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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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即指公务员的纪律与处分,也就是公务员的基本纪律规范和公务员违反纪律的政纪责任。
公务员的惩戒与公务员义务都是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的,是对公务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但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是从宏观上支配、约束公务员行为的;纪律则从具体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了公务员不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对公务员的行为做出了许多限制,同时规定了公务员违反纪律所应承担的政纪责任。制定公务员的纪律规范,并对违反纪律规范的公务员实施必要的处分,对于加强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遏制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公务员违反政纪予以处分是公务员惩戒制度组成部分。惩戒是对违法渎职者的否定性评价,直接令其为其错误行为体会到羞耻和愧疚。运用惩戒的手段,从消极的角度对公务员的错误行为进行补救和纠正。这会有效地保证公务员制度的运行。[1]
公务员惩戒实施的意义[1]
实施公务员惩戒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管理高效运转的保障
国家机关是执行机关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管理必须保持高效运转。国家管理由公务员实施,其能否高效运转除依靠公务员队伍的较高素质外,还要依靠纪律约束公务员,使其形成合力,防止涣散。
(二)推行依法治国的条件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管理的基本特点,是使全社会走向法制轨道的重要前提。涉及国家管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都要通过公务员来实现,为保证公务员做到依法办事,就必须用严格的纪律加以约束。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前提
少数公务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中造成极为消极的影响。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严格和可操作性强的纪律约束予以整治。
公务员是公民授权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并为公众服务的人员。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都与公众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发生联系。如果公务员不严格履行义务、遵守纪律,就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
公务员惩戒的原则[2]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违反纪律,就要受到惩戒。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遵守以下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证据确凿;
(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教育与惩戒结合。
对公务员的惩戒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当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就应该免予处分。当公务员违纪行为较重,只有给予惩戒才能达到教育受处分本人,就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要帮助犯错误公务员找出犯错误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今后的改正措施。处分期满的,要及时解除处分。
公务员惩戒的内容[2]
国家公务员法将惩戒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因违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给予撤职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公务员法》同时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降低级别和职务。
公务员惩戒的种类[3]
综合西方国家有关公务员惩戒的规定,惩戒的种类一般可分为精神惩戒和实质惩戒两大类。
精神惩戒一般用于较轻微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其种类包括申诫、警告、记过等,其中申诫又包括训诫和批评教育。
实质惩戒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的处分,包括物质惩戒和职务惩戒两种。物质惩戒主要指经济方面的惩戒,如罚款、减薪、停薪、停算年薪或取消某种津贴、待遇等。职务惩戒与其他几种惩戒方式相比,是最严重、最严厉的一种惩戒形式。其主要方式有降级、降职、调职、离职,停职、停止晋升、撤职或开除等。这种惩处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经济各方面都受到损失,用于惩治国家公务员所犯的严重的违纪行为。这种惩戒方式在各国政府中都普遍地被采用,是公务员惩戒中的最后形式。
公务员惩戒的条件[3]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将公务员惩戒的条件纳人法律的范畴,使其有法可依,从而强化了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条件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务员违反了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公务员违反或不履行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义务、职责或纪律条例;三是公务员违反了其他被限制的行为。这里所谓其他被限制的行为是指公务员的政治、经济、法律约束以外的行为,主要有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
公务员惩戒的程序[3]
关于惩戒程序各国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基本遵循全面客观公正、注重事实,维护公务员权利和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来处理,尤其是较重的处分更加严格。关于处分程序,归纳起来大致包括:
(1)提出指控。即主管人员发现所属公务员有违反规定而需予以处分时,应向上级长官或机关首长提出指控。
(2)通知。由有惩戒权者将指控事项,书面通知被指控者,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辩。(3)申辩。被指控者对指控事项可提出申辩,并提出有关人证物证。
(4)调查。有惩戒权者对指控及申辩事宜,如认为尚不够作为惩戒依据时,要举行调查,在调查期间并举行言辞辩论,被指控者可请律师或工会团体代表代为辩护。
(5)惩处。根据所搜集的事实,再行决定给予处分。
(6)受处分人申诉、复审和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