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職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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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黨政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經受鍛煉,豐富經驗,增長才幹。
- (1)不改變公務員身份,不改變公務員的行政隸屬關係。
掛職鍛煉人員不辦理任何調動手續,在人事行政上仍屬原單位管理,在業務工作上應歸接收單位領導。鍛煉期間不占用接收單位的編製員額和職位。
- (2)有時間性。
掛職鍛煉是一種臨時性交流,不是長期的調動,掛職鍛煉人員在鍛煉結束後仍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和職務。
- (3)內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公務員調任是一種外部交流形式,轉任、輪換是單純的內部交流形式,而掛職鍛煉既可以在公務員內部及基層的行政機關內進行,也可以在行政機關外部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是一種內外混合型交流形式。此外,公務員掛職鍛煉以較高層次的機關選派公務員,到基層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為主,同時也根據國家政治、經濟發展需要,選派少量的地方公務員到中央國家機關掛職鍛煉。
掛職鍛煉是培養鍛煉公務員的一種重要形式,各級行政機關應給予高度的重視,認真組織安排好此項工作。近年來,掛職鍛煉已在中央國家機關及大部分省、市、自治區政府部門開展起來,有的組織公務員到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掛職鍛煉,有的安排到縣、鄉鎮進行鍛煉,有的選擇到街道辦事處進行鍛煉。有的採取集中管理的方式,把所有掛職鍛煉的人員集中安排到一個部門,有的則採取分散安排的方式進行。這些做法各有側重,需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 1,加強對鍛煉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將在一定時間內離開原單位在新的崗位工作,這就要求原單位加強與接收單位的聯繫與合作,加強對掛職鍛煉人員的管理,健全有關的管理、考核制度,避免出現“兩不管”而產生放任自流的現象。
- 2,掌握好掛職鍛煉的時間
掛職鍛煉的時間一般為1年~2年為宜。時間太長會影響原機關的工作,過多牽扯接收單位的精力,太短則不利於全面瞭解基層情況,達不到鍛煉的目的。
- 3,要使鍛煉工作落到實處
最大限度地安排好掛職鍛煉人員的工作和生活,使掛職鍛煉人員真正接觸到基層的具體工作,避免作為一種任務安排下去或作為一種任務勉強接收,虛掛一年,這對單位或個人都會造成許多不良的影響,削弱掛職鍛煉作用的發揮。
此外,對跨地區、到邊遠地區掛職鍛煉的公務員的工作、生活可能出現的困難,有關組織和領導人員應主動關心,積極幫助,協調解決,以使其能更好地安心工作,完成掛職鍛煉任務。
我國掛職鍛煉存在的問題[1]
- 1.我國公務員掛職鍛煉法制化建設不健全
目前雖然涌現出許多新的掛職現象,但並沒有相應的制度加以規範。迄今只有《公務員法》對掛職有規定,規定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然而其在具體操作中卻缺乏相應的規定,沒有可以參考的具體實施標準和法律依據
- 2.公務員掛職鍛煉體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公務員掛職鍛煉工作中缺乏系統的思考,沒有將掛職鍛煉視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和運作。由於缺少一部全國統一的條例和地方實施細則。沒有具體管理辦法會引發一些問題,如對上級機關幹部缺乏監管,就容易滋生腐敗;在地方上只能掛虛職的幹部,能發揮的作用有限;掛職之後的評價,往往掛好掛壞一個樣,導致掛職缺乏激勵作用的公務員掛職鍛煉造成了不小影響。
- 3.難以衡量掛職鍛煉公務員的績效
公務員掛職鍛煉期間其工作績效的考核困境,根本上來說還是由於公務員派出單位與接收單位之間的不一致所導致掛職人員有可能被置於兩不管的境地,一方面是原有單位認為既然已經掛職到接收單位自然由接收單位進行考核,而接收單位則認為,雖然目前該人員在本單位掛職鍛煉但是其人事關係各種還是在原單位而且其在此單位的工作時間是有限的。同時。由於工作性質的些許差異,工作內容和方式的差別,接收單位很難對掛職鍛煉的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績效考核。此外,由於公務員掛職是一種臨時l生質的交流形式,在較短時間內掛職工作的成效未必能顯現出來正是由於工作出成效耗時長和掛職期限短的矛盾給掛職鍛煉工作成果的考核評估帶來了巨大的難題如果只強調掛職人員的短期成績,又勢必對一些為所掛職地區未來發展做出貢獻的掛職公務員不公平
完善我國掛職鍛煉的對策[1]
- 1.建立健全有關掛職鍛煉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存的關於掛職鍛煉的規定大多是各地方或部門自行制定的實施辦法。但是,要想充分發揮掛職鍛煉的作用,確保掛職工作的制度化、長效化、規範化,就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範,將原則性規定,轉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逐步規範引導公務員掛職鍛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社會需要及時進行相關立法,出台掛職鍛煉實施細則,對掛職鍛煉的目標、計劃安排、組織實施單位、期限名額、選人標準、工作程式、管理過程、考核實施、待遇使用等各項工作予以明確規定。各地各部門也要在《公務員法》的指導下,結合國家出台的掛職鍛煉具體實施細則,再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出更為具體的、便於操作的規定,並使之逐步地完善和科學。只有建立一套比較完備的法規體系。對各個環節的管理都基本達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使掛職鍛煉工作始終得以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上積極穩妥地推進
目前,我國法律中關於公務員掛職鍛煉的具體規定並沒相應法律進行確定,因此有必要出台較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針對掛職鍛煉現狀進行規制。在選拔掛職鍛煉人員階段,最好採取自薦報名方式,而並非單單是當前的領導推選方式,建立健全選拔培養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同時。對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定期進行在崗培訓,使其在短期能夠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實現更有的效果:掛職鍛煉的公務員仍然應遵守《公務員法》關於迴避的規定,以確保其在掛職鍛煉期間正常工作。
- 3.明確職責,實現掛職鍛煉公務員短期政績與長遠效益的結合
在掛職鍛煉中從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都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化精細的考核標準。首先,掛職鍛煉公務員的考核,仍由派出單位考核,組織部負責跟蹤考核其掛職工作情況掛職滿三個月,組織部對掛職公務員進行掛職試用考核,經考核不能勝任掛職崗位工作要求或不適應掛職工作的,提前予以解聘;其次,掛職鍛煉期間,掛職公務員除參加原單位的年度考核外,與掛職鍛煉所在單位幹部一起進行年度考核,掛職鍛煉公務員的工作表現納入原單位年度考核一起綜合考慮;最後,把掛職鍛煉期間的工作業績作為之後公務員選拔任用的依據,同時也作為其今後晉級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明確幾方職責,實現掛職鍛煉公務員短期政績與長遠效益的結合,這樣才能實現公務員掛職鍛煉的效果。
- 4.啟動問責化的掛職鍛煉效果考核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在公務員掛職鍛煉中實行問責制,首先要明確崗位責任,制定明確的目標和指標。同時要制定問責文件。而且要充分保證被問責人的申辯和申訴權,問責決定作出後,被問責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申訴的權利。再次,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保障掛職鍛煉問責制的真正實行,還需要健全相關配套制度予以支持。還要努力營造問責文化,在掛職鍛煉問責制度和相關配套制度建立之後,單位要帶頭大力倡導並實施問責制,從而變成為公務員掛職鍛煉共同遵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