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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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因公辭職[1]
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因公辭職的相關規定[1]
因公辭職主要適用於選任制公務員,是公務員調動和交流應履行的一種正常的法律程式,體現了公務員對選舉其擔任領導職務機關的負責。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榭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政協的領導人員因公辭職,按照政協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