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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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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务员义务

  公务员义务,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限制与约束。它具体包括下列几层意思:(1)公务员的义务首先是以其身份为前提条件的,这是对义务主体方面的限制。(2)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公务员依法必须主动地作出某种行为,即负有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必须自觉地、负责地依法执行公务等,即公务员的职责;公务员依法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即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这是从消极方面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3)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对公务员的限制与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设定一定的义务性条款加以限制与约束,就会导致被滥用的危险。所以,当法律在设定公务员权利的同时,必须设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公务员合法执行公务,履行职权。[1]

公务员义务的特点[2]

  1.公务员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一种责任。公务员义务既不同于由社会舆论来约束的道德义务,也不同于由党纪党规来约束的党员义务,它是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所以,公务员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2.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公务员肩负着治国理政的历史使命,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都是通过每一位公务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特别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不但关系到机关工作绩效的高低,而且也涉及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求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3.公务员义务是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的一种强制性约束。公务员义务是针对公务员这一特定的群体而规定的,只要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就必须要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同样,公务员义务也只对那些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具有约束力,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既然不拥有公务员的权利,也就不需要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公务员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主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前者要求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后者则要求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作出或发生的行为。在我国公务员的义务中,主要对前者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将后者放在公务员纪律中进行规定,体现了自己的特色。

规定公务员义务的意义[2]

  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它有助于维护公务员系统的运行。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都有赖于公务员系统的正常运转,而将公务员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助于约束公务员的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更好地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

  2.它有助于加强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公职人员,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真正用来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而将公务员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不仅有助于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而且有助于公众对公务员的公务活动予以监督。尤其是与其他法律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同,《公务员法》将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条款放在公务员权利的前面,要求公务员先履行义务,然后再享受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规范公务员的行为。

  3.它有助于丰富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而言,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需要制定一系列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才能确保公务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务员法》除了公务员纪律规范之外,还将公务员义务作为约束公务员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规范规定下来,使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更加全面、更加丰富。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3]

西方国家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社会契约理论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具体表现。通过录用,业务类公务员获得了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享受法定的各种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在国家机关工作时应尽的义务。按照契约论的观点,雇佣契约的实现过程就是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

  西方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虽有差异,但主要原则有共同性。大多数国家都有以下规定: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行公务

  为了使国家机关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行,必须对公务员有明确的义务和纪律要求,同时,赋予公务员相应的权利,并用法律予以保障。这是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防止肆意践踏政府工作人员权益的悲剧发生,在公务员制度建立中,都特别重视公务员义务权利的法律地位。同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违者将受到制裁。

  (二)效忠国家,忠于职守

  西方国家规定公务员在到职前举行“就职宣誓”仪式,保证效忠国家,这是首要义务。英、美国家都有专门的法规规定公务员应“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对个人和政党的忠诚之上”,必须效忠于国家,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职责之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必须诚实正直。

  (三)政治中立

  “政治中立”原则是西方国家公务员的重要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原则。公务员不得有党派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四)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西方各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上级,服从命令。如法国公务员法规定,“承担一项公职的公务员,应对主管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应保证执行行政长官交给他的旨命”。

  (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防止以权谋私,各国都严格禁止公务员经商,限制兼任营利性的职务,并要求公务员严格遵守接受馈赠、礼品和宴请的规定。英国公务员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组织赠送的礼品、酬金和馈赠,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或单位频繁的宴请。如果出于礼节不便谢却,接受礼品应先请示,事后交公处理。

  (六)保守职业秘密

  西方公务员制度要求公务员保守秘密的规定非常严格,即使退出公务员系统后仍须如此。各国除在公务员总法中有专门规定外,许多国家还专门制定有公务员保密法。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总结为遵守法律和纪律,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接受监督。具体地说,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作为公民,公务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且,作为享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公务员同时又是执法者,所以,遵守法律还意味着在工作中要依法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不只是治理老百姓的工具,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所以,公务员要做守法的模范。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规程,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程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公务,才能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该权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限。与《公务员暂行条例》比较,《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这一内容,在表述上更准确严密。所谓程序是指义务与权利实现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合法是遵守法律的第一要素。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为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在行政活动涉及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由于我国以前在行政和执法过程中比较忽视程序,所以公务员法强调了遵守程序。

  所谓权限即法律适用的范围,或对法律的界限。公务员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严格依法,没有法律依据便没有履行职责的权限。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法治,存在着公务员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和公务员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只有依法按照程序工作,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达到真正提高国家机关办事效率的目的。提高效率要依法作为,违法的行为有时可能效率较高,但是其后果则使高效率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反而危害了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公务员所执行的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属于职位的,而非属于个人的。公务员应该铭记服务群众的意识。我们执政党的崇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代在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仍然在与时俱进。尽管岗位职责不同,彼此能力各异,但都应该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必须赋予人民监督的条件和手段。政务、财务,这些事关群众的事要公开,干部不公开,群众无从监督。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哪些事情需要人民参与,如何让人民参与,公务员如何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最后的结果如何告知群众等等,都要制度化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所以,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职权的公务员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对外公务的过程中,对外代表国家,这就必然要求其站在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上,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准则,自觉地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其目的就是把适合的人安排到最适合发挥其资质的工作上去,做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履行本职位的义务,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否则,不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务员在工作上服从上级命令,这是为了保持行政系统灵活运转,是政令正常推行的必然要求。但是,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损失,《公务员法净规定:公务员有权对上级的错误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执行了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是为了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法官法》中对公务员的义务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时,要求根据其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上级决定与命令的干涉。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净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同时,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领导职务公务员来说,其职业道德要求应该高于普通群众。例如,公而忘私、无私奉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勤政为民、身先土卒,等等。这些道德规范,对一般群众和普通劳动者而言,是提倡性、鼓励性的职业道德要求,而对于一个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则是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信条。因而,公务员在道德实践中应切实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别人,为人民办事,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社会公德是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我国全社会正在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公务员应该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守,不贪污受贿,不徇私枉法。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身边的人,管好家属子女,做到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惑,清廉自守;切实改变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的软弱涣散状态,真正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公道正派要求对任何人都要公正,不因人的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民族因素等而有偏见。要做到公道正派,真正找准查清妨碍公道正派的突出问题,坚持走群众路线,广开言路,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参与、监督活动全过程。可以抓住一些重大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公道正派理念,营造践行公道正派的良好氛围,这样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既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普通公民。因此,公务员不仅要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还要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公务员义务的分类[4]

  (1)根据义务履行期间分类,可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

  (2)根据义务履行方式,可以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3)根据义务内容分类,可以分为政治要求、职业服务规则、廉政与道德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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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红,傅思明.公务员法新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10月
  2. 2.0 2.1 唐晓阳.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 修订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3. 纪培荣(等).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新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9
  4. 周美雷.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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