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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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党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 (1)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不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挂职锻炼人员不办理任何调动手续,在人事行政上仍属原单位管理,在业务工作上应归接收单位领导。锻炼期间不占用接收单位的编制员额和职位。
- (2)有时间性。
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不是长期的调动,挂职锻炼人员在锻炼结束后仍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和职务。
- (3)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公务员调任是一种外部交流形式,转任、轮换是单纯的内部交流形式,而挂职锻炼既可以在公务员内部及基层的行政机关内进行,也可以在行政机关外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是一种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此外,公务员挂职锻炼以较高层次的机关选派公务员,到基层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为主,同时也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需要,选派少量的地方公务员到中央国家机关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培养锻炼公务员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应给予高度的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近年来,挂职锻炼已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开展起来,有的组织公务员到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有的安排到县、乡镇进行锻炼,有的选择到街道办事处进行锻炼。有的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把所有挂职锻炼的人员集中安排到一个部门,有的则采取分散安排的方式进行。这些做法各有侧重,需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 1,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将在一定时间内离开原单位在新的岗位工作,这就要求原单位加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健全有关的管理、考核制度,避免出现“两不管”而产生放任自流的现象。
- 2,掌握好挂职锻炼的时间
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1年~2年为宜。时间太长会影响原机关的工作,过多牵扯接收单位的精力,太短则不利于全面了解基层情况,达不到锻炼的目的。
- 3,要使锻炼工作落到实处
最大限度地安排好挂职锻炼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使挂职锻炼人员真正接触到基层的具体工作,避免作为一种任务安排下去或作为一种任务勉强接收,虚挂一年,这对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削弱挂职锻炼作用的发挥。
此外,对跨地区、到边远地区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的工作、生活可能出现的困难,有关组织和领导人员应主动关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以使其能更好地安心工作,完成挂职锻炼任务。
我国挂职锻炼存在的问题[1]
- 1.我国公务员挂职锻炼法制化建设不健全
目前虽然涌现出许多新的挂职现象,但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迄今只有《公务员法》对挂职有规定,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然而其在具体操作中却缺乏相应的规定,没有可以参考的具体实施标准和法律依据
- 2.公务员挂职锻炼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务员挂职锻炼工作中缺乏系统的思考,没有将挂职锻炼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运作。由于缺少一部全国统一的条例和地方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管理办法会引发一些问题,如对上级机关干部缺乏监管,就容易滋生腐败;在地方上只能挂虚职的干部,能发挥的作用有限;挂职之后的评价,往往挂好挂坏一个样,导致挂职缺乏激励作用的公务员挂职锻炼造成了不小影响。
- 3.难以衡量挂职锻炼公务员的绩效
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其工作绩效的考核困境,根本上来说还是由于公务员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不一致所导致挂职人员有可能被置于两不管的境地,一方面是原有单位认为既然已经挂职到接收单位自然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而接收单位则认为,虽然目前该人员在本单位挂职锻炼但是其人事关系各种还是在原单位而且其在此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有限的。同时。由于工作性质的些许差异,工作内容和方式的差别,接收单位很难对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绩效考核。此外,由于公务员挂职是一种临时l生质的交流形式,在较短时间内挂职工作的成效未必能显现出来正是由于工作出成效耗时长和挂职期限短的矛盾给挂职锻炼工作成果的考核评估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如果只强调挂职人员的短期成绩,又势必对一些为所挂职地区未来发展做出贡献的挂职公务员不公平
完善我国挂职锻炼的对策[1]
- 1.建立健全有关挂职锻炼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存的关于挂职锻炼的规定大多是各地方或部门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但是,要想充分发挥挂职锻炼的作用,确保挂职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规范化,就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将原则性规定,转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逐步规范引导公务员挂职锻炼。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立法,出台挂职锻炼实施细则,对挂职锻炼的目标、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单位、期限名额、选人标准、工作程序、管理过程、考核实施、待遇使用等各项工作予以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也要在《公务员法》的指导下,结合国家出台的挂职锻炼具体实施细则,再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更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定,并使之逐步地完善和科学。只有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对各个环节的管理都基本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使挂职锻炼工作始终得以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具体规定并没相应法律进行确定,因此有必要出台较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针对挂职锻炼现状进行规制。在选拔挂职锻炼人员阶段,最好采取自荐报名方式,而并非单单是当前的领导推选方式,建立健全选拔培养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对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定期进行在岗培训,使其在短期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实现更有的效果:挂职锻炼的公务员仍然应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以确保其在挂职锻炼期间正常工作。
- 3.明确职责,实现挂职锻炼公务员短期政绩与长远效益的结合
在挂职锻炼中从选定人员、角色定位、岗位职责、任务交办上都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化精细的考核标准。首先,挂职锻炼公务员的考核,仍由派出单位考核,组织部负责跟踪考核其挂职工作情况挂职满三个月,组织部对挂职公务员进行挂职试用考核,经考核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或不适应挂职工作的,提前予以解聘;其次,挂职锻炼期间,挂职公务员除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外,与挂职锻炼所在单位干部一起进行年度考核,挂职锻炼公务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原单位年度考核一起综合考虑;最后,把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之后公务员选拔任用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其今后晋级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明确几方职责,实现挂职锻炼公务员短期政绩与长远效益的结合,这样才能实现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效果。
- 4.启动问责化的挂职锻炼效果考核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在公务员挂职锻炼中实行问责制,首先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同时要制定问责文件。而且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再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挂职锻炼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还要努力营造问责文化,在挂职锻炼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公务员挂职锻炼共同遵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