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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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律關係是指一般公民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成為公務員,基於所擔任的行政職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包括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與行政相對方的關係。
公務員法律關係的特征[1]
第一,公務員法律關係發生的基礎是擔任一定的行政職務。國家公務員法律關係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定的行政職務,沒有一定的行政職務,就不能產生公務員法律關係。
第二,公務員法律關係屬於內部行政法律關係。國家公務員法律關係是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係,所以,公務員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只能申訴,而不能覆議或者訴訟。只有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公務員法律關係主體是公務員和國家。國家公務員通常是直接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係,如錄用、考核、培訓、職務升降、簽訂聘任合同。但行政機關是國家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所以,公務員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說最終是國家和公務員。
第四,公務員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國家公務員法律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如工資、福利、保險,尤其聘任合同公務員,與一般勞動關係有許多共性。但公務員法律關係與一般勞動關係仍有許多不同,尤其是非聘任合同公務員,在錄用、考核、培訓、職務升降、交流、紀律、糾紛處理等方面均與一般勞動者不同。
公務員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相對方是公務員。公務員法律規範的內容即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公務員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財物和行為,但主要是行為。
公務員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1]
- 選任:指通過權力機關選舉產生的公務員。如省長、市長、縣長、鄉長。
- 委任:指通過有權機關任命產生的公務員。如廳長、局長、巡視員。
- 調任:指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中調入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 考任:這是指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通過公開考試競爭產生的公務員。
- 聘任。這是指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通過簽訂聘任合同產生的公務員。
第一,晉升,是指由低一級職位提升為高一級職位。
第二,降職,是指由高一級職位變為低一級職位。
第三,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或者跨地區、跨部門的平級調動。
第四,掛職鍛煉,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擔任一定職務。
第一,辭職,這是指公務員因公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自願辭職,不再擔任公務員。
第二,辭退。國家公務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等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解除行政職務。
第三,退休。這是指國家公務員因達到法定年齡或者符合法定事由而離職休息。
第五,解除聘任合同。因聘任合同期滿或因其他事由而解除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聘任合同。
第六,喪失國籍。因為擔任中國公務員必須具有中國國籍,喪失國籍必然喪失公務員職務。
第七,判處刑罰。因公務員違法受到刑事處罰。
第八,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