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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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責令辭職[1]
責令辭職是指按照管理許可權的管理主體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責令辭職的兩種情形[1]
責令辭職分為兩種情形: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任免機關認定其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
責令辭職的程式[2]
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1)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並指派專人與幹部本人談話。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幹部本人。
(2)被責令辭職的幹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後15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3)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責令辭職的相關規定[3]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問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六十二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佈實施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