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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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贷是国际间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和常用方式,它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而国际借贷协议则是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为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而将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确认下来的书面文件。根据该协议,贷款方有义务按协议约定条件向借款方提供约定数量的货币,而借款方则有义务按约定条件向贷款方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因此,国际借贷协议是成立国际借贷关系的证明,同时也是履行国际借贷行为以及解决国际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
国际借贷协议作为国际经济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国际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自己的特征:
1.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是国际货币,而不是实物。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货币都可以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有些国家的货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不能与其他外国货币相兑换,不能自由流通,因此,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只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自由流通、交换,并为各国所乐意接受的国际货币才有资格充当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物,这类国际货币主要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瑞典克郎、丹麦克郎、荷兰盾、意大利里拉、新加坡元、港元等20多种货币,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制订的欧洲货币单位虽属于记账单位,但也都有国标货币的某些职能,同样可以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
2.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较多,内容较为复杂,其涉及的种类可以因主体、贷款期限、贷款组织方式、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担保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国际贷款协议的内容相对其他国际经济合同而言,所涉及的文件较多,涉及的条款也较多。
3.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更为复杂,有时甚至涉及到十几个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例如,银团贷款协议涉及多家提供贷款的银行,因此适用何种法律以及管辖权往往成为协议的重点之一。
在国际借贷实践中,从不同角度可将国际借贷协议分为如下不同种类:
1.按提供贷款的主体,可分为政府借贷协议、国际金融机构借贷协议、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协议.
政府借贷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及其机构或公私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协议。政府贷款具有如下特征:(1)以政府名义提供贷款,贷款机构通常是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所设专管部门。(2)贷款条件优惠,具有经济援助性质。此种贷款的优惠表现在以下方面:贷款期限比较长,通常为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比较低,通常为无息或低息。(3)以政府间外交关系良好为前提条件,两国间通常事先达成经济援助方面的协定。(4)政府贷款多属于项目贷款或有条件贷款,即借款方只能将借款用于某一特定项目或只能在某些条件下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借贷协议是指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向一国政府或公私企业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如下特征:(1)各国际金融组织按其组织章程或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或规则提供贷款。(2)各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对象大部分要求必须是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3)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4)贷款的目的大多是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上的困难或帮助成员国发展某一方面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协议是指商业银行向政府机构、企业或团体及个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1)提供贷款的银行为商业性银行,即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2)贷款利率比较高,还款期比较短,往往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3)借款人大多可以自由使用贷款,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4)贷款规模或数额比较大。(5)受国际金融市场影响较大,贷款条件较苛刻或严格,旨在降低风险的条款比较多。
2.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分为独家借贷协议和国际银团借贷协议独家借贷协议是指由一家贷款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
国际银团借贷协议则是指由数家国际性银行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一定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国际银团贷款有以下特点:(1)提供贷款的银行有两家以上,而借款人是共同的。两家以上国际商业性银行共同提供的贷款称国际辛迪加贷款。
国际商业性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称为联合贷款。(2)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散贷款风险,尤其适合于那些贷款的数额比较巨大,贷款期限比较长的贷款。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时,各参与贷款银行可以分担损失。(3)利用国际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避开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的某些借贷方面的限制,如数量限制、期限限制、借款人或贷款人资格限制等等。(4)国际银团贷款大多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其他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牵头银行通常代表其他银行与借款人谈判,借款人不必与每一家贷款银行谈判,因此贷款程序并不十分复杂,借款成本也比较低。
3.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国际借贷协议、中期国际借贷协议和长期国际借贷协议短期国际借贷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中期国际借贷协议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长期国际借贷协议的贷款期限则多在5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之久。
4.按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可分为固定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和浮动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固定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是指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有效期间内固定不变的借贷协议,多适用于短期借贷。浮动利率的国际贷款协议的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有效期间是变化的,多适用于中长期贷款。
5.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有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和无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有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物权担保或信用担保,以保证到期还款,减少贷款风险。大部分国际借贷协议为有担保的国际借款协议。无担保的国际借款协议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多用于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6.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国际项目借贷协议和国际非项目借贷协议国际项目借贷协议是指借款人为某一特定项目的建设而向贷款人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借款人必须将借款用于该特定项目,并以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国际非项目借贷协议则不要求借款人必须将借款用于某一项目,或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政府借贷及国际金融组织借贷多属于项目借贷,而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多属于非项目借贷。
国际借贷协议作为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虽然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条款因贷款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但仍有相当多的条款是共同具备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借贷协议也由三部分组成,即约首、正文和约尾。约首部分一般载明借方与贷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的原则和基本依据、签约目的;签约时间与地点(有时放在约尾)。约尾主要包括借方与贷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附件的名称等。正文是国际借贷协议的核心内容,基本条款如下:
1.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对协议中论及的关键性名词或专业名词等予以定义,避免借贷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误解或纠纷。由于国际借贷协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别是国际项目借贷协议还涉及到特定项目,因此,定义条款是国际借贷协议中的必不可少条款。
2.贷款货币
贷款货币是指借贷双方选用哪种货币用作贷款使用的币种。如前所述,贷款货币应为在国际市场上可自由流通的货币。但是,由于各国基本上实行浮动汇率制,因此在选择贷款货币时应特别注意货币的汇率风险,尽量将贷款货币的汇率风险降到最低点。在协议中,不仅可以选择一种贷款货币,为了减少汇率风险,还可以选择多种贷款货币,即一笔贷款使用两种以上货币作为贷款货币。有时也可以选择综合贷款货币单位,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欧洲货币单位(ECU)、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欧洲货币单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于 1979 年 1 月 1 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的同时创立的,作为成员国货币的定值标准、共同体财政预算和成员国之间结算的工具以及国际储备的手段。欧洲货币单位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九种货币按权数加权平均,即根据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和共同体内部贸易额大小确定权数,按加权平均法逐日计算币值。九种货币所占权数每五年调整一次。欧洲货币单位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实行固定汇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外国家实行浮动汇率。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8年创立的一种记账单位和货币定值标准。为了分散货币汇率风险,国际借贷协议也规定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外一种货币作为贷款货币。
3.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也称贷款额度,是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的总数额。
4.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是指从国际借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期间。根据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通常,贷款额度越大,贷款期限越长。
5.贷款利息率、利息的计算
贷款利息率也称贷款利率,是一定时期内银行贷款的利息额与贷出或吸进的货币资金之间的比例,通常以百分率表示。利息是贷款银行依利率计算的法定孳息。如前所述,贷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固定利率也并不是一成不变,有时贷款银行会定期予以调整。浮动利率则多按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的累进制递增。
6.贷款的使用
政府借贷协议对贷款使用的目的一般都做明确规定,特别是项目贷款必须写明项目名称、各项目的资金分配等。非经贷款方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的使用用途。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大多也对贷款的使用用途予以限制,借款人必须专款专用。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较为自由,一般不对贷款的使用用途有任何约束。但是,无论何种机构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只能将它用于合法目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贷款方对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并不知情,贷款方的合法权利仍将受到保护。
7.贷款的提取
该条款主要列明借款人提取贷款的方式(一次提取或分期提取)、时间、数额、地点以及提款通知等事项。大多数借贷协议都要求借款人在借贷协议有效期间内提取借款时,应事先(通常提前5天或更长)向贷款方发出书面提款通知,注明提款日期、提款数额、该笔提款的利息期、借款方的银行账户、提款地点等。按国际金融市场惯例,提款通知应是不可撤销的,提款日期也应为银行营业日,提款地点应为货币发行国内(即由贷款方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借款方在该国银行而不是第三国的银行账户上)。
8.贷款的偿还
该条主要规定贷款偿还的方式、提前还款等事项。贷款偿还方式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自提取贷款之日起分期偿还本息。选用此种方式时,应规定分期偿还的次数(通常按年偿还)、偿还的时间、每次偿还的数额、利息的计算等。贷款人比较愿意接受分期还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贷款风险。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提前还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借款人有利而对贷款人不利,所以是否允许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的条件应予明确规定。在项目贷款中,贷款人依赖项目投产后所取得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早期完工,对贷款人更有还款保证,因此,借款人及早完成项目则应及早还款,贷款人对此一般不加以限制。而其他一些贷款则往往规定限制借款人提前还款,即使允许提前还款,也大多规定提前还款额应包括提前还款额的利息,有的还要求借款方对贷款方因提前还款时利率发生变动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9.陈述与保证
陈述与保证条款主要载明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签约资格、签约能力、财务及商务状况、偿还能力等所作的声明和陈述,并对其真实性予以承诺和保证。如借款人违反上述保证,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针对借款人此类违约的不同情况,有权行使下列权利:(1)将陈述与保证条款作为履行每一笔贷款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借款人陈述与保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贷款方有权中止该笔贷款;(2)有权解除或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或宣告已发放的贷款到期。在国际借贷协议中,之所以单方面要求借款人予以陈述和保证,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贷款人权利,减少贷款人的贷款风险。
10.约定条款
由于贷款人在国际借贷关系中相对借款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约款也是单方面要求借款人对贷款人所做的保证,但该保证与“陈述与保条款保证的内容不同,“陈述与保证条款”旨在由借款人保证其签约权力和行为能力的真实性。而约定条款主要要求借款人承诺在借贷协议生间承担一系列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旨在促使借款人履行借贷协议,特别期还本付息。因此,约定条款和“陈述与保证”条款是相辅相成的。约款因每笔借贷协议的特点而有所差别,借贷数额越大,约定条款越多。
11.权利转让
该条主要由借款人对贷款人转让其在借贷协议中的权利问题予以规定。通常情况下,贷款人有转让其权利的自由,但是贷款人转让其权利的自由要有所限制,在让与权利之前必须经借款人同意,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否则转让无效。而对于借款人的提款权一般禁止转让。
12.税收承担
该条对借贷双方履行及签订国际借贷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贷款方应负责承担对其贷款所得利息所征收的税款。
13.贷款费用
贷款费用指在签订及履行借贷协议中所涉及的费用,如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等。该条主要明确这些费用的分担问题。
14.违约责任
该条主要规定违约的构成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守约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不可抗力的认定等,借贷双方凡是基于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贷协议的情形,都构成违约。例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事项、违反借贷协议的其他条款等等;贷款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人不能按期提供贷款等等。此外,借款人或贷款人还存在着先期违约或预期违约的可能,如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贬值或毁损、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连续或多次违约等等;贷款人宣告破产或无提供贷款能力、贷款人资产被征用等等。凡是在借贷协议签订后、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方明确表示或从其行为中充分判断出其将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借贷协议的,均构成先期违约。对于先期违约,守约方有权事先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如中止履行借贷协议。发生违约行为后,守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严重性采取如下措施:(1)中止借款人提取借款;(2)取消尚未提取的贷款;(3)宣布贷款立即到期;(4)要求损害赔偿;(5)要求实际履行;(6)要求解除全部合同;(7)持有借款人存款的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将借款人存款与未偿还贷款本息或他赔偿予以冲抵;(8)要求支付违约利息等等。
15法律适用
规定因借贷协议发生纠纷所引用的法律或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惯例或国际公约。
16.争议解决条款
该条款又称仲裁条款,因为大部分当事人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因借贷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所以应载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效力。选择仲裁方式之后,则不能选用诉讼方式。
17.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主要针对借贷协议的具体情况对协议上述条文中未能规定的事项予以明确,以防遗漏或不完善。以上是国际借贷协议最基本的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每一笔借贷有其不同的特点,借贷当事人各不相同,因此,协议的内容远比以上条款详细和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