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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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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务员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辞去公职的直接结果是丧失公务员身份,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归于消灭。这是典型意义的辞职[1]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征[1]

  公务员辞去公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去公职正是择业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否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第二,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务员行使辞去公职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本人首先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以避免对机关正常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第三,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业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后,其在原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去公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重要岗位任职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样规定,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对于保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2]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权利。从立法技术方面讲,可以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第一,肯定性条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肯定性条件是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

  第二,限制性条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就是从反面排除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公务员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关系重大,在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自由的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3]

  公务员辞去公职,既关系到公务员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实现,又关系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因此《公务员法》不仅规定了公务员可以辞去公务员职务的权利,同时又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不仅规定了条件,还规定了辞去公职的法定程序。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循以下的程序和规定:

  1.公务员要辞去公职,首先必须提出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公务员辞去公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消失,是关系到公务员个人重要切身权利的法律行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既可以使公务员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又能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便于纠纷的妥善处理。

  2.任免机关进行批准。任免机关是任命公务员担任某种职务和免去公务员职务的主管机关,公务员要求辞去公职也就是免去其职务。因此要经过任免机关审批,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公务员辞去公职,还是不同意其辞去公职是完全必要的。没有得到任免机关批准的离职,属于擅自离职。擅自离职是违法行为,机关要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3.公务员任免机关在收到普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后,要在30日内进行审批,而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书面申请要在90日内进行审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之所以比较长,是因为领导成员是机关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的领导者,他的离去会影响到部门或单位的各方面工作,关系到部门或单位内各个公务员的工作,因此更需要认真谨慎。同时,领导成员的离职还涉及其接替人选等一系列问题,也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规定审批时间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给任免机关足够的时间认真审查,另一方面是督促任免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权利的依法实现。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将其职位工作的内容、要求等向其接任者进行交接,以保证机关工作照常进行。对于主管或经管财务的公务员,离职前还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限内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和正确。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3]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

  1.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

  公务员在被录用之后,通过任免机关的任命,和机关就建立了职务关系,获得公务员的身份。当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就自然废除,公务员身份自然消失。

  2.失去公职待遇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建立职务关系后,就可以享受公职的相关待遇: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待遇。但公务员一旦辞去公职,职务关系自然废除,公务员身份自然消失,公务员也就失去因从事公职所享受的待遇。

  辞去公职的原公务员所在机关要负责给辞去公职的原公务员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的证明材料和递转手续,以作为他们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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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邱中慧.人事行政管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08
  2. 薛立强,杨书文.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09
  3. 3.0 3.1 许文骊.公务员制度新解.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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