次償還的數額、利息的計算等。貸款人比較願意接受分期還款方式,這樣可以減少貸款風險。提前還款是指借款方在還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償還貸款的行為。提前還款在某些情況下對借款人有利而對貸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許提前還款以及提前還款的條件應予明確規定。在項目貸款中,貸款人依賴項目投產後所取得的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項目早期完工,對貸款人更有還款保證,因此,借款人及早完成項目則應及早還款,貸款人對此一般不加以限制。而其他一些貸款則往往規定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即使允許提前還款,也大多規定提前還款額應包括提前還款額的利息,有的還要求借款方對貸款方因提前還款時利率發生變動而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9.陳述與保證
陳述與保證條款主要載明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資格、簽約能力、財務及商務狀況、償還能力等所作的聲明和陳述,並對其真實性予以承諾和保證。如借款人違反上述保證,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針對借款人此類違約的不同情況,有權行使下列權利:(1)將陳述與保證條款作為履行每一筆貸款義務的先決條件。如果借款人陳述與保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貸款方有權中止該筆貸款;(2)有權解除或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或宣告已發放的貸款到期。在國際借貸協議中,之所以單方面要求借款人予以陳述和保證,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貸款人權利,減少貸款人的貸款風險。
10.約定條款
由於貸款人在國際借貸關係中相對借款人面臨更大的風險,因此約款也是單方面要求借款人對貸款人所做的保證,但該保證與“陳述與保條款保證的內容不同,“陳述與保證條款”旨在由借款人保證其簽約權力和行為能力的真實性。而約定條款主要要求借款人承諾在借貸協議生間承擔一系列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旨在促使借款人履行借貸協議,特別期還本付息。因此,約定條款和“陳述與保證”條款是相輔相成的。約款因每筆借貸協議的特點而有所差別,借貸數額越大,約定條款越多。
11.權利轉讓
該條主要由借款人對貸款人轉讓其在借貸協議中的權利問題予以規定。通常情況下,貸款人有轉讓其權利的自由,但是貸款人轉讓其權利的自由要有所限制,在讓與權利之前必須經借款人同意,並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而對於借款人的提款權一般禁止轉讓。
12.稅收承擔
該條對借貸雙方履行及簽訂國際借貸協議中涉及的稅收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通常情況下,貸款方應負責承擔對其貸款所得利息所征收的稅款。
13.貸款費用
貸款費用指在簽訂及履行借貸協議中所涉及的費用,如管理費、代理費雜費等等。該條主要明確這些費用的分擔問題。
14.違約責任
該條主要規定違約的構成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或守約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不可抗力的認定等,借貸雙方凡是基於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情形,都構成違約。例如,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事項、違反借貸協議的其他條款等等;貸款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貸款、貸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貸款等等。此外,借款人或貸款人還存在著先期違約或預期違約的可能,如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貶值或毀損、借款人對其他債權人連續或多次違約等等;貸款人宣告破產或無提供貸款能力、貸款人資產被徵用等等。凡是在借貸協議簽訂後、履行期到來之前,違約方明確表示或從其行為中充分判斷出其將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貸協議的,均構成先期違約。對於先期違約,守約方有權事先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如中止履行借貸協議。發生違約行為後,守約一方有權根據違約行為的性質以及嚴重性採取如下措施:(1)中止借款人提取借款;(2)取消尚未提取的貸款;(3)宣佈貸款立即到期;(4)要求損害賠償;(5)要求實際履行;(6)要求解除全部合同;(7)持有借款人存款的貸款人在借款人違約時將借款人存款與未償還貸款本息或他賠償予以沖抵;(8)要求支付違約利息等等。
15法律適用
規定因借貸協議發生糾紛所引用的法律或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確定某一國內法或國際慣例或國際公約。
16.爭議解決條款
該條款又稱仲裁條款,因為大部分當事人都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因借貸協議所發生的爭議。所以應載明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效力。選擇仲裁方式之後,則不能選用訴訟方式。
17.其他條款
其他條款主要針對借貸協議的具體情況對協議上述條文中未能規定的事項予以明確,以防遺漏或不完善。以上是國際借貸協議最基本的條款。在實際業務中,由於每一筆借貸有其不同的特點,借貸當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協議的內容遠比以上條款詳細和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