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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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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務員義務

  公務員義務,是指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限制與約束。它具體包括下列幾層意思:(1)公務員的義務首先是以其身份為前提條件的,這是對義務主體方面的限制。(2)公務員的義務包括:公務員依法必須主動地作出某種行為,即負有作為的義務,如公務員必須自覺地、負責地依法執行公務等,即公務員的職責;公務員依法不得作出某種行為,即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如公務員不得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等,這是從消極方面對公務員行為的約束。(3)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對公務員的限制與約束。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對其手中掌握的權力如果不設定一定的義務性條款加以限制與約束,就會導致被濫用的危險。所以,當法律在設定公務員權利的同時,必須設定相應的義務以保證公務員合法執行公務,履行職權。[1]

公務員義務的特點[2]

  1.公務員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公務員應該履行的一種責任。公務員義務既不同於由社會輿論來約束的道德義務,也不同於由黨紀黨規來約束的黨員義務,它是由國家法律來規定的公務員必須履行的一種責任,要求每一個公務員都必須遵守,否則,就要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所以,公務員的義務具有強制性。

  2.公務員義務是公務員行使職權、執行公務時必須履行的一種責任。公務員肩負著治國理政的歷史使命,機關的各項管理職能,都是通過每一位公務員的具體工作來實現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特別是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的行為表現,不但關係到機關工作績效的高低,而且也涉及機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求公務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務過程中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

  3.公務員義務是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的一種強制性約束。公務員義務是針對公務員這一特定的群體而規定的,只要具有公務員的身份,就必須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同樣,公務員義務也只對那些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普通公民,既然不擁有公務員的權利,也就不需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

  4.公務員義務的內容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公務員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但主要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前者要求公務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務過程中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後者則要求公務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務過程中不能作出或發生的行為。在我國公務員的義務中,主要對前者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將後者放在公務員紀律中進行規定,體現了自己的特色。

規定公務員義務的意義[2]

  公務員義務是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公務員應當遵守的一種行為準則,對於規範公務員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1.它有助於維護公務員系統的運行。公務員是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都有賴於公務員系統的正常運轉,而將公務員義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有助於約束公務員的行為,促使其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更好地管理好國家和社會事務。

  2.它有助於加強公務員的監督約束。公務員是行使公共權力公職人員,為了確保公共權力真正用來為公眾服務,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而將公務員義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不僅有助於約束公務員的行為,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而且有助於公眾對公務員的公務活動予以監督。尤其是與其他法律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同,《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義務的規定條款放在公務員權利的前面,要求公務員先履行義務,然後再享受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規範公務員的行為。

  3.它有助於豐富公務員的行為規範。從某種意義而言,公務員作為一種職業,需要制定一系列相應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才能確保公務員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為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公務員法》除了公務員紀律規範之外,還將公務員義務作為約束公務員的一種非常重要的行為規範規定下來,使公務員的行為規範更加全面、更加豐富。

公務員義務的內容[3]

西方國家公務員義務的內容

  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是社會契約理論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具體表現。通過錄用,業務類公務員獲得了在國家機關工作和享受法定的各種權利,但同時也要承擔在國家機關工作時應盡的義務。按照契約論的觀點,雇佣契約的實現過程就是獲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

  西方國家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義務和權利的規定雖有差異,但主要原則有共同性。大多數國家都有以下規定: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執行公務

  為了使國家機關能夠正常高效地運行,必須對公務員有明確的義務和紀律要求,同時,賦予公務員相應的權利,並用法律予以保障。這是民主政治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為了防止肆意踐踏政府工作人員權益的悲劇發生,在公務員制度建立中,都特別重視公務員義務權利的法律地位。同時,公務員履行義務的過程就是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公務員必須遵守法律和紀律,違者將受到製裁。

  (二)效忠國家,忠於職守

  西方國家規定公務員在到職前舉行“就職宣誓”儀式,保證效忠國家,這是首要義務。英、美國家都有專門的法規規定公務員應“把對國家的忠誠置於對個人和政黨的忠誠之上”,必須效忠於國家,不得將個人利益置於職責之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必須誠實正直。

  (三)政治中立

  “政治中立”原則是西方國家公務員的重要義務,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原則。公務員不得有黨派傾向,不得參與黨派活動,同時其管理也不受政黨干預。

  (四)服從領導,執行命令

  為了保障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西方各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服從上級,服從命令。如法國公務員法規定,“承擔一項公職的公務員,應對主管部門的行政長官負責,應保證執行行政長官交給他的旨命”。

  (五)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

  為了保證公務員的廉潔,防止以權謀私,各國都嚴格禁止公務員經商,限制兼任營利性的職務,並要求公務員嚴格遵守接受饋贈、禮品和宴請的規定。英國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個人或組織贈送的禮品、酬金和饋贈,不得接受與工作有關的個人或單位頻繁的宴請。如果出於禮節不便謝卻,接受禮品應先請示,事後交公處理。

  (六)保守職業秘密

  西方公務員制度要求公務員保守秘密的規定非常嚴格,即使退出公務員系統後仍須如此。各國除在公務員總法中有專門規定外,許多國家還專門制定有公務員保密法。

我國公務員義務的內容

  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以總結為遵守法律和紀律,遵守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接受監督。具體地說,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一個公民都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作為公民,公務員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並且,作為享有公務員義務與權利的公務員同時又是執法者,所以,遵守法律還意味著在工作中要依法作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不只是治理老百姓的工具,現代法治的精髓在於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所以,公務員要做守法的模範。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

  公務員行使權力、履行公職應遵循法律規定的規程,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公務員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程和政策的規定執行公務,才能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行使權力,該許可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許可權。與《公務員暫行條例》比較,《公務員法》增加了公務員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履行職責這一內容,在表述上更準確嚴密。所謂程式是指義務與權利實現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現代法治特別強調程式的重要性,程式合法是遵守法律的第一要素。當法律要求某種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式時,程式就是對實體活動的約束。程式與實體同等重要,程式的不當必然導致實體結果的不公正,程式的違法會導致行為的最終違法。公務員履行職責行為同其他行為一樣,有一定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間的延續性,即行政程式。行政程式的法律意義,主要地表現為它與行政機關的實體行政活動的關係上。行政程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證實體法的實施,實現實體正義。法律要求將行政程式作為行政實體職權合法的必要條件,將程式因素納入實體權力的實現過程。同時,行政程式還具有憲法上的重要意義,承載著實現個人權利,落實憲法理念的重要作用。在行政活動涉及個人基本權利時,當事人有權提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甚至參與到整個行政決策中,國家機關有義務去保證這一程式權利的實現。任何違反公正程式的行政活動,都有可能構成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侵犯。由於我國以前在行政和執法過程中比較忽視程式,所以公務員法強調了遵守程式。

  所謂許可權即法律適用的範圍,或對法律的界限。公務員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認真履行職責,就是要嚴格依法,沒有法律依據便沒有履行職責的許可權。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起法治,存在著公務員執法不嚴,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不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和公務員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只有依法按照程式工作,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才能達到真正提高國家機關辦事效率的目的。提高效率要依法作為,違法的行為有時可能效率較高,但是其後果則使高效率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反而危害了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務員的權力是人民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公務員所執行的國家公共事務的權力是屬於職位的,而非屬於個人的。公務員應該銘記服務群眾的意識。我們執政黨的崇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時代在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沒有變,仍然在與時俱進。儘管崗位職責不同,彼此能力各異,但都應該能夠在本職崗位上,通過不同形式做到為人民服務。

  公務員應當密切聯繫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必須賦予人民監督的條件和手段。政務、財務,這些事關群眾的事要公開,幹部不公開,群眾無從監督。要建立群眾監督制度。哪些事情需要人民參與,如何讓人民參與,公務員如何深入群眾聽取意見,最後的結果如何告知群眾等等,都要制度化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所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國家職權的公務員負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公務員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在執行對外公務的過程中,對外代表國家,這就必然要求其站在國家和政府的立場上,以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作為最高準則,自覺地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公務員的所有職位都是在國家機關定職能、定機構、定編製的基礎上,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的,每個職位都有明確的職責和工作任務。其目的就是把適合的人安排到最適合發揮其資質的工作上去,做到事得其人,人盡其才,人事相宜。因此,在每個職位上的公務員都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嚴格履行本職位的義務,承擔起本職位的責任;否則,不能保證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

  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公務員在工作上服從上級命令,這是為了保持行政系統靈活運轉,是政令正常推行的必然要求。但是,為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損失,《公務員法凈規定:公務員有權對上級的錯誤決定提出糾正意見;如果執行了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規定是為了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

  應當註意的是,根據《公務員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法官法》中對公務員的義務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法官在行使審判職能時,要求根據其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作出裁判,不受上級決定與命令的干涉。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是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公務員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法凈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同時,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要保守國家秘密。公務員在任職期間負有保密的義務;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辭去公職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公務員的紀律是指《公務員法》中所規定的任何公務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公務員職業道德是指公務員在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特別是對領導職務公務員來說,其職業道德要求應該高於普通群眾。例如,公而忘私、無私奉獻、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恪盡職守、勤政為民、身先土卒,等等。這些道德規範,對一般群眾和普通勞動者而言,是提倡性、鼓勵性的職業道德要求,而對於一個執政黨的領導幹部來說,則是必須遵循的職業道德信條。因而,公務員在道德實踐中應切實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提高;正確對待榮譽,正確對待自己,正確對待別人,為人民辦事,請人民監督,讓人民滿意。社會公德是要求所有成員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準則,包括遵守紀律、講究禮貌、講究衛生等。我國全社會正在大力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公務員應該做遵守社會公德的模範。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所謂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是要求公務員辦事公正無私,廉潔自守,不貪污受賄,不徇私枉法。公務員特別是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要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章制度,管好身邊的人,管好家屬子女,做到不為名所累,不為利所惑,清廉自守;切實改變對公務員特別是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監督的軟弱渙散狀態,真正把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公道正派要求對任何人都要公正,不因人的社會地位、宗教信仰、民族因素等而有偏見。要做到公道正派,真正找準查清妨礙公道正派的突出問題,堅持走群眾路線,廣開言路,讓群眾更好地瞭解、參與、監督活動全過程。可以抓住一些重大典型案例,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強化公道正派理念,營造踐行公道正派的良好氛圍,這樣才會達到良好的效果。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既是國家公職人員,也是普通公民。因此,公務員不僅要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還要履行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公務員義務的分類[4]

  (1)根據義務履行期間分類,可分為公務員在職期間的義務和公務員退出公務員系統後的義務。

  (2)根據義務履行方式,可以分為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3)根據義務內容分類,可以分為政治要求、職業服務規則、廉政與道德義務等。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王紅,傅思明.公務員法新論.中國商務出版社,2005年10月
  2. 2.0 2.1 唐曉陽.國家公務員制度概論 修訂本.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3. 紀培榮(等).國家公務員制度教程新編.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9
  4. 周美雷.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北京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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