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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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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務員權利

  公務員權利,是指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或抑制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例如,國家公務員法規一般都規定公務員享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一旦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公務員可以提出申訴和控告,同時也有權要求有關國家機關或監察機關及時受理並予以糾正,或要求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直至要求負經濟賠償責任等。公務員權利的涵義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或法規規定公務員的權利,是為了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而且,公務員行使這種權利,必須是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之中。這是法律或法規規定公務員權利的出發點和歸宿。

  2.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就是法律賦予公務員權利的形式,確認公務員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過程中,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的行為

  3.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不僅是由國家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而且,公務員權利的行使,是由國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4.對公務員來說,大部分權利是可選擇性權利,他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有些權利則是公務員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時必須具有的,不行使這些權利,就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甚至給行政工作帶來不良後果。況且,有些權利本身同時也是義務,公務員更應當認真履行,不得放棄。[1]

公務員權利的特點[2]

  1.公務員的權利與其義務的一致性

  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是辯證的統一體。在一般情況下,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產生,同時在行為過程中發生作用。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反之,沒有義務也就無所謂權利,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是相對的。一旦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產生了行政職務關係,即受國家委托,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時,就毫不例外地享受國家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同時,又責無旁貸地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無論就公務員個人,還是整個公務員系統而言,其權利和義務始終存在,構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法律強調公務員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目的在於,藉助於合法的權利保障和義務約束的有效結合,充分發揮公務員系統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公務員身份和法律地位等必要的權利保障,確保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為公務員系統的一切活動奠定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公務員職責和紀律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公務員應有的管理功能和效能得以實現,併為公務員的一切活動提供基本的規範和方法。因此,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是為了鞏固公務員系統的內在機制,保證它按照自身的規律,正常和高效的運行。

  2.公務員權利的層次性

  公務員的權利包含兩個層次:其一,公務員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公務員首先是本國的公民,這是他成為公務員的先決條件。一個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通過法定的途徑和程式進入公務員隊伍後,他原有的公民身份並未喪失,仍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二,公務員還享有公務員法所規定的權利。作為公務員,國家和社會基於其特定的身份和地位,賦予其一定的職權。因此,公務員既是公民,又不能等同於一般公民,而是擔任行政職務的公民,他們與國家之間產生了一種特定的關係,即行政職務關係,他們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其行為必須符合公務員法對其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公務員基於憲法上規定的權利和公務員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是協調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條文的規定上,又表現出不協調性,甚至相互衝突。因為公務員法根據公務員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不能不有限度地限制公務員的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是說,要求公務員主要以第二層次的權利、義務即公務員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作為行為準則,而相對放棄一部分憲法賦予的,與公務員職責有衝突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公務員系統的正常運行。在這個問題上,各國公務員法的立法和實踐,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但在某種程度上,對公務員憲法權利的限制,為公務員特定身份所必須。例如,現代各國憲法一般都承認公民享有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等權利,但是大部分國家的公務員法限制或禁止公務員享有游行、示威、罷工等權利,因為這些權利的享有與公務員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代表人”的身份和負有“執行公務”的職責是相背離的。

  3.公務員權利的平等性

  公務員權利的平等性,是指公務員享有的權利不能因人而異。這正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一樣,所有公務員在法律規定的權利面前也一律平等。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權利是面向全體公務員的,它把所有公務員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任何公務員,無論民族、性別、家庭出身、資歷、職位、社會地位及社會關係有多大差異,都一律平等地享受法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國家和社會賦予的義務。任何公務員不能憑藉其職位權力、資歷或社會背景等優越條件享受法律以外的某種特權和殊榮,或者歧視其他公務員。平等原則為以功績製為核心的公務員制度奠定了基礎,為公務員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保證。

公務員權利的作用[2]

  強調公務員的權益及其保障,是各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制度的共同特征。公務員的權利、利益及其保障是公務員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公務員是公務員系統的最主要的構件,組織系統內的一切任務都要依靠公務員去完成和實現。公務員的權利和其義務一道,直接、有效地規範著公務員的一切行為,從而為整個公務員系統的正常運行創造了基本條件。它對於整個公務員系統的正常運轉起著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

  1.公務員權利是公務員身份和順利執行公務的基本保障

  公務員權利是公民取得公務員身份的重要標誌之一,也是公務員行使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基本條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過其權利表現出來的。只有當公務員具有法定的權利,並且能夠行使這些權利時,才能有效地執行公務。

  2.公務員權利是對公務員的有效激勵方式

  公務員,與其他公民一樣,要發揮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也必須對其有一定的激勵措施。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權利的適當規定,實際上就是對公務員的激勵措施。只要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權利符合公務員的心理、滿足公務員的需要,它就能夠有效地激發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公務員權利的實現,必定能夠極大地激發和調動廣大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

  3.公務員權利是公務員隊伍穩定性和連續性的保證

  公務員權利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促進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一方面,通過設定各項權利保障,使在職公務員獲得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保證公務員安心於本職工作,防止人才外流,使公務員隊伍相對穩定。另一方面,通過設定權利保障,不斷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系統,同時使退出公務員系統的公務員得到妥善安排,使公務員系統能正常地進行新陳代謝,永葆活力,從而保證公務員隊伍的連續性。

  4.公務員權利是實現公務員管理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手段

  法治化、民主化是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兩個重要目標。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權利的適當規定,能有效地促進這兩個目標的實現。首先,建立公務員的權利體系,有助於公務員增強法律意識,並依靠法律力量和法定程式同各種肆意侵犯公務員權利的違法行為作鬥爭。其次,建立公務員的權利體系,有助於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使其依法辦事,自覺遵守國家法紀、政紀,杜絕一切侵犯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行為和不正之風。最後,建立公務員權利體系,有助於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體現行政公開性原則。使廣大公民和有關機關能夠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的一切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對公務員的各種違法行為予以批評和制止,保證公務員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使公務員更加廉潔奉公和公務員系統更加高效運轉。總之,公務員的權利有助於將公務員及其管理活動納入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軌道。

公務員權利的內容[3]

國外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

  國外公務員一般享有以下幾項基本權利:

  (一)身份保障權,即實行常任制,非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和法定程式,不得取消公務員的身份,不得給予處分

  如《日本公務員法》規定:除非法律或人事院規則所定事由外,對公務員不得違反其意願,強行降職、休職和免職

  (二)經濟權利,即領取法定工資和享受合理報酬的權利

  有些國家除工資外還規定了名目繁多的補貼,如日本有住房津貼、家庭津貼、加班津貼、夜班津貼、交通津貼、地區津貼、危險作業津貼等。

  (三)休息的權利,即公務員有權獲得正當的休息時間

  如法國公務員享有帶薪休假、病假、長期休假、產假、哺乳假、休養假、受教育假等。

  (四)辭職權,即公務員在一定條件下,有權辭去其公職,脫離公務員系統

  如法國、日本、瑞士等國家都規定公務員的辭職權。

  (五)申訴權,即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西方許多國家對此都在有關法律中做出了詳細規定。

  此外,西方一些國家還規定公務員有結社權,但禁止公務員參加旨在舉行罷工的社團或其宗旨與其所採用的手段是非法的、對國家是危險的社團。

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

  《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我國公務員的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一、履行職責權

  職責即義務。每一個公務員都有相應的職位,每個職位都有為完成國家規定的工作任務而確定的職責。國家有權要求公務員盡職盡責,同時國家也要為公務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權力保障,這種權力保障也稱為履行職責權。

  公務員履行職責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國家依法賦予的;第二,它是公務員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必要條件和保障,公務員只有履行職責時才能享有;第三,公務員只是此項權力的執行者,此項權利本身具有明確的約束性和規定性;第四,公務員不得憑藉此項權力從事任何超越職權的謀私活動;第五,此項權力是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保證,因此不得隨意放棄。

  二、身份保障權

  公務員代表國家履行職責,執行公務,實施社會管理,他要把國家意志通過公務行為化作一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覺行動。為了保證公務員在不同職位的管理相對人面前都能秉公執法而不受報複和迫害,國家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公務員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的權利,這項權利又稱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

  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公務員有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等權利。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證公務員的身份不受非法侵害,使之在履行職責,執行公務時消除種種疑慮和後顧之憂,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公務員的身份保障權並把它放在各項權利的首位。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式是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必要條釁。法定事由是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確已觸犯了《公務員法》中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法定程式是指《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定過程。只有確鑿的法定事由和經過全部法定程式,公務員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才合法有效。

  三、勞動報酬權

  在我國,公務員的勞動報酬是指公務員為國家和社會提供了一定形式的勞動後,國家根據按勞分配原則,按照公務員的責任輕重、工作難易、職務級別等分配給公務員個人消費品的貨幣表現。公務員的勞動報酬是公務員社會地位、有效勞動、責任程度、工作實績等綜合的、合理的反映,是公務員維繫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必要保證,是以職位分類為基礎確定的。公務員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獎勵性工資和津貼性工資三部分,實踐證明,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能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和社會榮譽感,激勵公務員努力工作,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保險福利待遇是除勞動報酬外,國家對生、老、病、傷、死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和國家為改善和提高公務員的生活水平而採取的一些措施,對於保障公務員基本生活,彌補部分額外支出有積極作用。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這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是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保障。當然,這項制度的確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適應我國的財政負擔能力。

  四、獲得培訓權

  “參加培訓”是公務員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和行政管理科學化需要。也是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實踐證明,幹部隊伍的素質如何,能否適應總任務的要求,關係到社會主義事業的成敗,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盛衰興亡。因此,有計劃地、大規模地培訓幹部,提高幹部隊伍素質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實踐也證明,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織保證。大規模地、正規化地培訓在職幹部,提高幹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實現幹部隊伍四化的根本途徑之一。有組織、有計劃地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使公務員不斷掌握馬列主義理論,提高政策水平,瞭解新觀點,新思想,學習新技術、新科學,學到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管理方法,使公務員始終站在時代的前列。

  接受培訓作為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國家要從實際出發確保每年的經費、人員和組織落實。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確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和內容。乾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切實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五、批評建議權

  公務員“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精神在公務員制度中的又一具體體現。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務員作為公民自然享有憲法賦予的批評建議權,但是公務員又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他履行職責、執行公務主要是在行政機關內部,接受主管機關及部門首長的領導。因此,在具體工作中,他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瞭解得最直接、最具體、最經常,因此,最有發言權。

  批評建議是公務員以搞好工作為目的,幫助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避免錯誤,改進工作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批評建議是公務員以國家主人翁精神關心國家事務,關心人民利益的表現,並非一定直接與本人利益有關。批評建議也是加強民主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種有效形式,是國家賦予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的批評建議權應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批評建議的對象。既可以是本部門或有行政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也可以是其他部門或無行政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二是批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是工作內容、工作方式方法或工作程式,也可以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上述機關或人員的侵害;三是批評建議的方式。既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其他形式。

  六、申訴控告權

  在公務活動中,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有時會因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工作失誤、不當或打擊報複等原因受到侵害或損害。同時,公務員因自身素質、覺悟程度等在工作中也會出現失職瀆職、貪污受賄、損公肥私、誣告陷害他人等違法違紀行為。為維護公務員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鼓勵公務員同一切違法違紀行為作堅決的鬥爭,《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這是國家賦予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行使申訴控告權是進行民主監督,制約公務員行為,純潔行政機關隊伍,扶正壓邪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必須要忠於事實,嚴守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提出並服從最終裁決

  七、依法辭職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競爭、自主擇業、合理流動、人盡其才已廣泛被社會接受。多年來形成的人才“單位所有”、“部門所有”,壓抑人才、浪費人才等不合理現象屢受衝擊。在國家行政機關,一方面,由於初建的公務員制度對公務員整體素質的高要求,一部分人很難適應高效率、快節奏、滿負荷的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改革開放,政策寬鬆,百業俱興,有些公務員出於對專業、實惠前途或個人理想等多因素考慮,自願辭去公務員職務,選擇適合自己的崗位或職業,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是公務員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務員行使辭職權不是隨意進行的,是有一定限制的。未滿最低法定服務年限(三至五年),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供職的公務員均不得辭職

  公務員辭職要符合法定的程式和要求,在任免機關未予正式批准前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其他權利

  公務員除享有前述各項具體權利外,還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實際指出了公務員權利範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公民,公務員享有憲法賦予一般公民的各項權利;二是作為公務員,其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

  《公務員法》規定其他權利的意義在於:一是能體現公務員的相對穩定性;二是能彌補公務員法不能詳細列舉公務員各項權利的不足;三是隨著社會發展、形勢任務變化,國家隨時出台的關於公民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權利的法律規定都能及時適用於公務員;四是使公務員權利規範更完整、更全面、更能適應社會發展。

公務員權利的分類[3]

  公務員權利的分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法:

  一、根據權利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公務員以本人身份取得的權利、執行公務的權利和公務員權利受到侵犯時的權利三種

  所謂以公務員本人身份取得的權利,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這種權利取得的前提是具有了公務員身份;二是取得的這種權利與公務員的身份密不可分,緊緊相聯。這種權利通常包括公務員的名稱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處分和處罰;參加公務員工會的權利;在一定情形下不受民事審判的權利;執行公務時其名譽、人身受到保護的權利;依照法律法規辭職的權利等。西方公務員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比較詳盡。如《法國公務員總章程》規定了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免受法律審判或人身侵犯的權利。還規定公務員具有職稱權,職稱的含義是被指定占有相應職位的正式公務員的頭銜。《聯邦德國官員法》也規定了聯邦官員的職稱權,官員的職稱由聯邦總統確定。官員在職時採用委托給他的職務的職稱;官員離職時也允許採用他在職時的職稱;退休官員可以在註明“退休”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他們退休時的原有職稱以及與職務相一致的頭銜;最高行政機關可以批准被免職的官員,在註明“退職”的情況下使用職稱,以及使用與職務相一致的頭銜。這種職稱或者頭銜,代表了社會對公務員的承認,使公務員具有一種榮譽感。這種榮譽感無疑會提高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責任意識,有利於權力的正確行使。

  所謂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權利,是指公務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具有的某種權能。因為這種權利往往體現國家或政府單方面的意志,並伴有國家強制力,因而通常稱作“職權”或“權力”。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權利,實際上是維持政府機關正常運作、維持國家行政管理穩定有序的基本要件。國外許多國家將公務員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權利視為公務員的當然權利,因而在有關公務員的法律中一般都不作具體規定。

  所謂公務員權利受到侵犯時的權利,就是指公務員在自身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或其領導人的非法侵犯時,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依法採取某種行為的可能性。這既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也是公務員權利的保障措施。為防止公務員的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時及時得到法律救助,法律必須規定公務員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應該享有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形式,各國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有的國家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權和控告權,有的國家還規定了公務員的法律訴訟權,即公務員對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行政機關覆議後因對覆議結果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二、根據權利行使期間的不同,可分為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和公務員退出公務員系統後的權利

  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是公務員權利的主體,其他權利都是由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派生出來的。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既是對公務員身份的確認和保障。又是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必要前提和條件,也是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激勵和獎賞。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內容非常豐富。各國在公務員基本法律中規定的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實際上都是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如個人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等;身份保障權利,公務員實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受免職、停職等處分;經濟權利,指領取工資退休金撫恤金、各種補貼、加薪和獲得因公受損的賠償金等;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培訓的權利;等等。

  所謂退出公務員系統後的權利,主要是指公務員因退休、退職,解除公務員法律關係後依法享有的一些權利。公務員在這方面的權利主要有:公務員退休退職後享有基本的政治待遇、退休退職金和非生產性福利待遇。

  三、根據權利的內容不同。可分為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教育權利三種

  所謂公務員的政治權利,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務員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公務員的政治權利,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內容:結社自由,即公務員可以依法組織或參加諸如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等的社會團體;批評建議權,即公務員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有權向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以改進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申訴權,即指公務員對涉及個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或改變處理結果;控告權,是指公務員對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人員的失職瀆職、打擊報複和栽贓陷害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有、權向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告發,要求製裁有關國家機關或公務人員,並要求對被侵害的權益予以法律救濟。

  所謂公務員的經濟權利,是指公務員依法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獲得法定勞動報酬、享受法定保險福利待遇、休假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也體現了國家對公務員的關心,對於提高公務員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促進公務員隊伍的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國家不僅規定了公務員經濟權利的法律保障,還規定了切實的物質保障措施,以促使公務員權利的實現。

  所謂公務員的文化教育權利,是指公務員在接受培訓和教育方面的權利,主要是參加政治理論、業務技術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方面的權利。公務員的文化教育權利是公務員不斷優化知識結構,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其中。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既是公務員享有的權利,也是公各顯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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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春生,蔡定劍.公務員法與公務員管理實務全書 一捲.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05
  2. 2.0 2.1 李廣渠,王國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與公務員管理、監督及法律責任實務全書 第一卷.學苑出版社,2005.05
  3. 3.0 3.1 張春生,蔡定劍.公務員法與公務員管理實務全書 一捲.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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