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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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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務員辭去公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提出,並經過任免機關批准,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係。辭去公職的直接結果是喪失公務員身份,公務員與機關的職務關係歸於消滅。這是典型意義的辭職[1]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特征[1]

  公務員辭去公職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法定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基本權利。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去公職正是擇業權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否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是法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由公務員本人自行決定。

  第二,辭去公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務員行使辭去公職權利,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本人首先提出申請,報經任免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職,以避免對機關正常工作的干擾和影響。

  第三,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職待遇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係證明,有在規定範圍內獲得重新就業的權利,在辭職者擔任其他國家公職後,其在原機關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

  第四,辭去公職的主體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機密等重要崗位任職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職。這樣規定,對於保證國家公務執行的嚴肅性、穩定性,對於保護國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2]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是指公務員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行使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法律權利。從立法技術方面講,可以分為肯定性條件和限制性條件。

  第一,肯定性條件。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肯定性條件是公務員本人不願意或不適宜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

  第二,限制性條件。公務員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就是從反面排除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公務員承擔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關係重大,在保證公務員辭去公職自由的同時,必須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損害。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以下五種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式[3]

  公務員辭去公職,既關係到公務員自由選擇職業權利的實現,又關係到國家和公眾利益,因此《公務員法》不僅規定了公務員可以辭去公務員職務的權利,同時又規定了一些限制性條件;不僅規定了條件,還規定了辭去公職的法定程式。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必須遵循以下的程式和規定:

  1.公務員要辭去公職,首先必須提出辭去公職的書面申請。公務員辭去公職,意味著公務員身份的消失,是關係到公務員個人重要切身權利的法律行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既可以使公務員嚴肅對待、慎重處理,又能防止可能出現的糾紛和便於糾紛的妥善處理。

  2.任免機關進行批准。任免機關是任命公務員擔任某種職務和免去公務員職務的主管機關,公務員要求辭去公職也就是免去其職務。因此要經過任免機關審批,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確定是否同意公務員辭去公職,還是不同意其辭去公職是完全必要的。沒有得到任免機關批准的離職,屬於擅自離職。擅自離職是違法行為,機關要追究公務員的責任

  3.公務員任免機關在收到普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書面申請後,要在30日內進行審批,而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書面申請要在90日內進行審批。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審批期限之所以比較長,是因為領導成員是機關某一部門、某一單位的領導者,他的離去會影響到部門或單位的各方面工作,關係到部門或單位內各個公務員的工作,因此更需要認真謹慎。同時,領導成員的離職還涉及其接替人選等一系列問題,也需要較長的審批時間。規定審批時間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給任免機關足夠的時間認真審查,另一方面是督促任免機關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公務員辭去公職權利的依法實現。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將其職位工作的內容、要求等向其接任者進行交接,以保證機關工作照常進行。對於主管或經管財務的公務員,離職前還要按照規定進行財務審計,對其任職期限內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本單位財務開支的合法和正確。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法律後果[3]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兩方面:

  1.職務關係廢除,公務員身份消失

  公務員在被錄用之後,通過任免機關的任命,和機關就建立了職務關係,獲得公務員的身份。當公務員辭去公職,公務員與機關的職務關係就自然廢除,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

  2.失去公職待遇

  公務員與行政機關建立職務關係後,就可以享受公職的相關待遇: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待遇。但公務員一旦辭去公職,職務關係自然廢除,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公務員也就失去因從事公職所享受的待遇。

  辭去公職的原公務員所在機關要負責給辭去公職的原公務員辦理好各種有關身份、職務級別、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的證明材料和遞轉手續,以作為他們重新就業時確定各種待遇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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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邱中慧.人事行政管理學.貴州人民出版社,2005.08
  2. 薛立強,楊書文.當代中國公務員制度.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09
  3. 3.0 3.1 許文驪.公務員制度新解.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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