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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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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辞去领导职务

  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辞去其所担任的职务。辞去领导职务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职务的消失,但并不丧失公务员身份。[1]

辞去领导职务的特征[1]

  辞去领导职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辞去领导职务的形式是多样的。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者以及自愿辞职者不是因个人的过错和过失而辞职,他们只是根据工作的需要或者个人的意愿辞去职务;引咎辞职者、责令辞职者或者是有重大过错,或者是不胜任现职。

  第二,辞去领导职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的主体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来说,没有辞去领导职务的问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主体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即只有党政机关领导班子的成员,才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问题。

  第三,辞去领导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无论是哪种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辞职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离职、损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建立辞去领导职务的意义[1]

  在公务员法中确立辞去领导职务制度,是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和突破,这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员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推动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自愿辞职制度赋予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个人意愿辞去领导职务的权利。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针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领导成员而建立的一种退出机制,在“下”的方式上将过去单纯依靠管理主体的硬性处理,转变为管理主体和公务员本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将公务员的自律和管理主体的他律结合起来,开辟了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新渠道。

  第二,有利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对于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的制度,但对于工作失职、领导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为实现对领导干部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加强了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第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尊重个人的意愿,强调权利背后的责任。自愿辞职制度通过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体现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择业权的尊重。民主政治也是一种责任政治,有权利就有责任。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通过公务员个人辞职行为来承担责任,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促使公共政策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取信于民,维护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与程序[2]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根据辞去领导职务的事由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以下四种类型:

  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异地或异职位调动的,首先要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因公辞去领导职务主要适用于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七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自愿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是领导干部的权利。由于领导职务的特殊重要性,为了防止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能造成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损害,国家在辞职程序、辞职条件等方面作了必要的限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这些限制包括:(1)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虽离开上述特殊职位,但不满脱密期限的,不得辞职;(2)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3)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超过一年的,不得辞职;(4)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正在审计的,不得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主辞去领导职务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接到辞职申请之目起三个月内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所在单位及本人。超过三个月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列举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的9种情形:(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之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这9种情形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二是领导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个人责任。

  引咎辞职的程序是:(1)有以上9种情形之一者,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说明辞职的原因和思想认识等;(2)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辞职的决定。决定应及时通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干部本人;(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有两种情形:一是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任免机关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

  责令辞职的程序是:(1)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并将责令干部辞职的规定用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建立辞去领导职务的相关措施[2]

  建立辞去领导职务的辞职制度,是对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干部职务只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但是,这项制度的执行会涉及一些领导干部的利益。为此,要为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要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除因公辞职外,对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及责令辞职的公务员来说,都存在一个重新安排职务的问题。由于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原因和情况不同,因此,对他们的安排也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安排,既不能“本地出错,异地做官”,也不应“一错即辞,一走了之”,不闻不问。制定一套科学的安置政策,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是坚持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重要条件。

  2.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及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首先是责任明确,其次是追究方式方法科学。为此,建立权责明确和权责一致的岗位责任制,是建立和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有了岗位责任制还要有对干部完成岗位责任的科学评价,才能认定干部是优秀,称职、基本称职还是不称职,从而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提供依据。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意识

  引咎辞职也好,责令辞职也好,大都源于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能认真负起责任,有失职或失误行为。因此,只有不断地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才能避免导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事由的发生。

辞去领导职务的法律后果[3]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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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邱中慧.人事行政管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08
  2. 2.0 2.1 许文骊.公务员制度新解.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8
  3. 周玉华.公务员法教程.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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